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一邊一國論」及顛覆法律位階的命令

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灣「教育部」公佈公布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新增第二十三條之一,即「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對此,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發出新聞稿,將該法條內容解讀為「讓具外國國籍(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始取得葡國護照)之港澳學生,赴臺升學亦可比照港澳學生方式報名,在臺灣求學期間,亦能享有與港澳生相同的優惠及待遇。」該新聞稿又表示,香港及澳門學生赴臺升學相關規定,係依據《香港及澳門來臺就學辦法》辦理。其中針對香港澳門居民身份之認定,又以《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依規,所謂港澳居民即「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澳門因為特殊的歷史關係,澳門居民持有葡萄牙護照之情況十分普遍,又一九九九年澳門移交後出生的孩子,於近年將陸續升讀大學,可能面臨持有葡國護照,致無法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為因應擴大招收境外學生需要及考量境外學生衡平性,臺灣「教育部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使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透過現行港澳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方式來臺就學,含透過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或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生之大學校院管道申請入學,以及使渠等入學後得享有現行港澳學生待遇。

這是一個無論是在政治上,還是在法理,都是大兜亂的修法決定。其一,在政治上鼓吹「一邊一國論」。實際上,「教育部」與「僑委會」聯合頒佈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是規範一個中國架構以外的國家的「僑生」,到台灣地區讀書的法條。香港、澳門在回歸前,由於是分別由英國、葡國管治,當然可以對港澳學生適用此法條。實際上,當時的台北派駐香港、澳門的機構,就是由「外交部」管轄;但回歸後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就根據《港澳關係條例》的規定,移交給陸委會主管,這是符合一個中國原則的。而規範港澳學生赴台就讀的法條,也就由規範「僑生」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改為由「教育部」頒行的《港澳學生來台就學辦法》規範,這也是符合一個中國原則的,而且也符合《港澳關係條例》對港澳地區的定位:既不是外國,也有別於中國大陸的「第三地」的定位。

實際上,按照《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因此,是並未將澳門居民視為「外國人」或「僑民」。——港澳回歸後,「僑委會」也就不再在港澳地區聘任「僑委會」的委員或顧問,就是認為港澳已不再是外國管治的地方,因而不再具有「僑居地」性質,而是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下,有別於中國大陸,但又不是外國地方的「第三地」。港澳地區雖然是由北京的中國中央政府管轄,但按《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的規定,及「國統會」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的表述,是屬於一個中國的範疇之內。

但台灣「教育部」卻無視港澳回歸後適用符合一個中國原則,而且也是「教育部」與陸委會主管的《港澳學生來台就學辦法》,而是硬將適用於外國僑生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並由「教育部」與「僑委會」主管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將香港、澳門赴台就讀的學生當作是「僑生」,就正是政治錯誤。所謂「僑生」,就是在外國僑居的華僑,這就等於是把香港、澳門視為「外國」了,這本身就已抵觸了《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固有疆域」,及「國統會」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以及《港澳關係條例》的規定。

由此可見,由「台獨」分子把持的「教育部」,已經不止於在業務上,要與大陸爭奪港澳學生,以填充台灣各學府嚴重缺乏的生源,而且更是在政治上,推動「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台獨」作為。

其二、在法理上是「下位法」抵觸「上位法」的表現。根據台灣當局《中央法規標準法》,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在法律位階上是屬於「上位法」;而由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在法律位階上屬於「下位法」。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正如前述,《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已經對「澳門居民」作出了較為精準的定義,而《港澳學生來台就學辦法》也是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因而符合「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規定。

但《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新增第二十三條之一的規範,按照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發出新聞稿的解讀,是針對「讓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始取得葡國護照的港澳學生」,這裡先不說拿規範外國僑生的法條,硬套在港澳學生的頭上的荒謬,就說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始取得葡國護照的港澳學生」的解讀,就與《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對澳門居民的定義中的「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完全扞格,亦即是作為行政命令的「下位法」,抵觸了作為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律的「上位法」。

「教育部」之所以拋出這麼不倫不類的行政命令,是在「留台學生校友協進會協進會」召集人蘇嘉豪施加壓力下的結果,當然也是「教育部」對此在客觀上含有「一邊一國論」意涵的訴求「迎合接納」的所為。然而,據蘇嘉豪所言,本澳近年至少有十多名留台的本澳學生以僑生身份入讀台灣各大院校,但因被台灣當局發現曾使用葡國護照入台,相關葡國護照是在回歸後發出,因不符僑生身份而遭勒令退學並返回本澳,其後只能放棄葡籍後重新以僑生管道報名入學,或維持葡籍後重新以外籍生管道報名入學。相信今次修法是為了解決相關問題。也就是說,「教育部」為了十多名在澳門回歸後才取得葡國護照的澳門學生,而專門修訂了一項行政命令。其為了推動「一邊一國論」而不惜利用一切機會及「小題大做」的迫切心情,也就暴露無遺。

其三、在對外關係上也是違反《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的規範的。由於篇幅所限,擇日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