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管公司主動退場 須否提前通知未共識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物業管理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委員會本已完成審議,但政府撰寫新文本期間,部門間出現分歧。房屋局認為管理公司即使與大廈簽訂具期限的管理合約,若主動提出不再管理,仍須提前 6個月通知,以便大廈尋覓新管理公司,避免出現管理真空。法務局認為應按合約精神。

委員會經過近 3個小時討論,仍未達成共識。關翠杏稱,委員會下次會議需作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