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至今沒有意願就新土地修法實令人不解 博言

自新《土地法》生效後,跟隨著發生海一居事件等涉及土地爭議的事件,引起社會對新土地法的爭議不休,甚至新土地法所衍生的問題也引起中央當局的關注,雖然講新土地法是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但是由於新土地的生效,造成的社會矛盾是不可估量的,社會也十分擔心因新土地沒能得到妥善修改相關的條文,而會造成更大的社會矛盾,更甚至會影響特區政府的施政或社會安定。立法會主席近日指經重聽《土地法》審議時的錄音報告,指土地法符立法原意,而行政當局重申政府至今未有意願修法,會嚴格按照《土地法》規定處理土地問題。可見,在這屆特區政府的任期內,對於社會對新土地法進行修改的期望是非常之微的,筆者最為擔心因特區當局的「堅持」,導致社會因新土地法沒能修改的問題,而分裂社會或造成更多的社會矛盾,尤其是「海一居」事件,總不能一拖再拖,對整個施政或社會和諧發展都不利。

自新《土地法》實施後連鎖反應持續發酵,其中「海一居」事件中的業主們是名副其實的受害者,近日就有有十多位立會法議員就保障「海一居」業主權益或者《土地法》發言,不管是直選或官委議員都向當局提出修法的要求,有官員議員甚至形容將制度的問題比喻作生病,建議當局「有病就要醫」,還反問當局是否要百分百共識、全民公投?同時,亦有官委議員在議會上表示懺悔「我做錯了」,後悔在當初修法之時投下贊成票。而有社會人士認為,特區政府按照法律收回土地,特區政府並無做錯,因為新《土地法》列明,如到期日尚未建成及發入夥紙,政府就要收回。從法律角度,政府收回土地,並無錯誤。有學者認為,法律要盡量保持穩定,尤其《土地法》生效才年多,再修法應充分論證,認為應審慎修法。有學者認為,應視乎民意而定,若多數人認為要修法,就應該進行修法的討論,更能體現法治社會的民主精神。法律要盡量保持穩定,除非社會有共識法律有問題,否則不應該輕言修法。《土地法》去年才完成修法,再修法論據應有充分必要性。不要一遇到困難就說修法,而是要考慮究竟是立法時真的沒有考慮那些問題,還是由於牽涉利益關係很大,所以提出修法。政府應審慎修法。「海一居」事件中小業主相當無辜,希望政府釐清責任的歸屬。《土地法》修法與否應該討論。法治社會與民主社會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若多數人認為要修法,那麼就應該討論修法與否,這樣才能更好體現法治社會的民主精神,而不是刻板地一味地執法,不去反思法律本身的公平正義性。

對於社會就新《土地法》爭議不休的問題,立法會日前就《關於唐曉晴議員所提法案的審查意見》報告,即重聽《土地法》審議時的錄音報告,沒有接納唐曉晴提出的《土地法》解釋性法案。立法會主席賀一誠近日指出,經過多月來重聽四十三次委員會的中葡文發言錄音後,發現委員會審議的意見書與政府所交的立法原意相同。對於唐曉晴解釋性法案建議「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給期限」,報告指出,這與《土地法》「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的期間」有明顯區別,唐曉晴提出的顯然新增了「及相應的批給」這幾個字,並將《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所使用的「期間」改變為「期限」。也就是說,《土地法》核心表述是行政長官可以批准中止或延長的期間,只限於土地利用的期間,並非唐曉晴提出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給期限,甚至連起碼的對應意思也找不到。報告亦指出,在用盡可用的方法去嘗試查明《土地法》的相關立法原意情況下,可以得出結論說,無論是在《土地法》相關規範的文字表述還是體系邏輯上,均無法得出提案議員所認為存在的立法原意。而且,現已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儘管在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法案的過程中確實有議員曾經有針對性提出關於已獲批的土地批租期間行將屆滿而尚未完成土地利用時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並建議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尤其是建議在法案中增加規範讓行政長官在此情況下有權限給予續期,但作為提案人的政府,始終堅持無論如何土地的租賃批給期間只能是最多廿五年,堅持臨時批給期間不得延長,即不得續期。並十分明確拒絕了議員所提出的建議。在此前提下,《土地法》法案經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表決並獲得通過。幾個相關的條款從最初文本到最後文本並未發生實質改動。

