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地下銀行爆煲效應或將釀管治危機

繼司法警察局對「多金」賬房周某捲款潛逃事件,以涉嫌「詐騙」罪及「濫用信任」罪定性之後(遺憾沒有接納「多金」廳主「偽造蓋章」的指控,一併偵查周某所涉的「假造印、壓印、列印器或圖章」罪),昨日博彩監察協調局又發表二千字長文,引述了各項相關法律,暗示周某以至是「多金」貴賓廳可能涉嫌觸犯《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違反《民法典》對「消費借貸」不得具有「暴利性質」(即高息)的規定,及涉嫌觸犯《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有關禁止清洗黑錢的規定。並表示局方將盡快啟動修法,進一步規範娛樂場博彩仲介業務。

從司法警察局和博彩監察協調局的作為看,兩個主管機構是按照其本身職責權限,對該案的偵查或善後是採取各司其職並分工合作的態度的。比如,司法警察局著重的是執行《澳門刑法典》,循刑事犯罪方向偵查周某的捲款潛逃行為;而博彩監察協調局則從貴賓廳收取存款的角度,指出周某以至是「多金」貴賓廳有可能涉嫌觸犯金融管理及防制清洗黑錢方面的法律。當然,後者對此領域的行為不具刑事偵查權,因而就沒有像司法警察局那樣的明確表態,而只是闡述相關法律與該案對口的有關規定。

遺憾的是,對博監局所述內容最具權威性,而且更是屬於其主管職權職責範圍內的金融管理局,至今任未就該案作出權威性的表述。實際上,應當說,博監局所述的內容,正正是金管局的主管職責,必須有所作為,並拿出今年初其與司法警察局聯手,破獲一宗以「合作社」名義高息收受公眾存款,涉嫌犯有「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罪的案件的幹勁及銳氣,盡快介入該案,並以執行《金融體系法律制度》、《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的規定為切入點,調查周某以至是「多金」貴賓廳是否觸犯相關規定,與司警局密切合作,打好這一仗,在維護存戶合法權益的同時,挽回該案對澳門特區博彩業以至是澳門特區聲譽的損失,並力圖防止其產生骨牌連鎖反應,尤其是防止此類不規則行為釀成特區政府的管治危機,以維護澳門特區的經濟安全和政治安全。

從該案中,我們這些博彩業尤其是貴賓廳經營的門外漢,也可以大致地對貴賓廳吸納存款的業務,推理出一個大致的脈絡。那就是貴賓廳向賭客借貸的賭金,除了是來源於貴賓廳大小股東的股本之外,也有部分是以高息為誘餌,吸取非賭客的閒資,作為借貸給賭客的賭本。這個作業行為,基本上與銀行的經營方式差不多,但因其並非是按照《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在金管局登記及取得牌照,也沒有被登錄於金管局網上的相關機構清單資料,因而也就帶有「地下銀行」的性質。而且因為競爭激烈,某些貴賓廳所支付的利息超過《民法典》不得高於市率三倍的規定,屬於非法高息集資。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據說大多數貴賓廳都程度不同地有此行為。因此,籍著周某捲款潛逃案件的被揭發,暴露了澳門博彩業尤其是貴賓廳經營中,普遍發生的違法行為。

在過去,由於博彩業業績較好,即使某一貴賓廳的存放款出現問題,也容易解決。但在賭收連續下跌,各貴賓廳普遍經營不順,尤其是所借出的鉅款收不回時,即使是沒有發生類似周某捲款潛逃的情況,也因為出現所謂的「資金鏈」斷裂,而爆發經營危機。倘是有工作人員從中「做手腳」,監守自盜挪用款項,並無法填補回來,就更是「爆煲」。

因此,周某捲款潛逃案是一個警告,並可能會在「羊群心理」下,催發「骨牌效應」,其他的一些本來就存在這樣那樣問題的貴賓廳,也都陸續爆發此類問題。而即使是沒有問題的貴賓廳,也可能會遭遇擔心存款取不回的存戶,跑去「擠提」。在廣泛擴散發酵後,就將會釀成「貴賓廳危機」,不單止是經營問題,還有政治影響問題。在早就對澳門博彩業「眼紅妒忌」的某些國際媒體刻意醜化報導下,勢必會嚴重打擊澳門博彩業以至是澳門特區的形象。其他地區的賭場可能會在此波風浪中,與澳門博彩業發生「此消彼長」的效應,澳門博彩業的地位即使是沒有受到威脅,也將會大遭削弱。

這就暴露了相關有權責的機構,過去一方面是未有發現法律有所紕漏,另一方面是監管不力,對某些明顯違法的超越貴賓廳業務範圍的「未經許可接受存款」行為,隻眼開隻眼閉,任其發展。應當說,這是一種失職行為,倘事情鬧大,可能會形成特區政府的管治危機。因而要充分認識其嚴重性。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已召集各博企負責人開會研究,要求他們加強對貴賓廳的監管。但這還遠不足夠,因為有關貴賓廳作為非信用機構卻吸納存款,已非單純的經營問題,而是涉嫌違法行為。而對貴賓廳只有經營監管權的博企,對刑事違法行為沒有偵查權。當然,經濟財政司也同樣不具刑事監察及偵查權,但其轄下的金管局卻擁有對金融領域內違法行為的監察權。因此,梁維特司長應當嚴令金管局,立即行動起來,在對周某案進行是否涉及違反《金融體系法律制度》、《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等法律規定的同時,對貴賓廳的吸納存戶資金行為,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判斷其是否違反《金融體系法律制度》、《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的規定,並加強對貴賓廳經營者的監管。

有人提出讓貴賓廳吸納存款合法化,亦即將其視為正式的信用機構體系。或許,這是妥善解決貴賓廳資金來源,及尊重既有方式的權宜辦法。但卻仍需解決幾個問題,就是貴賓廳的吸收存款方式,與正規銀行是有區別的。比如,銀行借貸是需要抵押的,而貴賓廳借貸並沒有抵押,容易發生賴賬風險;又如,銀行的內地客戶賴賬,可以透過兩地民事司法協助機制,由內地相關權責部門協助「追債」,但內地賭客欠債,因賭博在內地是犯罪行為,內地相關部門不可能協助澳門貴賓廳「追債」。另外,貴賓廳的高息攬儲,固然是非法,而且對銀行的正當經營也形成不公平。

因此,還是回到那句老話,應將整頓理順貴賓廳的經營,並將之列為博彩業中期檢討的其中一項內容。其中的重點內容,就是集資和借貸問題。倘不及時糾偏,就將是一個個「定時炸彈」,其爆炸時的破壞力,可能比賭收下跌還要嚴重,不可低估。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