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妻兒均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賄等罪名,一審判處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的妻子賈曉曄有斯徒刑9年,罰款100萬;兒子周濱判18年,並處罰金約人民幣3.5億元。兩人在宣判後,均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值得注意的是,官方通告中均提到兩人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法院官方微博早前通報:近日,宜昌中院依法對賈曉曄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賈曉曄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賈曉曄當庭表示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臨近傍晚,央視新聞再次發出重磅消息,周永康之子周濱一審獲刑18年,被虹罰金3.5億元。從電視畫面顯示,髮線後移的周濱樣貌酷似其父,身穿白色短袖襯衫、黑色西褲,坐在法庭被告席上,十指互扣緊握聽取法官宣判。

法院指,周濱和其父周永康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超過9,805萬元財物,周濱又夥同他人,利用周永康職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4億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同時還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構成擾亂市場秩序罪。法院認定,周濱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非法經營罪。

在周永康被執行無期徒刑滿一年後,其妻和兒子幾乎同步正式踏入各自的獄中生活。

什麼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大家聽來可能會有些陌生,筆者今天就來給大家解析一下。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立的罪名。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述行為的,依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第二類是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指雖與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血緣、親屬關係,但關係密切,是客觀上能夠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影響力的人,比如情人、同學、戰友、秘書、司機等。

第三類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四類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一是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賄賂;二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賄賂。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知情並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近親屬或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共同構成受賄罪。

根據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參照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其實,利用影響力受賄,賈曉曄並不是孤例,早在之前查處的「大老虎」中,就已經涉及到了不少此類案件。

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的替班司機管某,2012年間接受社會人員楊某請托,利用宋建國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長張惠民審批,在車管所副所長宋海燕的幫助下,違反規定為社會人員辦理京A97501牌一副,並收受楊某給予的現金5萬元。2015年2月,法院一審判處管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

雲南省交通運輸廳原廳長、黨組書記楊光成之妻夏蘭香與丈夫共同非法收受雲南通達翔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某所送18K金翡翠掛件1件,經鑒定當時價值人民幣35.5萬元,後楊光成利用交通廳長的職務便利為桂某某謀取利益,並挪用人民幣5.1億元為桂某某解決高速公路建設融資擔保、資金借用等問題。2009年至2013年期間,夏蘭香利用其丈夫楊光成擔任交通廳廳長職務上的影響方,3歡非法收受桂某某、周某某所送人民幣120萬元;並為二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5年10月據媒體報導,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夏蘭香有斯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還有哪些大老虎的妻子也被查了

除了周永康妻子賈曉曄外,記者注意到,在很多貪腐高官落馬之後,其妻子有些也會隨之被查,甚至鋃鐺入獄高。

周永康之妻賈曉曄

姐姐利用其影響力參與石油業務

記者查閱公開報導獲悉,賈曉曄,1970年出生,山西省大同市大同縣峰峪鄉小王村人。上世紀90年代畢業後就進入到電視臺任職施財經頻道編輯。

據另外一位電視臺內部人士透露,賈曉曄在單位後期比較貪玩,工作也不那麼認真。大家只知道,她與她的一位同在電視臺的閨蜜,經常和一位領導出去玩,但沒想到「來頭那麼大」。

後來,在賈曉曄離開電視臺好幾年之後,大家才知道她是周永康的第二任妻子。

賈曉曄的姐姐賈曉霞,則在2006年左右到加拿大。賈曉霞負責協助管理中國石油集團的拉美業務,同時參與蘇丹專案;後成為中國石油集團在加拿大的代言人。她還擔任加拿大中國商會執行理事等職務,是加拿大卡爾加里華人社區活躍人物,2013年公月21日,世界婦女論壇(IWF)卡加利分會舉辦的中國春節慶祝活動上,賈曉霞即興發言,大談中加能源合作。

2013年12月賈曉曄失去自由後,賈曉霞的行蹤也變得飄忽起來。2013年6月15日,賈曉霞以中石油代表身份主持了第一屆加中石油天然氣講座後,就再也沒有公開露面,2014年7月,已離職,隱藏在加傘大。

李春城之妻曲松枝

與夫共同受賄2800余萬元獲刑7年

2016年1月8日,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成都市委原書記李春城的妻子曲松枝受賄案一審宣判。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法院認定,曲松枝在與李春城的共同犯罪中受賄2,800餘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七。

曲松枝,出生於1956年10月,原成都市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是四川省紅十字會棄七屆理事會常務理事。2013年1月,被免去離紅十字會黨組書記職務。

記者梳理媒體報導發現,在2003年李春城擔任成都市委書記之前,曲松枝只是成都某醫院勤雜人員。李春城任成都市市委書記後,成都市衛生局專門設立科教處處長一職,曲松枝經幾次提拔成為衛生局科教處處長。

