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委員會或將取代舊區重整委員會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日在一個時事節目中表示,無論舊區是否重建,他均有信心未來的樓宇供應可以滿足人口需求;本澳大部分屬私人樓宇,是否重建須由小業主自行決定及同意。羅立文還指出,現時的舊區重建概念是樓齡三十年以上的樓宇,而未來的都市更新概念未必只處理舊樓,樓齡 五年、十年的樓宇,只要小業主同意便可重建。

這就展示了羅立文司長未來的施政方向,而且也間接地回答,為何舊區重整委員會的任期已經屆滿,但卻還未公佈是否續期,及其委員的去留。看來,政府是計劃以都市更新委員會取代舊區重整委員會,並將會在以往舊區重整委員會委員的基礎上,委任一批新的委員人選,取代原來的舊區重整委員會的成員。

都市更新委員會與舊區重整委員會這兩者之間,既有關連,但又不是簡單化的前後延續。舊區重整,是前任特首何厚鏵提出的概念。當時是一個負責任的決定,因為當時的澳門特區政府為了善用土地資源,開拓更大的發展空間,逐步提高澳門市民的綜合生活素質,並進一步改善商戶的營商環境,而針對整個澳門特區面積細小,無法象內地的城市可向郊區擴張,也沒有自己的用海權,如果要用地,就只能是將舊市區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全面拆除,重新規劃設計,調整用地功能或變更建築形式規模標準,徹底改變舊區內的生活環境素質,優化土地利用,改善居民的居住品質,建設宜居城市。實際上,祐漢新村一帶的舊樓已經不是人住的地方,盡管比舊上海的「滾地龍」、「棚戶區」要好一些,但以西方標準來說,畢竟是「不忍卒賭」。

而都市更新的內涵則更為廣泛,也更為科學合理。都市更新是針對早期欠缺規劃或建築物老舊,為促進土地利用再開發,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在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據法定程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都市更新可透過政府或私人團體來完成,依其目的性可分為三大面向,分別為整建,重建與維護。其中重建是指拆除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同時進行住戶安置及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整建是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維護是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我國台灣地區的《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疸,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台灣地區的《都市更新條例》還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台灣地區各縣市實施都市更新的經驗顯示,都市更新可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公共安全,若以改建利益來看,辦理都市更新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率)獎勵,提升房屋價值,使社區價值翻新。都市更新參與者可以享受地價稅、房屋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賦減免優惠。都市更新採多數決機制,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土地總面積、合法房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定比例同意即可實施。都更後的房價易上揚,等於改善自有居住空間,又有土地、房屋增值的好處,且重建的建築容積率較大,有賦稅優惠,並可享多項政府補助。

相比之下,都市更新確實是比舊區重整要科學得多。倘是實施舊區重整,不但是受到其標的是三十年舊樓成片的制約,而且只要有一戶不答應,就導致整片舊樓的重整「動不得也哥哥」。何況,在一片舊樓中,可能也夾集著一些新樓,也難以下手。

因此,特區政府即使是已經擬制了舊區重整的法案,並已提交給了立法會,也都毅然將之撤回。撤回並不等於是否是當年的構思和提法,只不過是與時俱進,化解「老革命遇到了新問題」的宭境。但必須依法行政,不能像內地某些城市那樣硬強拆遷。相對之下,台灣地區的都市更新理論及實踐經驗,則比較接近澳門的實際情況。

將舊區重整調整為都市更新,這個方向是正確的,是符合當今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的。按照這個思路,或許會以都市更新委員會來取代舊區重整委員會。至於是否沿用舊人?要兩方面看,一方面,可能沿用其中的一些專業人士,及有代表性的人士;另一方面,由於都市更新的內涵更廣,專業要求更高,因而需要任命一些具有更高資質的專業人士,比舊區重整委員會成員的要求更高。實際上,在舊區重整委員會成立後的十多年間,「江山代有才人出」,已經湧現了不少資質更高的新人。

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指出,羅立文司長組織都市更新委員會的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隨後會擬制新的行政法規。這兩項工作完成後,再決定是否由政府、公營機構或官民合作的形式去實施。爭取在委員會組成後,半年內開展有關都市更新的法律提案,並考慮如何在五幅填海造地就都市更新發揮效果。

但在組織都市更新委員會時,也應注意保留持不同意見的成員。澳門是一個多元化的民主社會,基本法也賦予了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只要是為特區好的,有不同意見,甚至尖銳些,並不是壞事。不過,既然是民主決策,就要遵守民主遊戲規則,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少數意見在被否決後仍然可以保留,但就不宜公開發表「對著幹」的言論。作為委員的一份子,有責任履行及維護委員會作出的決議。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