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地期滿 非即時可收回

【本報訊】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根據土地法,所批出的土地大部分發展期限是 25年,到期後不能續期,至於會否收地則要視乎其他程序。

羅立文強調,土地發展到期後不能續期,但不是第二日可收回土地,他稱,在批地宣告失效後,若發展商不同意政府做法可提出訴訟,因此特區政府早前宣布的 22幅閒置土地到目前為止一幅都未收回。

至於如何處理「海一居」問題,羅立文表示,土地批給失效前“政府肯定無野做”。

立法議員關翠杏認為,政府收回閒置土地若涉及訴訟,只能透過法院處理。部分閒置土地未能發展原因或涉及政府修改規劃導致,如何處理須視乎每個個案情況。

她稱新舊土地法均規定土地發展到期後,政府可收回土地,相信即使政府修改規劃,批地使用期限 25年,不會獲得批給後立即出現修改規劃導致未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