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義必自斃 偽裝剝去現原形

終審法院前日宣佈,終審法院預審法官已經完成對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指控犯罪案件的預審,並作出起訴批示,起訴被告何超明觸犯十三項罪名共一千九百六十項罪行。預審法官已於十一月四日將案件移交予終審法院合議庭。終審法院負責該案件的主理法官已著手開展案件審理的各項準備工作,所組成的合議庭也已訂定將於十二月月五日上午開始對案件進行審理。終審法院辦事處將適時對外發布有關該起案件庭審期間各項安排的消息。

這就意味著,未來的幾個月時間內,將是新聞日日有。不單止是行政長官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立法會辯論特區政府各政務範疇的施政方針,中間還加插了一個大賽車;而且施政方針大戲剛要落幕,又是開庭審理何超明案,由於其被起訴的罪行多達一千九百七十項,終審法院合議庭要對逐項控罪進行法庭調查及審理,將會耗時不少,相信要好幾個月的時間才能審理完畢。

此前曾有人為何超明打抱不平,說是已經超過了《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八個月羈押期,為何仍未起訴?否則就應銷案歸檔。而從終審法院公佈何超明涉嫌觸犯一千九百六十項罪行,比當初拘捕他時所宣布的案情看,是多了很宗罪行,而且還是一邊偵查一邊發現新的罪行。而羈押期限的起始計算,應是從最新發現罪行之時起計。倘果如此,就根本不存在著所謂「逾期」的問題。

又倘果如此,其實檢察院是「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的方法,將何超明曾經使用在筆者身上的手法,「奉還」給他。——當年筆者曾經批評何超明領導下的檢察院,明知有人在遊行中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也明知有人在行政長官選舉中,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法》,將選票攜帶出會場,並在限制距離內高叫「反對崔世安,支持何超明」,明知有人偽造「銀河假招工案」,檢察院為何沒有依法立案偵查?何超明卻反過來下令,以筆者涉嫌「誹謗檢察院」進行立案偵查。當過了偵查期限後,筆者要求結案,要麽向法院起訴,要麽歸檔。但何超明卻不斷地將筆者涉及檢察院的文章當作是「新的罪行」,成為「未超期」的理由,拒絕歸檔,又不敢將案件送往法院。直到何超明不獲連任檢察長後,新任檢察長才予以銷案。

何超明為何竟然敢於違反《澳門基本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要對筆者依法行使公民權進行「立案偵查」?這既有可能是對筆者在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中,全力支持崔世安,批評支持他的某些人侮辱崔世安的行為,實施打擊報復,也有可能是為了在「十幅墓地案」過程中,恐嚇筆者,不得撰寫評論文章。

人們對何超明被控告一千九百七十項罪行,是「世紀巨貪」歐文龍控罪的十多倍,而感到驚訝、驚震。這對自詡為「打貪英雄」,而且就是以偵辦「世紀大貪」歐文龍而蜚聲中外的何超明來說,不知是「贈慶」還是「攞景」,真是情何以堪。——昨日就有人在互聯網時事討論區重貼了當年對他「打貪」的報導《澳門最高檢察長何超明:成功起訴澳門「世紀巨貪」》,充滿了諷刺意味。

實際上,當年就是何超明「成功起訴世紀巨貪」的行為和形象,迷惑了不少人,並認定他是行政長官的最佳人選。倘何超明果然是言行一致,口心合一,當然他是具有參選行政長官的有利條件。但問題是,一方面他把自己打扮成「打貪英雄」,另一方面卻是在大貪特貪,盡管贓款總額可能不如歐文龍那樣高,但貪賄行為卻是頻度極密,積少成多。而且,就是在有人以「打貪英雄」來吹噓他之時,正是他貪得最起勁之際。倘讓這樣的人當上行政長官,澳門特區將會是甚麼樣子?真令人倒抽冷氣!

更令人感到怪異的是,當時筆者已經得到權威消息,崔世安參選行政長官,是經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習近平同意,中央批准的,因而筆者才力挺崔世安。但何超明卻也向外宣稱他得到中央的支持。這就令人納悶,難道就像「文革」初期那樣,有「兩個司令部」?事後發生了周永康案,將周永康是主管政法系統的,難道何超明所說的這個「中央」,就是周永康乎?

何超明為了要選行政長官,利用「歐文龍案」,大搞「白色恐怖」,搞到公務員不敢工作;他還起勁地抹黑何厚鏵團隊,要造成包括崔世安在內的何厚鏵團隊「都全部爛了」的形象,然後再製造「公務員治澳不行,商人治澳不行,應該由法律人治澳」的輿論,「挪火」為自己「煮食」。

最令人氣憤的是,何超明一隻手在「打貪」,另一隻手卻在「大貪」。在偵查「歐文龍案」或其他案件的過程中,將收繳的贓物據為己有,即使是偵查對象沒有被起訴,「贓物」獲得洗白,也沒有退還,而是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可能就是這些預審庭指控的「公務上的侵占罪」。更離譜的是,竟然與被偵查對象「講數」,倘肯將其財產分給他一定比例,就將以免起訴歸檔。如此的肆無忌憚,如此的不給自己留下後路,當然是他曾經使用過的,將澳門特區最高行政首長的「黑材料」寄到中央的招數,也被受害者「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檢舉材料紛寄沓至。

回頭看,三年前在行政長官崔世安組織第四屆特區政府班子時,呈報中央的名單被「打回頭」,並定下「十五年全落」的底線,可能就是專門針對他。可能當時中央已經掌握了他的不少貪賄材料,決定不能再讓他連任檢察長,更不能讓他竊據有人為他「抬轎子吹喇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而為了避免其「馬仔」或不明真相的人,像此前某主要官員未獲連任,有人「鳴不平」那樣,也為他「鳴冤叫屈」,因而就只好採用「十五年全落」的辦法,結果是連帶幾位有可能連任的主要官員也被迫「忍痛割愛」。但何超明仍「唔知衰」,籍著筆者連續撰寫多篇專欄文章,擁護中央「十五年全落」的決策,寫信給中央單位「控告」筆者。—其實回想起來,可能是他心中有鬼,籍意刺探中央「十五年全落」決策的真正意圖。

從終審法院的新聞稿看,終審法院已經使用了一名法官作預審法官。這樣,終審法院就只餘下兩名法官了,因為已經出任預審法官的法官,必須實行司法迴避。而要組成合議庭審理何超明案,就必須按相關規定,向中級法院借調一位年資最長的法官,才能組成合議庭。而且,在判決後,已無法官組成上訴庭,何超明不能上訴。因此,確實是需要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有關司法管轄權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