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抵觸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權規定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在新司法年度開幕典禮的致辭,將因新《土地法》不盡完善而發生的法律衝突上訴到司法機關,定位為「政治司法化」,並和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大律師不約而同地指出,「法院非萬能,司法程序只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最後一種法定手段,司法訴訟成本高、時間長,不是解決所有糾紛的唯一途徑,在解決社會矛盾方面,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有本身的角色」,及法院無權限討論法律好壞,只具權限適用法律。因此不確定可以透過司法途徑重建已被動搖的信心」的論述,認定為倘這些案件送交法院審理,在加重本已積案如山的法院的負擔的同時,也根本無法為作為重要法益人的土地承批人取回公道,而致在客觀上產生「裁決不公」的情況,損害承批人應有的利益。而且,還將會進一步產生抵觸《澳門基本法》及法理學有關「保護私有財產」,「行政主導」,「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的惡果,讓全世界的司法界看笑話。因此,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不願背起這個「黑鍋」。既然這是政治問題,就應在政治層面通過協商、修法等手段予以解決。

將因新《土地法》不盡完善的規範所引發的法律衝突定位為「政治問題」,當然是指其抵觸《澳門基本法》有關「保護私人財產」,「行政主導」、「無罪推定」等規定,及法理學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欄過去已經就「行政主導」、「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等有所分析議評,此不再敘。現在分析「保護私有財產」的命題。

《澳門基本法》第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由於澳門特區的基本經濟制度是資本主義的私有財產制,而私有財產制又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因而保持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是要保留財產私人所有制五十年不變。而在維護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前提下,澳門特區應當保護私人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財產以及繼承的權利。私人財產,不僅包括私人家庭的財產,也包括澳門居民經營的生意或產業。私人財產不僅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財產。

根據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澳門特區應當按照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法律,維護資本主義的私有制衡財產的私人所有權。禁止和懲罰非法侵犯私有財產權的違法行為。

另外,由於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核心是保護私有財產權,因而在《澳門基本法》的第五章中,對保護私有財產權作了比第六條更爲具體的規定。它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對財產私有權的主體、內容、繼承和徵用時得到補償的權利都作了規定,並且指出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値,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還指出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還有,《澳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條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確立了政府已批出的土地契約的一切權利。因此,在《澳門基本法》中,特別行政區經濟模式具有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特點。

有人說,《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澳門的土地除已在回歸前已經依法確認的土地之外,屬於國家所有,因而即使是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將未能在臨時批給期內完成利用的土地收回,就是屬於國家所有,因而不存在「侵犯私有財產權」的問題。

表面上看,似是很有道理;但認真細究,卻發現其實這種觀點是似是而非。實際上,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固然是屬於國家的,批出土地是澳門特區政府行使管理權,承批人獲得的是使用權。然而,並不等於投資商已經在土地上投下資金而產生的附加物,也是國家所有。比如,南灣湖「玫瑰園」發展計劃,南灣發展有限公司投入了一百多億元,在一片海灘上進行填海工作,隨後又進行市政工程,而形成今日的土地,並獲得政府履行合同批批給土地。這些生成土地的成本,亦即發展商已經投下的資金,就是私有財產;還有後來獲批給土地後,在地盤上進行的前期工程,包括打樁等,都是私有財產,並非天生就有。這與另外的承批商向政府申請批給的「熟地」,並不是同一回事。倘是收回南灣湖C、D區的土地,由於發展商無法取回已經為填海而投入的資金,就等於是被「沒收」掉了。

然而,正如葡國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教授Fernando Alves Correia 和Lincícnio Lopes Martins所言,倘土地承批人沒有過錯,收回土地就是「懲罰性」的決定。再加上連同已經投下的資金亦即私有財產也一併收回,就更是等於「掠奪」私有財產權了。實際上,行政法講求「善意原則」,與《刑法》不同。刑法審理的案件,因為是犯法,才設有「沒收財產」的附加刑;而抵觸行政法並非是犯法,憑甚麼要在收回土地的同時,也把這部份私人財產也沒收掉?正就將會造成華年達大律師在一個研討會上,所指出的「嚇怕外來投資者」的惡劣後果。外來投資者是抱著對「一國制兩」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法律保障有信心,及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信任,才來澳門投資的。但他們在澳門投下的資金(造地成本),在自己不歸責的情況下,卻連同土地一起被一下子沒收了,這就有點像現時台灣的蔡英文政府對國民黨黨產「趕盡殺絕」那樣。這豈不嚇怕投資者?在樹立這樣惡劣的投資環境形象之下,還有人敢來澳門投資嗎?

「海一居」的情況也是如此。其所在土地也是發展商花費巨款,填海而得來的,並非是現成「熟地」。而該樓盤的發展計劃,是在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出圖則並發出開工准證,才動工興建的。而購買樓花的小業主,也已向政府繳交印花稅。這就等於政府在法律上認可這工程。發展商則據此因向銀行借貸,投下資金興建。小業主也據此而向銀行辦理供樓手續,並按期供款。試想,倘是沒有政府發出的開工準照,向來小心謹慎的銀行,敢向發展商和小業主貸款嗎?但政府一聲「批地無效」就要「收地」,不但是投資者投下的資金,而且是小業主已供的樓花款,還有銀行已向發展商和小業主發放的貸款,就都「凍過水」,這符合「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嗎?倘「上綱上線」,當初政府相關部門批出圖則及發出開工準照的行為,就是「欺詐行為」,騙取發展商、小業主和銀行「落叠」後,就以土地臨時批給期滿為由,一聲「唔該」就統統「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