就唐提出新《土地法》解釋性法案被立法會定性為創新性法律,立法會經八個月重聽、整理審議新《土地法》時的錄音,得出的立法原意與當初的意見書相同,拒納唐的提案。唐曉晴近日回應指出,得悉其提交的議案未獲接納並不意外,他相信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保障下,相關事件必然會達至公平的解決方案。該法未有考慮承批人不可歸責的因素,與立法原意相違,解釋第一百○四條第五款為,「基於不可歸責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應承批人申請,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租期限」。然而,立法會經重聽審議新《土地法》時的錄音,得出無論是在新《土地法》相關規範的文字表述還是體系邏輯上,均無法得出唐所認為存在的立法原意。他也深知這樣一件社會大事是需要社會共識的,而且更需要集思廣益。所以,在提出法案前後,從來沒有排除相關的事件可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可能性,也希望有人能提出更有智慧的解決方案。當得悉其所提交的議案未獲接納,並不意外,畢竟眾人之事眾人謀,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也有限多,不一定非此不可。可喜的是,在日前的立法會大會中,來自不同界別不同立場且佔議會大多數的多位議員均表達了對現時土地問題和海一居問題的關注,並大力呼籲早日出臺解決方案,協助受到影響的相關人士。列席會議的司長亦表達了正在努力尋求解決方案。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保障下,相關事件必然會達至公平的解決方案,而在這個過程中,其亦一定會積極參與,克盡立法議員的職責。

為「海一居」事件的打抱不平議員則有多位,他們的聲音矛頭直迫政府及新《土地法》。尤其有多位立法會議員促政府保障「海一居」的小業主權益,交代法律內允許的預案,亦有議員不時向當局提出要求就新土地法進行修法。可是,行政府當局則多次重申,政府當局是無意修改《土地法》。有主管部門的官員近日則指出,不論「海一居」發展與政府的訴訟結果如何,政府都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力保障購買樓花人士的利益。特區政府持續關注《土地法》的執行情況,包括可否達到立法目標,對土地問題的適應性等。至於是否修法,先要得到社會共識,再考慮修法的必要性和技術可行性。不論「海一居」發展與政府的訴訟結果如何,政府都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力保障購買樓花人士的利益。特區政府會繼續與小業主保持溝通和接觸,瞭解小業主面對的困難和訴求,若有進一步消息,會適時聯繫小業主代表。對於買了「海一居」的居民或其他人士,有官員則表示理解及同情,政府此段時間一直有跟進事件,由跨部門小組成立第一日起已承諾若未來收回土地並重新批給時,一定在現時法律基礎上最大限度保護小業主利益,此承諾一直存在。對於議員意見按《土地法》作特別條款,有官員則表示,這是政府的其中考慮方向,但在制訂重新批給條件時還要考慮很多現行《土地法》的條文,需全面按現時「土地法」精神去制訂。重申政府會在依法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購買樓花人士的利益。

對於海一居的問題,直選議員鄭安庭日前在議會上則大動肝火批評政府在事件中缺乏承擔。鄭安庭表示,回顧新《土地法》生效後,政府「不分歸責一律收地」衍生各種嚴重社會問題,法院處理土地糾紛的案件大增,因為土地陷入長期訴訟,難以進一步發展;不分歸責收地的情況使各地投資者對澳門望而卻步。對於土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德江也曾在「兩會」期間向澳區全國人大代表說,這時需要瞭解的澳門深層次的問題之一,對此要有憂患意識。鄭安庭指出,「海一居」苦主一要求出公開立法原意,按立法原意撥亂反正,讓他們得以「上樓」,這些訴求獲過半數議員支持。立法會重聽審議新《土地法》會議錄音的工作將於月底完成,立法會將分析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至於公開立法原意後,是否需要前任運輸工務司長向立法會解釋,由「繫鈴人」親自「解鈴」?李克強總理在「兩會」期間表示,政府不能「新官不理舊賬」,政府要帶頭講誠信。至於澳門特區政府到底要如何公平解決土地法帶來的社會矛盾,屬於澳門政府權限,也需要體現政府的智慧,這符合特區高度自治,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下依法處理土地問題。

對於如何保障「海一居」小業主的問題,社會有共識及處理辦法有兩個:其一是政府重新批給土地,發展商補交土地溢價;其二是推動立法會修法,讓政府對臨時批給土地續期。但有意見指,絕不認同以單一個案推動修法。新、舊《土地法》都不允許臨時批給土地續期,旨在遏止發展商囤地,若因某一個案亂修法,恐動搖法律核心原則,本澳的土地批給制度及公眾利益都會受衝擊,相當危險。另外,修法過程緩慢,社會爭議大、存在不確定性,會否修法、如何修法是未知之數。在現行的機制下,在土地批給失效時啟動重新批地程式,發展商亦須重繳溢價金,可以在在保障小小業主、依法執行程式以及公眾利益三方面取得平衡。有也意見表示不贊同修法,認為有違《土地法》的立法精神,此例一開將重挫政府威信。認為最壞情況是小業主無法收樓,只能按合同所載機制賠償,又或按《民法典》有關預約買賣合同的規定,向發展商收取雙倍訂金作為賠償。為減輕小業主舉證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積極介入,厘清發展延誤的責任歸屬。

