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嚴謹推進立法會選舉修法並非老調重彈 博言

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於明年舉行,為增強選舉的規範性和優化選舉環境,特區政府當局已完成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律草案並提交立法會審議,是次所修改的內容涉及四部分主要的內容,但是社會有心團體或人士則認為是老調重彈及修法內容換湯不換藥與未有觸及民意所在,但筆者則認為是次選舉法的個性將會使未來立法會選舉活動更全面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基本原則,也會為社會創造更為公平選舉原則。

據瞭解,是次特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律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競選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改善選舉機關工作」以及「完善議員的參選要件及關於不得兼任的規定」四部分主要內容。一、完善競選活動規範:包括引入清晰界定競選宣傳和選舉活動的規定;引入競選宣傳活動的通知義務;增加准許作出助選人通知的規定;修訂選舉開支限額的制度,建議每一屆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的開支限額以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限額以最接近批示日期公佈的澳門人口估計、選民登記冊內登載的人數及經濟發展狀況等數據為基礎。開支限額必須低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前十年總收入平均數的百分之○點○○四;以及規定各候選名單的受託人須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交詳細的選舉帳目,並附同由註冊核數師發出的帳目法定證明。二、加強打擊選舉不法行為:引入法人刑事責任制度,法人的刑事責任不排除作出有關選舉不法行為的自然人的個人責任。另外,屬實施犯罪的情況,法人可被科處罰金或由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亦可被科處附加刑;《選舉法》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發生的事實的適用;引入法人及候選人的申報義務,《選舉法》中增加一項申報制度,適用於在選舉日之前的第十五日至選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地方舉辦任何旨在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尤其是提供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活動的某些法人,並界定須受申報制度約束的法人。候選人同樣必須遵守上述申報制度。不履行申報義務構成輕微違反,可科處處罰。履行申報義務並不排除有關活動所引致的、《選舉法》規定的不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指定處理輕微違反的機關,法案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廉政公署及治安警察局為負責處理輕微違反的實體;三、改善選舉機關工作:提前組成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擴大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建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員組成;對關於提名委員會的決定的上訴制度,包括建議將自提出提名委員會合法存在的證明的申請之日起至提交候選名單的最後一日的期間由十日延長至至少二十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具約束力的指引的法律效力。四、對不得兼任以及無被選資格的規定作出修訂,建議立法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出任如外國的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或市級議會或立法會的成員、政府的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等,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於出任上述外國的職位時便會喪失議員的資格;在無被選資格方面,建議於《選舉法》中增加內容,規定於外國出任上述官職或職位的據位人不得參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案還規定透過直選或間選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如放棄其議員資格,不得參加相應的補選等。

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亦應當符合基本法附件二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正如有學者所言的,遵循「四個有利於」原則下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第一,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穩定的原則。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根據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確立的對澳門地區實行特殊管理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我國在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無論是通過直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立法會議員,還是通過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的立法會議員,都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具體體現。立法會選舉法的制定,其出發點就是基於落實國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其修訂亦必須以有利於保持和維護特別行政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性為前提。第二,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有效運作的原則。行政主導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要設計原則。行政主導原則的實質就是行政長官處於政治體制的核心地位。行政長官具有廣泛職權,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並向中央和澳門負責。立法會選舉制度就是在這套政治體制下運作的。立法會選舉法的修訂,無論是直接選舉制度部分的修訂,還是間接選舉制度部分的修訂,都必須遵循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有效運作的原則。第三,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利益的原則。社會是由各階層各界別組成的,只有兼顧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才能有效調節社會矛盾,促成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由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構成,是澳門居民廣泛參與政治生活和均衡參與政治生活的結合。第四,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的原則。

《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案最終如期交出,四個修法主軸都無甚爭議。有直選議員則認為表示絕對贊成。施家倫議員日前稱,最重要的是尋求社會最大共識。他認同新增的請辭無權補選、設兩萬五千元的選舉保證金建議,但同時有感,即使文本內沒有提及,但間選作為立法會組成的重要部分,相信有優化空間,以增加競爭性。他並坦言無論是宣傳活動、還是競選團的福利活動申報,不管遊戲規則為何,最重要的是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唔好話嗰個社團就得,呢個社團就唔得、有問題。」規則、執法尺度不能太任意。批評當局無重視網絡偷步宣傳及網絡抹黑問題,「諮詢咗咁多人,咁多人都講,點解迴避呢?如果唔係諮詢嚟做乜?」他提到,若有人「請槍」在境外作有關選舉的網絡抹黑,難執法、難舉證,但對被抹黑者影響極大,執法單位根本「冇符」,「選完都未搵到條友啦」。有議員指,往屆亦曾有人就抹黑事件報案,但沒有人被檢舉,有感法律有漏洞。當局應分輕重緩急,先從本地著手設網絡實名登記,以追溯不法者,即使影射式宣傳、諧音抹黑等或難以歸責,亦讓受害者心裡有譜,知道敵人在何方,「唔知頭唔知路你點搞?」他重申,如有候選人是歌手、明星,因工作需要已賣肖像權,有關商業宣傳行為又會否算作偷步?認為政府在此方面的回應較含糊。

