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審批先抽籤後審查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經屋法條例,建議先抽籤後審查,即房屋局抽籤排序後才按排序審查申請者上樓資格。修訂草案建議追溯適用於 2013年多戶型經屋申請。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若按現行先審查後抽籤程序,2013年的 1,900個多戶型經屋單位的 4.2萬個申請,要到 2016年年底才可完成審查和安排抽籤排序,現時建議若獲立法會通過,估計法案通過 1個月後,房屋局便可安排抽籤。

法案的主要修改建議如下︰

第一,為了讓有關申請人能及早知悉申請結果及獲安排甄選上樓,法案建議修改現行“先審查後抽籤”的程序,規定在提交經濟房屋申請表的期間結束後,允許房屋局透過對申請人在申請表內所填寫的資料與聲明作出初步審查,以初步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的資格及條件。

經初步審查獲接納的申請人及被取消資格的申請人按組別的優先次序排列,在排列後名次相同的情況下進行電腦隨機抽號排序,以便制定申請人排序名單。申請人可對申請人排序名單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在分配房屋前,房屋局因應可分配單位的數量,按申請人排序名單的次序逐一對經初步審查獲接納的申請人甄選並作實質審查。

第二,法案建議“先抽籤後審查”制度適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所刊登的有關開展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性申請(多戶型申請)。

為適用初步審查的規定,如申請人已適當填妥及簽署上述取得經濟房屋一般性申請的申請表,並附同公開申請公告載有的申請所要求的文件一併提交予房屋局,且在提交申請表之日所提交的資料顯示符合家團申請人代表及個人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規定,以及申請人所申報的收入及資產顯示金額符合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收入及資產限額,則申請視為經初步審查獲接納。

梁慶庭強調,今次建議的修訂只限於加快行政程序和減省行政成本,經屋法仍繼續全面檢討,進一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