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廉政公署調查說明看新人事新氣象

新一屆特區政府成立後,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和檢察長果然是呈現「新人事新氣象」的態勢,積極響應習近平主席「面對特區發展遇到的問題和可能出現的挑戰,要勇於擔當、敢於碰硬,既要善於早作謀劃,提前化解風險,又要持之以恆、久久為功」的號召,勇於任事,雷厲風行,也較少出錯。因而以「反對」為職志的「反對派」,沒有抓住個甚麼把柄,失去繼續進行重大街頭反對活動的焦點,長此下去將難以凝聚「反對」力量,更將難以蠱惑人心。這對他們的「反對事業」頗為不利,不要說是再難以發動類似去年「光輝五月」的大型群體行動,而且就是維持原有的力量,也將確有保證。因此,他們為了維護曝光率和知名度,就千方百計地尋找新一屆特區政府的「罅隙」來「發聲」。

也正在此時,特區政府頒布修訂《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撤銷城市規劃委員會下設的秘書處。「反對派」們這可逮住了一個機會,當即大做文章,而且還煞有介事地向廉政公署提出「行政違法」檢舉。

廉政公署反應很快,僅過幾天,昨日就發表了有關撤銷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的調查說明,指出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城市規劃法》設立的諮詢機構,主要負責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中發表意見。至於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該法律規定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但法律並沒有對委員會是否須設立秘書處作出規定或限制。而《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除了規定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外,亦同時規定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責小組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而特區政府透過以頒布新的行政法規方式,修改原《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撤銷委員會秘書處,並未違反《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或原則,且符合《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因此也不存在違反《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合法性原則」的情況。與此同時,由於《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所涉及的僅為委員會內部行政運作層面的內容,而非《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訂定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等城市規劃範疇的實體內容,因而不違反有關諮詢委員會意見的規定。

廉政公署如此快速地公佈有關的調查結果,這也是「新人事新氣象」的一個表現。因為從後來也撤納了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的秘書處的情況來看,今後撤銷相關委員會的辦事處還將「陸續有來」,其他的一些資訊性質的委員會,可能也將會根據其實際運作情況,應當保留的就保留,應當撤銷的就撤銷,應當合併的就合併。這也正是響應習近平在訪問澳門時提出的「精兵簡政」號召的具體行動。因此,廉政公署及時作出並發表調查報告,就可避免日後「反對派」繼續「有工可開」。

從廉政公署的解釋看,撤銷城規會的秘書處,不存在所謂「行政違法」的問題。因為《城市規劃法》法律並沒有規範城規會設立秘書處的內容,而《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雖然對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了規範,但卻也明確地規定,其功能是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責小組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而沒有所謂的「監督」職能。因此,「反對派」朋友們的種種批評,缺乏法理依據。

由於新任廉政專員張永春是法律專家,而且其法律專長是在法案擬制及解釋法律方面,實際上他在出任法務局長時,就長期主管法案擬制及解讀法律的工作,當然對包括《城市規劃法》法律及《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的立法原意十分瞭解,那些法律專業知識淺薄的政治人物難以望其項後。因此,廉政公署所作的相關行政法規沒有行政違法的調查說明,具有很較強的公信力和說服力。倘日後對相關委員會也予以撤銷辦事處的處理時,倘規委員會的設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也是類似《城市規劃法》法律和《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的表述方式,當然就是預設了「擋火牆」,可以遮擋「反對派」的「炮火亂射」。因此,廉政公署此一作為,可以為特區政府今後執行習近平主席「精兵簡政」號召,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就此而言,新任廉政專員張永春,果然也像與他一道獲得行政長官崔世安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由中央政府任命,並在習近平主席出席其宣誓就職儀式的其他同事一樣,呈現了「新人事新氣象」的既勇於任事又敢於負責的新氣象。

當然,反過來看,特區政府今後在對各個諮詢委員會的秘書處進行處理時,更應小心「落足眼力」,看看規範其成立的法律,及其組成的行政法規,是否有類似的條文表述。倘是不作存續期限規定的,當然可以撤銷。但倘是明確規定了存續期限的,就要小心處理了。畢竟這也是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

誠然,廉政公署的調查說明,也有提到當涉及到規範城市規劃範疇實體內容的法規及規章草案的制定或修改時,則必須依照《城市規劃法》法律及《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的規定,聽取委員會的意見。這應是屬於行政瑕疵,雖然不屬「反對派」所指的「行政違法」,但也總算是平衡一下「反對派」的情緒。此後,在作出撤銷相關諮詢委員會的秘書處的決定前,特區政府應當「吸取教訓」,徵詢委員會的意見還是要做的。

有批評意見指出,城規會秘書處的工作人員仍是返回工務局,達不到「精美」之目的。其實,關鍵是在「簡政」,只有「簡政」完成之後,再統籌安排,實行「精兵」。現在才開了一個頭,在同一施政領域內,如運輸工務司屬下還有多個諮詢委員會,在全部完成重組後,再對被撤銷辦事處的工作人員進行統籌安排,才不會發生重疊、浪費,實現真正的「精兵」。因而在運輸工務施政領域內,僅是撤銷一個諮詢委員會,就要對其工作人員實施「精兵」,未免不夠實事求是。

「反對派」朋友們聲稱城規會秘書處具有「監督」城規會的職能,就更非實事求是之言,其實是「作大冇藥醫」之舉。實際上,秘書處其實只是城規會的幕僚機構,正如廉政公署的調查說明所指出,是負責向城規會及其專責小組的運作提供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的技術輔助服務,根本沒有監督的權力。這就如一家公司的文員,根本沒有「監督」公司董事會及經理、部門主管的權力一樣。因而所謂撤銷秘書處是為了「逃避監督」的說法,本身就是法盲,更沒有基本社會及行政知識,世界上哪有工作人員或技術幕僚去監督其「上司」的道理?何況,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也沒有作出這樣的授權。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