因而,由於整個諮詢文本已清晰提出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目的,是為二○一七年的立法會選舉建立完善基礎,圍繞該目標接納了兩項有助於今次修法的意見,其中包括限制議員請辭後的補選資格。當局則指,在諮詢期間收到意見,認為假如放棄議員資格後,在補選時再次讓其參選,將影響到議員的公信力及選舉公平性。社會認為議員的職責重要,如個人以普通理由放棄議員資格,將影響到議員的公信力,因此草案採納了相關意見。在諮詢過程中收到眾多意見,但為何只接受上述意見及設立選舉保證金的建議,原因是整個諮詢文本已清晰提出,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目的是希望為二○一七年的立法會選舉建立完善基礎,讓下屆選舉可以更公平、公正、公開及廉潔的環境下舉行。至於保證金方面,在選管會成立後,將發出提交保證金的指引。就草案中有關候選人不履行申報義務的處罰,假如候選人及助選團、法人未依法申報在澳門以外地方舉行的非競選活動,可科處的罰金由一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對於境外違法事實的執行問題,指特區政府已有相關機制處理跨境司法合作,一般情況下會按照現有機制執行境外違法事實。在申報義務上,主要針對各種福利活動,如旅遊以至送禮等,以便選管會及相關機構可作監督,目的是區分選舉活動中出現的灰色地帶。諮詢過程中有意見質疑罰金是否具阻嚇性,針對有關問題,在法律中已提出有附加刑,包括可以由法院命令解散有關法人,因此在諮詢過程中收集的部分意見已加入草案中。另外,草案中有關議員不得兼任其他國家某些領域工作的規定,包括其他國家的立法議員、公共行政人員,以及政府成員等。

其實,社會普遍對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四個修法主軸表示認同,但就「法人刑事責任」制,有意見質疑對大社團來說罰款無關痛癢。有市民質疑助選社團在競選宣傳期間申報舉辦福利活動,是否有將「賄選」行為「漂白」之嫌?另外,大部分意見認為競選開支不應超過三百萬元。政府回應指出,會通過電子平臺公開福利活動資料,以供社會監察。並將考慮訂定履行申報義務並不會免除相關活動倘存在的刑事責任條款。核數費用一般與競選規模相關,倘宣傳規模較小,核數費用並不多,相信不會影響資金較少的組別,並會因應社會情況訂定競選開支。就「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絕大部分意見認同追究法人刑事責任以及使「選舉法」適用於境外作出的事實。但亦有意見質疑,對法人科處罰金的阻嚇力微。政府表示,為對具雄厚財力的實體產生足夠阻嚇力,制訂法案時會訂定具針對的附加處罰,並會列明法人刑事責任,並不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權限部門現時已可依照《刑事司法互助法》規定,以及透過司法合作機制處理境外執法,修法建議並非沒有操作性。在「改善選舉組織工作」方面,普遍贊成提早成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管會中加入檢察院代表的修法建議。另有意見主張,選管會應為常設機構,並須加入廉署代表。當局指出,考慮到選管會成員中包括法官,若成為常設機構,恐影響司法機構運作。至於「完善議員的參選條件及兼任規定」內容亦獲絕大多數市民認同。報告提到,政府將修訂《立法會選舉法》中候選人被選資格和議員不得兼任的規定,具體包括外國的議會或立法會議員、政府成員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內的外國政治職位據位人無被選資格,以及規定議員不得兼任上述政府職位。

