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今開審何超明案

【本報訊】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1,970項罪名案件,終審法院今日上午開庭審理。

澳門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涉嫌觸犯13項罪名,共被控1,970項控罪,其中,「以既遂正犯觸犯」罪共968項,「以既遂共犯方式觸犯」罪共1,002項,控罪包括「公務上的侵佔」、「侵佔使用」、「相當巨額加重詐騙」、「濫用職權」、「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加重清洗黑錢」、「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存在表面競合的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等。何超明涉嫌長期將檢察院的大部分工程及服務以高價判給指定的公司;2004年至2014年期間,涉案公司以不法手段取得金額達澳門幣1億六千七百多萬元的檢察院外判工程或服務,從中獲利不少於澳門幣四千四百萬元,他曾在2月26日試圖離開澳門赴香港時被捕。

檢察院消息稱,檢察院已將與前檢察長何超明被起訴涉嫌觸犯刑事罪行相關的另外九名嫌犯的案件送交初級法院,初級法院定於2017年2月17日上午開庭審理這宗案件。

終審法院近日發出消息指,鑒於終審法院合議庭於2016年12月6日對第60/2015號案被告何超明提出拒卻岑浩輝院長參與該案審理的聲請作出裁決,拒絕了其聲請,故合議庭訂定於2016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對案件進行審理。

何超明以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法官曾在偵查階段決定批准廉政公署查閱被告何超明及其妻子存放於終審法院辦事處的「財產利益申報書」以及主持審理過被告提出的「人身保護令」為由,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聲請拒卻岑院長參與上指案件的審理。

終審法院合議庭日前就聲請作出裁決。合議庭指出,對於那些在法官與由其負責審理的具體案件之間存在可能影響到公正審判的特殊關係的情況,法律設置了迴避、自行迴避和拒卻的機制,以禁止相關法官參與相關案件的審理,從而保證司法裁判不受這些特殊關係的影響,確保公眾對於司法機構獨立審判的信任。(聲請迴避或拒卻)程序的宗旨不在於判定相關法官是否真的無法做到公正無私,而在於判定是否存在公眾因其參與而產生不信任及懷疑的危險。而要認定懷疑的情況,則必須存在有依據、嚴重且足以使人對相關法官的公正無私產生不信任的原因。 本案被告何超明提出,相關聲請所針對的法官曾經對被告的行為作出了兩次認定,認為有強烈/足夠跡象顯示被告實施了相關犯罪。

對此,合議庭日前指出,就存在犯罪的強烈跡象發表看法從來都沒有被立法者視為法官迴避的原因,因為它不在《刑事訴訟法典》第28條及第29條所盡數列舉的那些情況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說,即便法官曾經以有強烈跡象顯示被告觸犯最高可被處以三年以上徒刑的故意犯罪為由對其科處過羈押的強制措施,該法官也無須迴避對該被告的審判。既然就存在犯罪的強烈跡象發表看法不是法官迴避的原因,那麼它同樣不構成批准被告所聲請之拒卻的充分原因,因為迴避、自行迴避和拒卻這三種機制的理據和存在原因是相同的,都是避免法官的公正無私受到影響和避免公眾對該公正無私產生不信任。更何況,在澳門特區這樣一個人口不多而且法官稀缺的司法區域,不對有關法官迴避的規定作出過分擴張性解釋是基本常識,否則在很多時候就沒有法官能夠審理案件了。 基於以上理由,合議庭認為不存在有依據、嚴重且足以使人對相關聲請所針對之法官的公正無私產生不信任的原因,而且也沒有侵犯(或將會侵犯)被告的權利,繼而以明顯無理由為由拒絕了被告所提出的拒卻岑浩輝院長參與審理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