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原法律法令法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審議廢止1976-1987年頒布的部分法律法令法案,在 26票贊成下獲一致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會議上引介法案時表示,法規清理是大陸法系成文法國家一種較為普遍的做法,通過法規清理,及時將法律法規的效力狀況加以明確,有利於簡化、明晰法律體系,從而更好地適用和執行法律。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會定期對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清理,例如中國內地、葡萄牙以及德國。

澳門的法律制度和體系有自己本身的特點和特徵,整個法律體系除了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憲政性法律、以五大法典為主幹以外,還有數量眾多的單行法作為整個法律體系的補充。這些單行法為數眾多、內容龐雜,時間跨度大。隨著澳門回歸和《澳門基本法》的生效實施,回歸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規,不牴觸基本法的都可以轉化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成為特區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回歸當日,特區也通過回歸法,對原有法律進行了適應化處理,回歸後,立法機關也對一部分原有法律,進行了修訂或廢止,但到目前為止,原有法律法規中仍有一部分的效力狀況不明確,有些已經被默示廢止、有些已經失去效力,需要及時加以清理。

法務局在清理及適應化處理有關 1976年至回歸前所公布的 2,123項法律和法令中,目前仍有 604項是生效,有1,519項是不生效的。在不生效的法律、法令中包括了四類:1.按《回歸法》而不採用為澳門特區的法律;2.被明示廢止的;3.被默示廢止的;4.失效的(又分為“因生效期已過的失效”及“其他情況的失效”)。

由於須以立法方式確定不生效的法律、法令(默示廢止及 “其他情況的失效”),目前合共有741項,考慮到數量眾多,為提升法案的審議效率,工作小組建議按年份劃分成兩個提案,這次提交的法案是涉及1976年至1987年合共469項法律、法令,至於1988年至1999年的法律、法令將於下一個法案提交。 另外,由於自回歸以來,本澳的社會和經濟不斷發展,從實務操作的角度,有些仍生效的法律、法令在現實中已停止實施或沒有存在價值,因此,在今次的法案中亦會明示廢止此類的在1976年至1987年期間公佈的12項法律、法令。

陳海帆稱,法案建議以明示方式確認了1976年至1987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載於法案附件一,共469項),以及廢止在該期間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載於法案附件二,共12項)。另外,法案規定,被確認為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維持不變。在上述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間,依據其規定已取得的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均不會因本法案的實施而受影響;不論是在該等法律、法令的生效期間還是停止生效後,基於已具確定效力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裁判而取得的權利或確立的法律狀況亦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