所公佈的修改法律內容,最為受到社會關注的就是涉及廉潔選舉的問題。尤其是今次修法目的是透過完善相關法律規定,更清晰規範競選活動,更合理修訂參選條件,以及更有力打擊賄選行為,從而讓選舉活動能更全面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選舉的基本原則。毫無疑問,是針對過去立法會選舉出現的問題或爭議,透過修法更有效實施選舉管理,堵塞法律漏洞,希望能減少涉嫌「偷步宣傳」、「擦邊球」等違法活動,這意味著再沒有所謂賄選的灰色地帶。對於有意見認為今次修法似乎單純為打擊賄選,對候選人或社團可能會造成壓力,甚至乎會擔心誤踩「地雷」,索性不參與。有學者認同修法不應窒礙更多人的人參選社會服務,然而,賄選是破壞法治的一種行為,有損作為立法機關的認受性。在立法會產生制度以外,對於立法會的形成,其實是相當重要,在大局不變的前題下,如何提升立法會直選質量,令立法會工作更貼近民意,修法打擊賄選是不二之法。有學者也指出,處於灰色地帶的賄選行為,過去一直存在,對於以社團政治為主的澳門,即使修法打擊,亦未必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社團活動和競選活動確實很難具分,平時提供的服務,嚴格而言,已是一種招攬選民的手段,拉票活動根本長期進行中,容易潛艇。當然有付出,才會得到支持,只要不在競選期出錯,就不會造成賄選。

值得一提的就是,立法會選舉與賄選總是如影隨形,自回歸以至幾乎每屆立法會選舉都有賄選傳聞,當中以2005年選舉賄選風氣最甚,有7宗立案賄選案件。至2009年賄選有所收斂,並轉向地下化,但第五屆仍發生有賄選的個案。或許就是法律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或不清晰,反而令有社團背景的參選人或代表人「有理」。對於「放蛇」的形式打擊賄選,據瞭解,當時有社團代表人物就懷疑存在選擇性執法、「自由心證」裁決、無證據入罪、不公不義等,該社團對判決表示十分遺憾,並強調並不認同初級法院的審判結果。該社團負責人到廉政公署遞信,質疑廉署調查員以虛假身份資料加入社團,違法「放蛇」,並要求廉署公佈第5屆立法會選舉期間其他投訴結果。該社團負責人認為,澳門社團的選舉文化大家都應該知道,會員支持社團領袖參選,不為利益,為了心儀的候選人,打電話提醒投票、拉票,是司空見慣的家常事。這種行為,絕對不是某一個社團會員才做。這種取態只是針對某個團體的選擇性執法。而法官認為,兩名被告在選舉日前被捕,引起有關人士取消原定計畫。根據兩名廉署人員收到的懷疑賄選電話,經廉署調查得知電話由首被告及次被告打出,緊接著到兩家酒樓調查亦發現種種異樣,包括酒樓與候選人有關系,有人取消了原訂在選舉日的包場,張貼出「支持廉潔選舉,飲食自費」標語等,而酒樓附近還列有車隊。雖然辯方舉證了多人並沒收到提供免費餐飲的賄選電話,這可能是事實,但亦無法排除其他電話的真實性,的確有部分證人聽到投票日有免費餐飲提供,至於個中差異則存有許多可能性。雖然免費餐飲不是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重大誘因,但亦屬於賄選,根據法律可被判監1至8年。特別是,本澳社團活動衆多,對投票人行為有較大影響。在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公開,與社團正常福利活動不受影響之間,確實難以取得平衡。即使是次修法希望界定選舉活動,都只是原則規定或者一般判斷要求,還要實際分析每一具體個案。社團應該根據選管會的意見小心處理,否則要承擔有機會導致賄選的法律後果。尤其是在回歸以來澳門的立法會選舉賄選問題非常猖獗,最近幾年在廉政公署打擊下,明目張膽的賄選消失,但不同形式的賄選存在。

對於社會各界一直擔心未來選舉的公平廉潔性問題,為了加強未來立法會選舉的廉潔度,這也是配合中央政府的廉潔反腐的號召。澳門也積極回應中央反腐號召,努力建構完善的反腐敗工作機制。澳門的《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已正式生效,完善了澳門刑事反貪法律體系。構建廉潔、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所修改法案雖然已經提交立法會,即將下會期內作出審議,但相信也是有一定的程式,原因就是,選舉法是政治體制的重要內容,附件二規定立法會選舉法只能由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是基本法第75條精神的具體體現。無論是制定立法會選舉法,還是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其議案都必須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立法會通過後,都必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和公佈後,方能生效,並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如認為該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該法律發回,使其立即失效。因此,所修改的內容精神必須要得到中央認可的合格條件才可真正實施。

因此,為了保持本澳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繼續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政治方針,立法會選舉法的制定和修訂,不僅有助本澳的民主建設,還有利整體社會長期繁榮穩定的發展,是次法案得認順利修改,離不開社會各界的積極支持,以及各界之間的共識,相信所修改的法案將會有利為下一屆的立法會選舉創造公正公平及廉潔選舉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