但是,從社會人情味來分析,海一居土地使用期於月底屆滿,政府收回土地,真金白銀購買樓花的小業主感到極之徬徨,尤其選擇「即供」的業主「進退兩難」,極為擔憂。有議員則指出,澳門《基本法》由立法者即人大常委解釋法律原意,但澳門立法會從來都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法律的解釋權在於法院。目前還未看到提案內容,需要認真審視條文,如提案內容對土地法產生惡劣效果,會盡全力聯繫其他議員,同時不排除發起社會行動向政府或立法會施加壓力,避免法案在立法會通過。議員區錦新日前也指出,二十五年批租地到期未能完成發展而讓土地從臨時批給轉為確定批給的話,土地就必須依法收回。這是混淆視聽!八十年代的土地法與二零一三年的土地法,在這個問題上並無差別。雖然行文有所調整,但整體文理相同。所以說甚麼舊法時取得的土地不應受新法規管,完全是一派胡言。二十五年期土地不同於閑置土地,所謂閑置土地是指土地批出後未有按合約規定時間來發展,這要看土地未能依合約發展的責任誰屬。若歸責於發展商的,收回土地;若不歸責於發展商的,則延長其利用期。但這前提是在二十五年土地批給期之內。其實,任何投資者都應該清楚遊戲規則,二十五年死線是明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說因為某人沒有及時發展,法律對某人就無效,就要網開一面。在澳門,人際關係密切,一面網開,則就要面面皆開,法律所訂的遊戲規則就毀了。

眾所周知,從土地法律上來講,臨時批給廿五年是無法踰越的期限,即批給期終結後未能夠完成利用的土地,當局無條件做契。政府當局始終認為海一居等土地批給問題不存在部門意願,想批或不想批,亦沒有過渡不過渡,政府全按「土地法」行事。現行「土地法」清晰規定,新法會管舊批地,土地過了廿五年批租期未完成發展,政府就必須依法收地,別無他選,有人感自身利益受損只能打官司去追。土地廿五年批租期到期的處理,與到期原因及中間經歷無關係,政府只能按「土地法」四十八條處理,即使海一居在開工中都要宣佈批給失效要收地,相關工作開展中。強調該局已應海一居購買樓花人士要求,提供了入則資料,相關工作具透明度。從依法執政上,政府當局始終保持法律的嚴肅性,強硬的執政方式將問題解決,這並非政府的錯。正如行政長官崔世安近日指出的,特區政府非常關注「海一居」事件、關心購買樓花人士的權益,除了由三個司長範疇組成了專門小組跟進,以及由專業的法律團隊研究事件外,政府也聽取了檢察院和廉政公署獨立分析的意見,包括探討能否將事件定性為公共利益,最終擬定了目前的解決方案。依法辦事是整個澳門特區的核心價值,依法施政、遵守法律也是特區政府施政的重要原則,政府處理「海一居」事件中,已儘量爭取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多做功夫,然而,特區政府不能為某一事件而超越法律。

對於新土法的問題,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日前也指出:過去一個司法年度行政訴訟案件增幅比較大,達50%,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新《土地法》生效後,增加了涉及政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方面的案件。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則重申,《土地法》對許多企業家和投資者業務造成破壞性影響,以及對曾習慣信賴於過渡解決方案、並對法律選擇的激進深感驚訝的善意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華年達直指《土地法》對許多企業家和投資者之業務造成破壞性影響,以及對曾習慣信賴於過渡解決方案、並對法律選擇的激進深感驚訝的善意第三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上,舊法建立了一個過渡期,以解決所批給之土地利用的遲延並非僅屬承批人之責任的情況,與舊法不同的是,新法選擇與傳統「一刀兩斷」,不考慮互相之間截然不同的狀況,由此引致可被視為符合法律但卻明顯屬不公的情況。他重申律師公會在《土地法》立法起草階段發出的意見書中已經提醒需注意草案中提出的激進解決方案所可能會引起的對第三人的損害。澳門特區法院將須就已向其提交的程式及將向其提交的其他程式發表意見,而這些程式是由自認為受《土地法》之適用損害的人士提起。也正所有學者所言的,正因為新《土地法》未能符合《澳門基本法》所構建的行政主導體制,尤其是限制、削弱甚至剝奪了特區政府及行政長官的自由裁量權,凡事都以「依法辦事」為藉口,消極不作為。把新土地法與舊法「一刀兩斷」,沒設置過渡期,衍生不公平情況。應以《澳門基本法》為準繩,實事求是及早對經過實踐檢驗出存在問題的新《土地法》作出修訂,進一步健全法律制度,維護合法、正當權益,以挽回尤其是海內外投資者的社會各界對澳門法制及司法的信心以及政府管治威信,從而不斷促進社會發展進步,促進「一國兩制」事業長遠發展。

對於受到社會爭議的新土地法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澳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日前則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向澳區全國人大確認,新土地法沒有違背基本法,立法會沒有修改政府政策權限,新《土地法》修法權限在政府。立法會也一槌定音指新土地法符合立法原意。新土地法沒有違反澳門基本法,但是執行時出現嚴重問題,以及衍生出嚴重社會問題,一概而論「一刀切」收地,相信不僅會影響投資者的信心,更甚至會出現更多類似「海一居」小業主所造成的利益損失及社會矛盾。於情於理於法,既然新《土地法》修法權限在於政府,為何當局對於新土地法一情還是無動於衷,總不能將社會矛盾因土地問題而陷於水深火熱之中,實不利未來的施政及社會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