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新規定打臉蔡英文違反葡方備忘錄

昨日有人說,正因為台灣當局「教育部」也深知公布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新增第二十三條之一,即「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其就學及輔導得準用本辦法規定。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與《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對「澳門居民」的定義「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存在扞格,因而才避開《香港及澳門來臺就學辦法》,而是改為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的手法。而且,也是為了淡化受《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規範的「澳門居民」的定義,而將於澳門回歸後才領取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當作是「僑生」。

實際上,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發出的新聞稿,將《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新增第二十三條之一的內容解讀為「讓具外國國籍(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後始取得葡國護照)之港澳學生,赴臺升學亦可比照港澳學生方式報名,在臺灣求學期間,亦能享有與港澳生相同的優惠及待遇。」該新聞稿又表示,香港及澳門學生赴臺升學相關規定,係依據《香港及澳門來臺就學辦法》辦理。其中針對香港澳門居民身份之認定,又以《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依規,所謂港澳居民即「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澳門因為特殊的歷史關係,澳門居民持有葡萄牙護照之情況十分普遍,又一九九九年澳門移交後出生的孩子,於近年將陸續升讀大學,可能面臨持有葡國護照,致無法符合《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為因應擴大招收境外學生需要及考量境外學生衡平性,臺灣「教育部」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使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得透過現行港澳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方式來臺就學,含透過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或經核准自行招收港澳生之大學校院管道申請入學,以及使渠等入學後得享有現行港澳學生待遇。

這樣的處理方式,完全自相矛盾。一方面,不得不承認台北當局對澳門的事務受《港澳關係條例》所管轄,另一方面,為了給十多名在澳門回歸後才取得葡籍的澳門學生赴台就讀(當然更是深謀遠慮,為此後M年取得葡籍的澳門學生赴台就讀提供方便),而在客觀上無視中國政府已經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事實,仍將澳門當作是「外國僑居地」,因而另行適用只是面對「僑生」的《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而棄用《香港及澳門來臺就學辦法》。實際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是的主管單位是「教育部」和「僑委會」,而《香港及澳門來臺就學辦法》的主管單位是「教育部」和陸委會。這兩個命令的調整及規範的對象,涇渭分明,不能混淆之。但「教育部」卻不顧澳門已經不再是「外國僑居地」的事實,讓「僑委會」在澳門小部分學生赴台就讀的安排上,侵蝕了陸委會的主管權力。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刻意隱瞞「僑委會」向陸委會「奪權」的事實,本來《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是由「教育部」與「僑委會」共同署名頒行的;但今次在公佈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新增第二十三條之一時,卻單獨以「教育部」署名,亦即「賣甩」或是「踢開」了「僑委會」。

由此,可見蘇嘉豪在蔡英文政府心目中的「政治份量」。此前,他已經在馬英九執政的任內,為澳門赴台就讀生爭取到隨時出入境的權益,無可諱言,該項改革是帶有進步意義的;現在他在蔡英文政府的任內,「力挽狂瀾」地「迫使」「教育部」修訂命令,並為此而將適用於外國的法條,使用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中國的土地上,暗示澳門仍然在葡國的管治中,成為歷史的倒退反動。這也難怪,他能夠將在「小英青年軍」中學到的社會運動技巧,運用於澳門地區的社會運動中,發動幾萬人參加「反離補」遊行。

但是,蘇嘉豪今次「迫使」「教育部」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卻偏偏是打了他所崇拜的蔡英文的臉。因為此次「教育部」修法之標的——《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關於「澳門居民」的定義,就是當年由蔡英文親手制定的。

實際上,蔡英文早年在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獲得國際經貿學博士學位返台後,是在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系任教授的。由於有此專業知識,在台灣當局進行「入關」談判時,被李登輝任命為台灣地區加入「GATT」談判小組的首席談判代表,充分發揮了靈魂作用,因而更為受到李登輝的賞識和重視,讓她出任擬制《港澳關係條例》法案小組的召集人。為此,蔡英文曾於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間,先後三次率領該小組的成員來港澳進行調查研究及徵詢意見。

在第二次來澳門舉行座談會時,蔡英文拿出了《港澳關係條例》草案的初稿。筆者發現,其第四條關於「澳門居民」的定義,是照抄對「香港居民」的定義,將持有葡國護照的華人居民,等同於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香港居民,因而以《中葡聯合聲明》的《中方備忘錄》和《葡方備忘錄》的表述,來說明兩者的不同。而譚志強博士也提出了同樣的觀點。

公正地說,時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的蔡英文,確實是很公平公正,從善如流的。在第三次來澳門徵詢意見時,《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關係「澳門居民」的定義,就寫成了「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特別指出在「九九」後才取得葡國護照者,不屬於「澳門居民」。因此,今次「教育部」修訂《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將對本來適用於澳門居民的規範,「移植」到在「九九」後取得葡籍的澳門華人居民的身上,就形成了「打臉」蔡英文的效果。

有此,「教育部」的這項修法行為,同樣也是抵觸了《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的規定。實際上,《葡方備忘錄》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這兩者之間存在著法律衝突。

不過,也因此而揭露了葡國駐港澳總領事館,違反這項規定,在「九九」後仍向澳門居民認定其葡國國籍並頒發葡國護照。而且,據蘇嘉豪的「拍檔」鄭明軒說過,此後還將會有更多的在「九九」後出生,並領到葡國護照的學生,到台灣就讀。這就是葡國駐港澳領事館公然違反其中央政府「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的規定了。

這樣做,連同其號召不具葡國血統的十五萬多名持有葡國護照的華人居民,登記為葡國選民,並號召他們在葡國總統、國會和葡僑委員會選舉中參與投票,也是公然違反《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是應該予以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