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多濫泊錯泊可罰款拖車

【本報訊】交通事務局轄下41個公共停車場2016年發現270宗濫泊,比2015年增加逾三成六。

局方重申,車輛在公共停車場連續停泊超過八日、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停泊在妨礙停車場運作之位置或佔用多個泊車位,均可視為濫泊行為,可被科處罰款,甚或作棄置車輛轉交財政部門拍賣,駕駛者須遵守規定。

為保障公共停車場資源得以合理使用,交通事務局及各停車場管理公司日常會派員巡查泊車位的使用情況,打擊濫泊車輛。

根據統計,2016年局方管轄的41個公共停車場共處理270宗濫泊個案,較2015年增加了72宗,增幅約36.36%;當中,電單車佔13部,餘下為輕型汽車。局方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有170部車輛的車主已繳交相應款項及把車輛駛離,81部車輛經局方、警方或管理公司拖至存車場,19部車輛已註銷或歸政府,泊車位重新開放予公眾使用。

四種情況皆視濫泊《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泊期限超過八天(月票或事先已向營運實體提出書面申請除外);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車位;將車輛停泊於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進出泊車位的地點,或以任何方式妨礙停車場的正常運作;一部車輛佔用多個泊車位,均被視為公共停車場濫泊行為。

對於上述情況,交通事務局會按照規章處罰,停車場管理公司會通知警方鎖車,鎖車三小時後,可將車輛拖走,存放於存車場內。局方之後會向車主發出領回車輛通知書或登報通知,如車輛在90日內未被認領,局方將視其為棄置車輛,轉交予財政部門拍賣。局方會向車主追討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交通事務局提醒駕駛者,使用公共停車場時注意車輛停泊的時數及位置,以免阻礙場內運作及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