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裁定 丁文禮加重詐騙罪不成

【本報訊】終審法院裁定,涉及桃花崗案件的商人丁文禮上訴得直,改判加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終審法院又指出,由於中級法院判處丁文禮以詐騙方式取得桃花崗土地,宣告把桃花崗土地收歸國有,即桃花崗應有合法業主,雖然業主至今不為人知,但原業主沒做錯任何事情,中級法院不應宣布將這幅屬私人財產的土地收歸國有,裁定撤銷中級法院的判決。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指出,丁文禮向相信是土地業權人的遺孀購買土地,雖然在時效取得 (俗稱和平佔有) 的桃花崗民事訴訟案中,謊稱有向桃花崗小販收租,顯示自己具有土地合法登記的正當性,但皆不能認定被告存在為本人或第三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

案中指控丁文禮使用詭計,在民事訴訟案中沒把眾小販列為被告,避免有人答辯,終審法院直指有關指控是對民事訴訟理論的根本錯誤,因為只有明示或默示主張物權的人才是被告,其他人,如承租人、借用人或單純的持有人不能被列為被告,丁文禮不存在任何錯誤或欺騙。

終審法院還指出,民署似乎曾把桃花崗視為公共土地,檢察院應該在控訴書中指控被告雖然明知公共部門把桃花崗視為公地,在民事訴訟中沒起訴澳門特區,構成詐騙,但由於檢察院沒有這樣處埋,即使認定這是事實,但被告沒有被指控,也無法自辯,不能以此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