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襲警員身分雖未確定 中級法院裁定仍可追責

【本報訊】有市民指控被警員毆打,中級法院裁定這名市民雖未確定被哪一名警員毆打,仍可提出訴訟。

案件起因是原告上門打算煮飯給兒子而遭拒,其後有人報警,6名軍裝警員先後到場。原告提出的民事責任訴訟中稱,他轉身準備離開時被其中 1名警員用手銬扣上雙手,並遭毆打至昏迷倒地。訴訟將 6名警員其中 1人列為被告,但行政法院認為起訴狀無法知悉施襲者是誰而駁回。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雖然被告的身分有待查明,但屬於可確定;至於要決定哪些人最終需負上責任,屬於法院的職責,原告起訴狀內組成訴因的事實並非含糊不清,因此廢止行政法院初端駁回這名市民對警員提出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