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門學社倘進行經費募捐不得不慎 新澳門學社倘進行經費募捐不得不慎

新澳門學社決定向政黨化轉型。而政黨的經費,主要由黨費、募捐亦即「政治獻金」、黨產等三大部份所得。從該社理事長蘇嘉豪所說,主要是靠小額募捐,這是屬於「政治獻金」的範疇。

在西方實行政黨政治(即存在執政黨、在野黨,及「政黨輪替」現象)的國家和地區,「政治獻金」一般被視為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範圍,原則上是被尊重和允許的。但「政治獻金」與賄賂往往只是一線之差,很容易與「期權賄選」混淆在一起,因而必須小心應對。

美國《聯邦競選法》對「政治獻金」的定義是:以影響聯邦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之贈與、捐款、借貸或有價物;對政黨或政治團體提供無償服務,而由其他人給予報酬者。因而可分為金錢捐獻,有價捐獻及有償服務捐獻三種。

德國《政黨法》規定,「政黨捐獻者」是指除黨費外的額外給付,包括特別捐、所得款項及所有具金錢價值的捐獻。

日本《公職選舉法》規定,「捐獻」是指提供或交付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利益,但作為繳納黨費、會費或履行其他債務者,不在此限。另,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指出,政治資金是國民為求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而捐獻的金錢,其收支狀況必須明確。

我國台灣地區《政治獻金法》對「政治獻金」的定義是:「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儥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務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因此,「政治獻金」具有如下的特性:一、對象。對政治團體(包括政黨)、民選公職人員、一般團體組織及公職候選人從事政治活動而捐獻。二、內容。包括金錢、物品、服務或其他財產上利益的提供或交付,而非作為黨費、會費或其他債務的履行。三、方式。提供行為不論直接或間接方式均包括在內,且捐獻者本身是一種無償的行為。

「政治獻金」的型態如以捐獻目的區分,可分為「平時捐獻」和「競選捐獻」兩種。如以捐獻的主題區分,可分為個人、企業(公司)、團體組織和政黨四種。

「平時捐獻」是指捐獻的目的在提供選舉以外的政治活動所需,主要對象以民選公職人員或政黨為主。「競選捐獻」的目的在提供選舉活動所需,主要對象以公職候選人為主。

美國《聯邦競選活動法》規定在下列五個方面,禁止進行「政治獻金」:一、政府承包商。凡與美國聯邦政府、各級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簽訂契約,提供個人服務、物資、糧食、設備或出售土地、建築物給上述政府承包商,或是與政府簽有契約,而由國會撥款支付的承包商,皆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捐助給任何政黨、政治委員會、公職候選人;但有契約關係者的員工可以用個人名義捐款。

二、外國人。所有不是美國公民也無居留權之人,以及不是依美國各州法律組織成立的法人都屬之。外國人不得作任何選舉捐獻,也不得參加任何政治行動委員會(PAC);且任何人亦不得向外國人懇求或接受任何捐獻。但外國人控制的美國公司,其地位與其他美國公司一樣,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三、以他人名義捐獻。任何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捐獻,亦即不得故意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作捐獻;亦不得故意接受別人以他人名義所做的捐獻。

四、獻金捐助限制。任何人在捐獻美元或外國貨幣給任何候選人,幫助其爭取黨內提名或競選聯邦公職時,其現金捐獻不得超過一百美元;不具名的不得超過五十美元,超過部份必須以支票、匯票等方式為之。

五、國家銀行、工會組織和公司非法捐獻。為政治目的而設立、執行、懇求捐獻為獨立基金、該基金來屬於不合法之情況,如:暴力、工作歧視、減薪、停薪等手段;或威脅使用這些手段所要求的捐獻;或工會組織成員、就業之報酬所從事之捐獻。所有營利和非營利性的公司;以及受聯邦政府管轄的銀行及合作社、工會組織不得作非法的捐獻。但公司股東和員工及工會組織的會員則不在此限。

在我國台灣地區,綜合《政治獻金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對「政治獻金」作了如下規範:

一、對「平時政治獻金」的規定。政治團體(包括政黨)不得收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捐助。人民團體(包括政黨)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政治團體(包括政黨)有違反上述規定收受捐助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競選政治獻金」的規定。公職人員及「總統」選舉,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之團體、法人的捐獻;也不得接受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的捐獻,及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競選經費的捐助。

三、對「政治獻金」捐贈者上限的規定。在個人部份,對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兩萬元;在營利事業部分,對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捐贈,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

四、對「政治獻金」租稅優惠的規定。對於候選人個人的捐獻,個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若為營利事業捐贈者,得列為當年度的費用或損失。但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的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適用之。

五、對「政治獻金」收支申報的規定。候選人應設「政治獻金收支帳簿」,以備查考。「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指定合格會計師負責記帳保管;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合併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

六、對違反《政治獻金法》處罰的規定。外國團體、法人、個人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的團體、法人的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接受大陸地區(包括港澳地區,下同)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政治獻金」為了區隔賄選,頗為嚴格。這與單純以救災等慈善目的而進行的公益捐獻,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澳門並無《政治獻金法》,新澳門學社在平時和選舉時收受「政治獻金」,甚至直接進行募捐,倘是在內部進行,當然不存在問題;但倘若是向社外進行,則將無法可依,與「民間公投」並非是「集會」一樣,失去法律依據及保障。而且更重要的是,由於選舉產生的議員,對政府政策具有重要促進或制衡作用,可能會被團體、個人作為「期權買賣選票」、「政治投資」的方式。「反對賄選」這個口號,正是新澳門學社叫喊得震天價響的。因此,新澳門學社對接受「政治獻金」或進行選舉經費募捐,不得不慎。更不宜接受境外任何實體或個人的任何捐獻,以避免「外部勢力插手幹預」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