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與內地合作檢驗漁船

【本報訊】為保障澳門籍流動漁船航行生產安全,使漁民獲得優質便捷的漁船檢驗服務,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與澳門政府海事及水務局簽署了《關於澳門籍流動漁船的檢驗工作合作協定》(下稱《合作協定》),澳門漁船由內地具資格機構的檢驗,可同時獲得內地及澳門兩地承認,減少漁民因漁船重複檢驗而增加的成本,使漁船安全檢驗更為便捷高效。

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長李昌健與澳門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日前在珠海簽署了《合作協定》。李昌健指出,內地和澳門長期以多方面合作,逐步建立起互利便民的漁船檢驗合作機制,期望未來雙方保持溝通並加強合作,共謀漁業的可持續發展。

黃穗文感謝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及漁業部門一直以來對澳門漁民的關愛及大力支持本澳漁業的發展。黃穗文表示,本澳漁船的建造、出海、捕撈、補給、修理等大部份作業都在內地管轄海域和港口進行,合作協定的簽署能實現資源互補,共享發展機遇,亦是內地及澳門在合作維護漁民及漁船海上作業安全方面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根據合作協定,澳門籍流動漁船在內地可透過經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許可的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進行因漁船建造、改建或保養所需的檢驗,該檢驗同時獲內地及澳門兩地認可;而漁檢機構將以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漁船檢驗方面的法規、指南或標準,及國家漁業船舶檢驗局頒佈的漁業船舶檢驗標準作為檢驗依據,若雙方同一檢驗項目標準不一致,則以較高的標準要求為準。

出席簽署儀式的還包括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白樺、珠海市海洋農業和水務局局長林粵海、澳門海事及水務局副局長曹賜德、船舶及船員廳廳長李榮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