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將研究於公共工程合同中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可行性。澳門建造業商會秘書長羅志豪稱,在現時本澳的法律基礎及與國際工程規章的銜接上,政府應先推行調解、仲裁和訴訟,不應該“一刀切”引入補償性違約金。
議員宋碧琪認為,實施補償性違約金可起監管作用和加強阻嚇的力度。她補充,本澳的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已與國際法律標準脫節,政府應考慮修改法例,才根治問題。
【本報訊】政府將研究於公共工程合同中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可行性。澳門建造業商會秘書長羅志豪稱,在現時本澳的法律基礎及與國際工程規章的銜接上,政府應先推行調解、仲裁和訴訟,不應該“一刀切”引入補償性違約金。
議員宋碧琪認為,實施補償性違約金可起監管作用和加強阻嚇的力度。她補充,本澳的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已與國際法律標準脫節,政府應考慮修改法例,才根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