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臺北25日電】「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臺北地院今天判馬英九無罪。北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昨天收到告訴人柯建銘遞狀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556萬5000元,因逾期請求,將予以駁回。
這起案件源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臺北地檢署3月認定馬英九於102年8月31日,將關說案報告洩漏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並在同年9月4日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將報告交付江宜樺,將馬英九依洩密等罪提起公訴。
臺北地方法院多次開庭,並於7月7日辯論終結,訂於今天宣判。
臺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指出,102年8月31日部分,雖然構成犯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而同年9月4日部分,則因檢方舉證不足,判決馬英九無罪。全案可上訴。
廖建瑜表示,昨天收到柯建銘遞狀請求刑事附帶民
事賠償新台幣556萬5000元及在四大報登報道歉,因依法最遲應在本案言詞辯論的7月7日當庭提出,並可免繳裁判費,但明顯提出請求時間已逾期,依法將予以駁回;若要請求民事賠償,可另行向臺北地院民事庭提告主張。
洩密案馬英九獲判無罪北檢:提起上訴
針對「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臺北地院今天判馬英九無罪;北檢發言人張介欽晚間指出,會依法提起上訴,也認為本案判決結果,將造成人權保障等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
臺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民國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兩人。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馬英九雖然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以及教唆洩密罪證不足,這兩部分今天均判決馬英九無罪。全案可上訴。
臺北地檢署發言人張介欽今天晚間召開記者會指出,北院認同北檢起訴馬英九的洩密等罪構成要件該當,卻誤解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規定,而認為阻卻違法;而且,就同一事實與台灣高等法院的見解出現兩歧,令人遺憾,本判決認事用法也顯有違誤,檢察官將依法提起上訴。
張介欽也說,馬英九於北院審理過程中,在法庭內、外發表諸多「羅織構陷」、「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等言論,幹擾法院審理,已有不當;另,本案判決結果亦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諸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對台灣憲政秩序的影響不言可喻。
馬英九教唆洩密無罪柯建銘:枉法裁判
「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臺北地院今天判馬英九無罪。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枉法裁判司法蒙羞,呼籲檢方上訴。「前立法院長」王金平表示,尊重司法。
柯建銘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馬英九竟判無罪,枉法裁判司法蒙羞。」他表示,對於馬英九的提告,是為了捍衛憲政體制,終結特務治國,「法無上下,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今日判決,相信無人可以接受,呼籲本案檢察官絕對要上訴到底。
柯建銘說,法官竟然判決馬英九無罪,理由極其離譜,法官恣意擴大解釋憲法第44條,將馬英九的行為解釋為是在處理院際糾紛,所以符合刑法第2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判決顯然是讓總統權力無限擴張,馬英九成為超越憲法與法律的總統,彷若帝制再現!
他表示,「論語‧為政篇」說:「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如果法官錯放破壞憲政體制之人,如何讓民眾信任司法,要如何盼望司法改革能夠順利進行?
「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對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司法。
這起案件源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臺北地檢署3月認定馬英九於102年8月31日,將關說案報告洩漏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並在同年9月4日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將報告交付江宜樺,將馬英九依洩密等罪提起公訴。
馬英九涉洩密無罪律師:判決恐引憲政爭議
臺北地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洩密等案,今天判馬英九無罪。本案告發人、律師黃帝穎指出,北院法官誤信馬英九所辯的憲法院際調解權,此判決恐引起憲政爭議。
臺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民國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兩人。
臺北地方法院認為,馬英九雖有洩密行為,但根據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本案有阻卻違法事由,依刑法第21條規定不罰,因此判馬英九無罪。
對此,黃帝穎指出,北院法官誤信馬英九所辯的憲法院際調解權,讓「總統」權力可「無限上綱」,把政治黑手伸進偵查中個案,形同認證總統有權介入司法個案,「這個判決恐引起憲政爭議」。
黃帝穎說,憲法第44條,「總統」只有就憲政機關間的爭議有權調解,但沒有介入偵查中個案的權力,這才是正常的法律解釋。法官在馬案錯誤解讀憲法,自創憲法44條是阻卻違法事由,將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黃帝穎表示,法官將憲法院際調解權當成馬英九無罪的理由,這是為馬英九脫罪所「獨創」的見解,前所未見。檢察官上訴後,高院是否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將嚴重影響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