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 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定》(以下簡稱《內地與澳門協議》),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國務院檔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一、改革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服務貿易領域的管理模式。除了《內地與香港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企業、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之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香港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除了《內地與澳門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企業、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之外,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澳門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備案後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擴大服務業開放,暫時調整《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遊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44號)、《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作相應調整,建立與上述協議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內地對香港、澳門的開放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國務院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