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取得顧問醫生資格法規草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取得普通科醫生級別、專科醫生級別及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由行政法規訂定”。特區政府制定了《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行政法規草案,將一般制度規定的開考程序,引伸適用於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開考,特別引入專業知識考核的評審機制,以持續提高人力資源的質素,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醫學發展。

草案規定,顧問醫生級別是在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顧問醫生專科考試合格後取得,且同時須具備履歷評核、知識考試和自取得專科醫生級別後實際從事該職務滿五年三個前提要件。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程序自每年一月開始,並按職務範疇組織。

草案也規定了開考程序展開的步驟,包括通告的公佈、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運作、報考、顧問醫生專科考試、成績及最後評核和上訴。草案建議,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從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實際從事專科醫生級別職務最少五年,且具顧問醫生級別或按照衛生局局長核准的同等程度表而屬具同等程度的專科醫生中任命。並且典試委員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的正選成員總數不得高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執業的正選成員總數。

此外,草案也規定,行政法規適用於其生效之日後展開的程序。行政法規未有明文規定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中所定有關普通開考的規定、《行政程序法典》及《行政訴訟法典》。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