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灣湖 C7土地 利用期已過可申延

【本報訊】南灣湖 C7地段的規劃條件圖草案公示,C7地段的臨時租賃期至 2026年 8月 21日屆滿,工務局回覆澳門電台查詢時表示,C7地段的土地利用期已過,承批人可按照土地法規定,在土地租賃期內提出延長土地利用期的申請。

按照新土地法,如不可歸責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理由充分,可應承批人申請,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期。在新土地法生效前的臨時批給土地如利用期已屆滿,且因承批人過錯未利用土地,承批人會被罰款和可宣告批給失效。

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在 2001年批示以 3,997平方米的鄭家大屋,交換南灣湖 4,669平方米的 C7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