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產

澳門地方雖小,但卻蘊含著極豐富的文化遺產。除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以及大量的文物建築外,本澳的考古發現亦是一項非常珍貴的文化資源。澳門最早的考古工作可追溯至一九七二年專家對路環島進行的調查。其後至二零零六年期間,考古人員在澳門黑沙進行了數次發掘,證明在新石器時代已有人類在這個地區聚居。另一方面,自十六世紀開始,澳門獨特的地理優勢使它在中西文化交流中發揮橋樑的重要作用,亦留下了珍貴的考古遺跡,例如大炮台遺址及大三巴牌坊後面的聖保祿教堂遺址。

為考古遺址及考古物制訂合適的保育方案,對其持久保存、維護及推廣可說是相當重要。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已經於去年(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當中對考古遺產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藉此保障考古工作,以及相關的保育和研究等計劃得以順利進行。

考古工作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在本澳進行任何考古工作,均須經文化局許可,而有關申請應附同一份詳盡的考古計劃。同時,法律亦規定,文化局有義務促進考古工作,並擬訂、保持和更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考古遺產清單。

至於其他主管的公共部門及被特許的實體機構,在保證其本身所進行(或由其發出准照或判給)的工程及工作,以及拆除或改建工程等情況下,均有義務確保考古物或考古遺跡的識別、研究和收集等工作順利進行。

考古發現

在樓宇建造、道路工程或城市水電設施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均可能有考古發現,所以《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如因挖掘或進行其他工作而發現任何考古物或考古遺跡,尤其是銘刻、錢幣或具考古價值的其他物件時,有關的工程或工作須立即中止,並且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的發現通知文化局、土地工務運輸局及其他相關部門。

法律規定,在澳門發現的考古發現物,均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並應由文化局收集於博物館或其他適當地方。此外,上述被中止的工程或工作,只有經文化局確認對考古物或考古遺跡沒有影響後,才可重新施工。

奬勵與處罰

保存及弘揚文化遺產是每個人應履行的義務,各方應共同協力,互相配合。所以對於考古遺產方面,法律亦設有相關的奬勵與處罰規定。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對於考古物及考古遺跡的發現者,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的意見後,以批示訂定給予適當獎勵。相反,如果有人違反上述考古發現的通知義務而知情不報,按照法律規定,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如屬法人,例如公司,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

另一方面,不遵守法律規定而毀壞考古物或考古遺跡,會構成“毀壞考古物或考古遺跡罪”,最高刑罰可處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罰金的金額為每日最低五十元至最高一萬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經濟和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訂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45、66、67、68、69、95、98和99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