中級法院解釋“委託”關係

【本報訊】中級法院在一宗案件中解釋“委託”關係,指出委托是委託人向受託人發出命令或指示,雙方存在依賴關係。

中級法院審理1宗童軍訓練受傷索償上訴案,案中童軍學員在活動中受傷,腦部有瘀血需做手術,費用已獲承保的保險公司支付;傷者家人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向童軍總會和保險公司索償約31萬元,敗訴後案件上訴至中級法院,對原告指童軍總會委托有關單位開展活動需負風險責任。

中級法院指童軍總會在中山國防教育訓練基地舉辦的一項國防教育訓練營,不論是名稱和活動本身,都不足以顯示具有危險性。

中級法院引用葡國經典學說指出,對於委託人的風險責任而言,首要的要件是存在委託。這裏所說的委託指的是為他人之利益並在其領導下進行工作或活動。這些活動必須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存在一種依賴關係,前者向後者發出命令或指示(例如老闆相對於公司員工,委任人相對於受任人,或車主相對於司機等)。然而本上訴案中所有旨在證明委託關係的事實,包括委託人風險責任這個法律理由本身,都是在上訴陳述中才提出,屬於新問題,而且從已經確定的事實也不能看出在第一被告與中山國防教育訓練基地之間存在委託關係,因此這一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