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信息交換法案議妥打擊逃稅

【本報訊】為打擊稅務欺詐及逃稅,行政會完成討論《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建議把現行對外稅務信息交換的適用範圍由專項信息交換擴大至自動、自發信息交換。特區政府指出,有關法律將令特區具備足夠法律基礎,應對和通過國際組織未來評審特區政府執行信息交換的能力。

為打擊稅務欺詐及逃漏稅的活動,G20成員國及歐盟同意全面實施金融帳戶自動信息交換全球單一標準,並由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下稱“全球論壇”)主導執行。全球論壇於二零一四年推出“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要求全球各國最遲於二零一八年實施和開展自動信息交換;與此同時,亦鼓勵各國引入自發信息交換,以面對不久將來可能會採用自發信息交換為國際標準和要求各國政府實行的情況。

為配合全球論壇所制定的“專項稅務信息交換更新標準”及“金融帳戶自動信息交換全球單一標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須擴大現行的第20/2009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的適用範圍以及對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所要求的標準,使原本只能執行専項信息交換,進而亦能執行自動、自發信息交換;且能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備足夠的法律基礎及條件,應對和通過國際組織未來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執行信息交換的能力所作的審評。

基於此,政府制定了《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法案旨在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的稅務協約或協議範圍進行信息交換所適用的規則。信息交換的範圍包括專項信息交換、自動信息交換和自發信息交換,主要規定如下:

專項信息交換,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提出或收到請求的情況下,與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交換信息。交換信息的範圍包括財政局所擁有的稅務信息,其他政府部門所擁有的社團、財團和其他法人以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金融、離岸業務以及保險業務法例規範的機構或實體所擁有的信息;該等信息,僅限於實體最近五年保存的文件或紀錄,且需預先取得行政長官許可下才能進行交換。相關規定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境外稅務居民信息的自然人、社團、財團或其他法人。

自動信息交換,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未提出或未收到預先請求的情況下,與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在預先設定的固定期間藉系統通訊,交換預先確定的信息;有關“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法案建議,金融機構收集的文件、聲明及信息應保存五年,並應最遲於每曆年的六月三十日向財政局提供屬上一曆年的信息,而所有自動信息交換的程序須於每曆年開始後九個月內,將上一曆年的信息提供予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自動信息交換的適用時間,是指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的相關信息,有關金融機構應作適當準備,以便於法律生效時能提供相關信息。相關規定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金融帳戶的境外稅務居民。

自發信息交換,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未提出或未收到預先請求的情況下,與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在任何期間不用藉系統通訊交換信息。澳門特別行政區若懷疑締約他方有稅收損失,或納稅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獲得的稅項扣減或豁免可導致締約他方的稅項增加,以及懷疑納稅人有稅務欺詐及逃漏稅的活動等情況,在事先取得行政長官許可後,根據適用的國際協定的規定交換信息。相關規定適用於在有助國際協定的締約他方的稅收管理的情況下所提供的信息涉及登錄在財政局的納稅人。

除此之外,法案還訂定行政處罰程序、法人的責任、個人資料保護以及保密原則。法案還建議,財政局為管理稅務信息交換事宜的主管實體;金融機構實施自動信息交換的規定,須受財政局的監察約束。待本法案生效後,現行的第20/2009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將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