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B與南灣湖CD互相置換是適當辦法

行政長官崔世安在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後回答議員有關南灣湖C、D區土地問題的詢問時,回顧了「澳門歷史城區」「申遺」成功後,曾遭世界遺產中心警告幾被除名,澳門特區採取了降低「世遺」保護緩衝區的建築高度許可措施,才獲得世遺中心諒解的一段歷史,強調特區政府在南灣湖C、D區發展問題上,是依循「先保護世遺,後建築計劃」的優先次序。並指出,當時工務局一直沒有提供街線圖,項目亦不能入則,發展商多次入信希望與官員見面,但都沒有提供條件。,因而特區政府判斷發展商並非「無心發展」。崔世安表示,「世界遺產」一直是澳門可持續健康發展的穩定基石,往後會針對相關土地查明事實,按現行法律處理。

隨後,澳廣視根據這個新聞線索,分別採訪了南灣發展公司總經理高智濤和南灣湖土地的購買者。其中高智濤指出,基於技術理由,C區用了超過十年時間才具備條件發展,也由於當年融資困難,他們提出將這十一幅土地轉批予十一間子公司,獲前澳葡政府認同,結果 一九九四年申請,至二零零一年才獲特區政府批准。高智濤強調,南灣發展公司從沒刻意囤地,且配合賭權開放,放棄 B區名下六幅土地當中的四幅,讓給博企興建旗艦賭場,政府至今亦未兌現承諾用南灣湖C、D區的土地交換。

而購買南灣湖子公司股分的發展商則指出,他們於二零零五年已入則申請發展土地,並在翌年南灣重整規劃細則被廢止前,獲批興建樓宇限高一百五十四點二米的大則,其後政府因保護「世遺」叫停發展,重新規劃。因而他認為土地未能發展,責任不在發展商。另一位購買子公司股分的發展商則表示,原獲批准興建限高一百一十三點五米的樓宇,他們投資龐大,一分鐘也沒浪費。政府明知發展商盡力發展土地,收地對發展商不公平。發展商又稱,一直持開放態度,配合政府,不希望打官司,只想取回應得的發展權利,相信政府會公平公正解決。

澳廣視的上述報導,印證了行政長官崔世安所述的情況。再與此前應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邀請,前往立法會交待「閑置土地」詳情的工務運輸司司長羅立文及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所述,十四幅位於南灣湖C、D區,將於明年七月底到期,政府將按《土地法》規定依法全部收回的臨時批給土地,被劃為不可歸責發展商的說法,基本吻合。

由此可見,南灣湖C、D區十四幅土地的歸責問題,已經基本清楚,責任並非全部在承批商,因而不能被稱為「閒置土地」。至於特區政府必須在這些土地的臨時批給期屆滿時將之收回,是受到新《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四十八條的規限,「無灣可轉」。這就坐證了某些法律界人士,包括行政長官委任的立法會議員所指,《土地法》的上述規限存在嚴重缺陷。但由於特區政府為了維護作為該法案提案者的尊嚴,及該法律的穩定性,不願在該法律剛生效不久就進行修改,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會見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時,表彰了議員們為特區法制建設,制定了系列法律,包括《土地法》,立法會也必須尊重這一政治現實,因而《土地法》即使是有某些條文不適應實際情況,也不可能在短期內進行修訂。

然而,南灣湖C區十四幅土地的未能在臨時批給期內完成利用,卻並非完全是承批商的責任。這連行政長官崔世安和特區政府的主責官員,也予承認。至於有人指責的在成功「申遺」之前,有十多年的時間,承批商為何沒有發展?這恐怕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實際上,南灣湖的土地是於一九九一年七月連同「玫瑰園計劃」一道批出的。而「一九九一年」,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時間概念?斯時也,還是海灣一片,直到翌年的七月八日,才舉行「玫瑰園計劃」的動工禮,開始進行填海工程。但又因中葡土地小組中方小組批評「賤價批地」,填海工程進度遲滯,雖然最後南灣湖發展公司決定以「割地求和」發生解決這場政治紛爭,但填海工程進度的被拖延,則是人人皆知的事實。試想,在南灣還是一片海灘,或後來雖然進行填海工程,卻尚未完工;後來完工後,又需進行包括馬路、排水道、供電、供水、綠化區等基本設施工程的期間,承批商如何能夠動工興建樓宇?實際上,即使是承批商有意搶時間爭速度興建,政府也因為土地的整理尚未完成,而不可能批出圖則。而偏偏就是這段時間,正是現在有人批評的「在批出土地至成功『申遺』的十多年間,發展商沒有發展土地不合理」的期間。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假設政府現在已經批出新城填海區A區的土地,而現在正在進行填海工程的時間,是被計算在「臨時批給期」及「土地利用期」之內的。試問,能夠批評「承批商」在填海工程期間,沒有抓緊興建樓宇嗎?

正是「船破偏遇頂頭風」,在填海工程及土地整理工程完成,可以利用土地時,又偏遇澳門回歸前後的經濟極度低迷期,全澳有二萬多套住宅單位空置,政府只得推出「投資移民」措施,設法消化這些單位,以圖盤活包括銀行借貸等積壓資金。在此情況下,銀行對新申請樓宇發展借貸,就極為謹慎,因而南灣湖C區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待到賭牌開放,樓宇市場開始活躍,南灣湖C區土地持有者準備「大展宏圖」時,卻又遇到「申遺」成功,必須為「世遺」設立緩衝區,南灣湖C區首當其衝,必須重新規劃,原獲批給的樓宇高度全部作廢。緊接著,「歐文龍案」爆發,其接任者及工務局的公務員心有餘悸不敢作為,致使與樓宇批則相關的工作基本停擺,南灣湖C區也不例外。因此,前前後後加起來的承批商不歸責的時間,就基本上與臨時批給的二十五年相等。

南灣湖發展商在接受澳廣視訪問時表示,他們對政府收回土地一直持開放態度,配合政府,不希望打官司,只想取回應得的發展權利,相信政府會公平公正解決。而也有議員提出,可以以置換土地的辦法,解決南灣湖C區土地的問題。看來,這是既能讓政府執行《土地法》,依期收回南灣湖土地,又可避免發展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合理權益的適當辦法。

具體做法是:新城填海區B區的法政區,規劃司法機關大樓的高度並不高,可將整個法政區遷到南灣湖C區,而其建築的高度設計正好符合保護「世遺」的要求;而南灣湖C區土地承批商所獲批給的土地,則置換到新城填海區B區,並按此前獲批高度興建樓宇,並不影響「世遺」。

這樣,就可既不會影響「世遺」,又可避免浪費土地資源。畢竟,在土地資源珍貴的澳門,可以興建較高樓宇的新城填海區B區,建的卻是高度較矮的法政大樓,顯然是浪費土地了。因此,這個土地置換方式,應是一舉多得的好辦法。又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