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使用經屋七辦理退屋 兩單位疑商用兩疑作黑旅館

【本報訊】房屋局巡查發現未遵守《經濟房屋法》長期居於經濟房屋個案中,至今已有7名預約買受人辦理退回經屋手續,其中3人已完成退款,退回單位。

房屋局重持續巡查、家訪、舉報及轉介,監察經濟房屋單位居住狀況。根據經現行《經濟房屋法》規定,濟房屋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解決住房屋問題,經濟房屋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自住是指於房屋內實際及長期性地居住佔用”,跟進經濟房屋單位未被善用之情況。

於2016年,房屋局巡查了3,267個經濟房屋單位,發現49宗涉嫌違規個案,其中40宗涉嫌未有遵守實際及長期性地居住占用單位而開展解除買賣預約合同程序,至今已有7個預約買受人辦理退回單位手續,其中3個已完成退款及退回單位,其餘正跟進有關交回單位的行政程序; 5宗涉嫌將單位無償讓與他人居住而開展處罰程序;2宗懷疑將單位改作商業用途已轉介工務部門跟進,以及2宗懷疑將單位作非法旅館已轉介旅遊部門跟進。

房屋局將繼續巡查經濟房屋,跟進不遵守《經濟房屋法》的個案。合同解除後,根據《經濟房屋法》規定,預約買受人有權獲退回為購買單位已支付的款項,退回的款項中須扣減,倘因購買單位成為銀行貸款的債務人,先須向債權實體償還欠款。相當於單位售價1%的款項將用作抵銷房屋局所承擔的行政開支。同時須繳付為恢復單位居住條件必須進行的工程費用的預算金額,及尚未繳交的費用,如管理費、水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