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案大逆轉遲來的正義仍是正義

桃花崗案發生大逆轉。昨日終審法院公佈中級法院對桃花崗案上訴案的判決結果,被告丁文禮巨額詐騙罪名成立,判囚四年。中級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雖然原審法庭認為案中有多項事實未能證明,在這方面並無明顯出錯,但不代表原審法庭判處丁文禮無罪的判決準確。丁文禮在二零零零年申請和平佔有桃花崗土地時,明知桃花崗有眾多小販擺賣,但在訴訟中並無把一眾小販列為被告,使小販無從辯駁,等同使用了詭計;丁文禮在獲判和平佔有桃花崗五年後才向小販宣告自己是土地業權人,目的便是規避五年的上訴期限,意圖變成不可被翻案的既成事實。中級法院因此改判丁文禮詐騙罪名成立;中級法院並指出,有關罪行可判刑二年至十年,雖然丁文禮並無案底,但因他在和平佔有的訴訟中,詐騙的對像是法官,犯罪故意程度高,在一審中不認罪,顯示他毫無悔意,決定判囚四年。

遲來的正義,仍是正義。去年初級法院合議庭判決丁文禮涉嫌觸犯虛假聲明罪及加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時,盡管人們從尊重司法獨立及法院的判決的良好意願出發,並沒有質疑初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但仍懷有強烈的疑惑,從法理或事實上,仍然是直觀認為丁文禮當初的「和平佔有」訴訟,是惡意訴訟,手法極為惡劣。不但是欺騙法官,而且也踐踏小販們的司法參與權。而在初級法院的審理過程中,也使用了奸詐的訟訴技巧,騙取合議庭對其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決。幸而澳門特區的司法制度,如同國際慣例一樣,設立了上訴機制,使得檢察院和輔助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訴,在經中級法院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抽絲剝繭,還原事實真相後,作出了正義公正的判決,也是符合大多數居民期望值的判決。

實際上,全世界的法治國家和地區,在其司法制度中都設置有上訴制度,並設置了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的任務,就是第二審法院對第一審未生效的裁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的審查和審理,然後依法作出裁決或裁定,以維護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保證正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個「複審」的設計,是在於維護和實現司法正義,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兩個方面。具體而言,主要有三點:

其一、糾正原審裁判已經發生的錯誤。由於各種原因,即使刑事審判制度設計得再完善,也難以杜絕錯判的發生。如果沒有「複審」制度,則已經發生的錯判勢必無法糾正。因此,「複審」的首要意義在於糾正原審裁判已經發生的錯誤。

其二、防止尚未形成的原審裁判發生錯誤。就一個個案來說,「複審」的發生意味著對原審的重新審查,「複審」的結果是維持正確的原審,糾正錯誤的原審。但是,當「複審」成為一種制度,並且是以糾正原審錯誤為首要功能的制度時,它的存在必然會對那些尚未形成的原審裁判起到警示及示範作用,從而防止最後形成的原審裁判發生錯誤。

其三、體現對原審被判定有罪者的尊重,彰顯程序正義。無論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看,原審裁判會有錯誤,但並非凡被提出複審要求的原審裁判都有錯誤。其中有相當部份即使經過「複審」仍然認為原審裁判是正確的,予以維持。但這並不等於對這部份案件進行「複審」沒有價值。「複審」要求者固然要追求「複審」結果,但不能否認「複審」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他們的追求。通過「複審」使他們有機會檢驗原審的裁判,通過「複審」使他們對案件有了重新認識的過程,通過「複審」使他們得到一次解釋說服的機會,這一切都將使他們體會到法律對他們的尊重,感受到程序正義的所在。

中級法院對桃花崗案的判決,是否終局判決,終審法院辦公室的「新聞稿」未有提及。倘是,嫌犯丁文禮即應入獄服刑,土地也由原來的私地轉歸為國有;倘不是,丁文禮仍可上訴。但由於終局審判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只是針對下一級審判是否有正確引用法律,並不針對案件的案情事實,倘中級法院是正確引述而作出判決,翻案的機會就將不高。倘是按台灣地區的司法實踐,即使是中級法院被判錯誤引用法律,也只是發回中級法院重審。直到終審法院認為引用法律無疑,就是終審定讞。

不服初級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的,除了是輔助人亦即小販的代表之外,還有檢察院。而巧合的是,現在的檢察長,就是當初初級法院合議庭對丁文禮作出無罪判決的主審法官。因此,倘該案仍可上訴的話,檢察院是否會「反過來」作出相反的上訴,實行「角色轉換」,這是一個考驗。當然,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檢察院是代表澳門特區,而不是代表任何個人,因而相信新任檢察長能夠秉公辦事,維護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也能順從民意。

倘該案是終審定讞,或未來終局審判仍然是維護中級法院的判決,刑事警察部門或檢察院還應進一步偵查,嫌犯丁文禮是如何得知桃花崗的土地歸屬資料,從而實施其惡意的「和平佔有」部署的。實際上,當初桃花崗案案發時,就有許多網友都發出強烈的質疑,指出丁文禮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某位原廳長具有直系血緣親屬關係,以其職務,完全可以掌握桃花崗的土地資料。而這位原廳長在「歐文龍事件」的某宗案情中,曾經協助歐文龍完成了一項「錢權分易」、「官商勾結」的「交易」。而土地工務運輸局也曾發出「通告」,指稱這位原廳長涉嫌違反公共行政紀律,因而在經過一連串的紀律程序之後,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對其科以停職六個月的紀律處分。

桃花崗土地收歸國有後,如何處理?最佳的做法,是由特區政府將之興建為具有澳門特色的熟食市場,既可繼續維持小販們的生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又可保留桃花崗這個具有「澳門本土休閒文化特色」的傳統市場,使之成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組成內容之一,並讓本澳居民和外來遊客再續「桃花崗夢」。

桃花崗土地收歸國有後,曾以真金白銀向丁文禮購買此土地的商人,也將蒙受損失,因而就像小販們一樣,也是受害者,應當享有向丁文禮追討損失的權利。但另一方面,他曾經入稟控告小販們,索償一百萬元,在中級法院判決丁文禮罪名成立後,這一索償行為又使他變為「加害者」。由於中級法院已經判決該土地為國家所有,亦即他已不再擁有該土地,因而該索償訟訴行為應是不再成立,法院應當不予審理,或是由該商人自行撤回。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