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宜為適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先行立法 澳門宜為適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先行立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日前率團赴京訪問,就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議題進行交流溝通,交換意見。她在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與內地展開的首輪移交逃犯司法協助安排的磋商,進展順利,氣氛良好,但未討論細節內容,期望在四月可以進行第二輪協商,相信屆時可以落實相關的工作時間表。她強調,特區政府會遵循「一國兩制」的原則,與內地共同磋商和制定相關協議;其後,經澳門特區內部立法,兩地就逃犯移交安排的相關協議才可以付諸實施。

儘管相關的磋商工作,是內部進行,因而不便透露完整的內容,但陳海帆司長還是透露了必須由澳門特區先行立法,才能簽署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的協議,這倒是一個清昕的信息。實際上,澳門特區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上的現行法律,只有屬於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部分,而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是屬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這是有原則區別的,不能以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適用於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這也正是陳海帆司長所強調的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必須遵循「一國兩制」原則之所在。否則,就將澳門視為獨立政治實體了。

實際上,在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同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不但是具有國家主權內外的原則區別,而且在術語上也有著許多差異。就以「移交逃犯」這個具體的行為而言,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領域叫「引渡」,而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領域則叫「移交」,兩者是不能混淆互用的。

而偏偏就在這方面,澳門的本地立法,只有屬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規範,而沒有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規範。實際上,早在澳門回歸前的一九九六年,前澳門立法會授權前澳葡政府修訂的《澳門刑事法典》,就在其第一部份第五卷中專門規範「與本區以外當局之關係」,規定澳門對外刑事司法協助問題。澳門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規定,是將澳門以外的其他地區和其他國家都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的,沒有區分與外國的刑事司法互助和與國內其他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而回歸前頒布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其第二百一十七條也規定:「將不法份子移交至另一個地區或國家,由特別法規範之。」也同樣是將澳門以外的其他地區和其他國家都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的,沒有區分與外國的刑事司法互助和與國內其他法域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

但偏偏是在回歸後的二零零六年七月所頒布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其第一條第一款卻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就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剔除」出去,因而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另外,到目前為止,尚未有澳門關於區際追逃協助的「特別法」。《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但是,目前這類協議也還未能形成。所以,在澳門的現行法律中,關於澳門與內地、香港、台灣地區之間的區際追逃協助,顯然是需要進行法律依據的補強。

其實,就是在內地,似乎也是只有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方面的法律規範,而缺乏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法律規範,因而陳海帆司長所說的必須先行內部立法,也包括了中央的層級亦即內地方面。實際上,即使是二零一二年三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於開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條文內容也是付諸厥如。這就使得內地的《刑事訴訟法》在適用範圍上出現明顯的疏漏或殘決,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置於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因此,看來全國人大也須對《刑事訴訟法》進行這方面的補強,或是另行專門立法。

澳門特區與內地簽署移交逃犯協議,有利於移交逃犯工作的制度化,從而推廣及進行全面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而不受任何政治因素的影響。在回歸前,這方面的教訓是曾發生過的。一次是在「六四事件」發生後不久,北京工運領袖岳武在珠海灣仔乘坐「環澳遊」遊船,到媽閣廟對外海面時跳海游水來澳門,被澳門水警捕獲。前澳葡政府以其是「政治犯」為由拒絕將之遣返內地,後來內地公安就以拒絕接受澳門警方遣返內地的偷渡客來作「報復」,導致澳門方面「積壓」了大批偷渡客,不勝負荷。

另一次是劉果、梁沃良等三名殺人、貪污嫌犯逃到澳門,內地公安循過去慣例請求澳門警方予以遣返,而澳門警方也基於雙方警務合作的需要及成功經驗,打算將其遣返。但當時正因批地及「東方基金會」等問題受到中方批評,而「條氣唔順」的葡方,則拿來作為「報復」的手段。他們利用葡方為適應剛頒佈的《澳門基本法》規定未來澳門特區享有終審權,而也將原屬於葡國最高法院的終審權下放給剛成立的澳門高等法院的機會,由從葡國派來的院長以葡國《憲法》按照國際慣例而訂立的「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條款,指稱三人中的殺人犯將會被內地司法機關判決死刑,貪污犯其實是參與「六四事件」的「政治犯」為由,拒絕遣返,並使用了「引渡」的概念。

在將澳門與內地移交逃犯制度化之後,相信類似的不對接以至摩擦狀況就可減少。當然,澳門回歸後與內地的關係是一個中國內部的關係,更不應發生類似的情況。尤其是國際慣例上的「本國公民不引渡(移交)」,已不適用,因為澳門與內地都是屬於一個國家。而「政治犯不引渡(移交)」,一方面澳門與內地都沒有「政治犯」的罪名,另一方面內地已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澳門特區也已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因而在這方面不會發生法律衝突。

但即使如此,仍然有一些問題必須解決。比如,澳門與內地的刑事政策存在差異,如內地有死刑,澳門沒有死刑;內地有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澳門則沒有。還有雙重犯罪原則等,都是必須慎重研究的。不過,這些原是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的「引渡」慣例,是否不適用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可以思考。

不管怎樣,澳門特區與內地都為實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而制定專門的法律,是符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所揭櫫的「依法治國」的要求的,對國家和澳門特區的長治久安,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