「5‧12汶川大地震」3個月後,曲松枝又被任命為成都紅十字會副會長、常務副會長,2009年,轉正成為成都紅十字會黨組書記以及常務副會長。

曲松枝最後一次出現在媒體視野中,是2012年5月8日。而在2012年12月李春城

遭紀檢都門調查後,曲便停止了其在紅會的工作,據稱是「養病」,未到單位上班。

中紀委在對李春城的審査通報中提到,李春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妻、女收受他人所送巨額財物。而在曲松枝的審判書上顯示,1999年至2bl2年,李春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直接或翻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3,979萬餘元。

白恩培之妻張慧清

從服務員被提拔為正廳級

201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住委員白恩培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安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據知情人介紹,白恩培很多貪腐和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起因源於其妻張慧清。

白恩培不直接收受錢物,而是由其妻張慧清當「收銀員」由張的兩個表弟具體辦事,其中一個負責在商人和官員中居間協調,另一個管理資女和物品,為便於收錢、洗錢,張慧清還以表弟名成立10餘個皮包公司。

張慧清是白恩培的第二任妻子,白恩培在「懺悔錄」中寫道:「我在前邊辦事她在後邊收錢。有時還有意創造條件,讓她打著我的旗號去搞權錢交易、接受賄賂。」

據媒體報導,白恩培「怕媳婦」的名聲早已在外,而在青海由服務員出身的張慧清,到雲南後迅速升為正廳級的雲南電網公司黨組書記。

而網上也有對白恩培夫人張慧清的舉報,稱張慧清從一名招待所服務員升任雲南電網公司黨組書記,榮升正廳級,但講話跑題,口誤百出,個人素質飽受詬病。

2014年8月,白恩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一個多月之後,張慧清被撤銷雲南省政協常委、委員資格。

蘇順虎之妻葉曉毛

夫妻共同受賄千萬獲刑10年

因伙同身為原鐵道部運輸局副局長的丈夫蘇順虎共同受賄1,300余萬元,2015年7月22日上午,59歲的葉曉毛在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受審,法院當庭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記者翻閱此前報導發現,葉曉毛是鐵道部窩案在北京受審的最後一名被告人。此前,其夫蘇順虎因受賄2,488萬餘元已被判處無期徒刑。

葉曉毛初中文化,曾在鐵道部行管局機關服務中心工作。指控稱,葉曉毛於2004年至2011年間,在明知其丈夫蘇順虎利用職務便利,為山西省曲沃縣閩光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等三家單位謀取利益的情況下,仍夥同蘇順虎先後多次收受上述單位的負責人張邦才等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00余萬元。

報導中稱,葉曉毛最初是被指控為掩飾、隱瞞丈夫蘇順虎犯罪所得。2015年7月6日第二次開庭時,檢方將罪名變更為受賄罪。

庭審中,對於指控,葉曉毛點頭稱屬實。隨後,她便一言不發,對法庭訊問均以搖頭或點頭回應。據葉曉毛之前供述,蘇順虎平時不愛說話,一些找蘇順虎辦事的人,「其實只要先把我拿下後,我再跟老蘇說,老蘇一般都會採納。」

檢方認為,葉從毛作為蘇順虎的「特定關係人」不僅收受財物,事後還告知蘇順虎行賄人的目的,利用職權為請托人提供幫助,因為查賄金額已經全部追繳,應認定其屬從犯。最終,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給官員親屬敲警鐘

隨著中國廉政制度的逐步完善,過去幾等於「腐敗犯罪」的貪污案已呈加速減少的趨勢。賄賂案則超越貪污成為「腐敗犯罪」的代名詞。

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式的較量中,近年來賄賂的犯罪形態同樣在與時倶進,並日益複雜化。一個典型的表徵就在於傳統賄賂犯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直接收受請托人賄賂的「一對一」行為模式,已逐漸「轉型」為國家工作人員身邊的「特定關係人」來充當受賄犯罪的主體。由於這些「特定關係人」很多並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要件,過去在追究此類犯罪時,通常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共犯。

不過貪腐官員賄賂罪的共犯,並不能涵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範圍。因為共犯的成立,以雙方有共同受賄的故意或行為為前提。當沒有證據表明該官員明知「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務或者地位進行受賄而予認可或默認的情況下,將該官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並不符合法理。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將這類情況歸入「影響力交易罪」,這也成為中國推動「利用影響力受賄」行為單獨入罪的比較法依據。「影響力交易罪」並不以官員參與為前提,只要借助了關係密切的官員的彰響力即可成立。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核心辭彙顯然是「影響力」,而非受賄。一個高官的夫人、兒子為什麼能輕鬆「受賄」,並不是其能力異乎常人,而是官的「影響力」無遠弗屆。

破解此道,還需要偵查機關多在搜集、固定受賄的證據上下工夫,以扎實有效的偵查行為,將那些其實知情但卻堅稱受賄為「特定關係人」獨自所為的腐敗官員送上法庭。

同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在一些大案中的應用,對一些官員的身邊人也無疑敲響了法台的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