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黑不等於「抹黑」,還其齷齪真實面目

台灣地區出版的選戰謀策教科書,有一招叫做「揚己之長,揭人之短」。「揚己之長」就是對自己評功擺好,推銷自己的佳績,讓選民信任和支持自己。而「揭人之短」,就更不用多說了,就是針對對自己威脅度最大的候選人對手,揭發其短處,尤其是見不得人的陰暗往事,讓選民們討嫌及唾棄他,這樣自己的當選機率就可按比例有所提高。

「揭人之短」又稱「抹黑戰」。這被抹之「黑」,有的可能是無中生有的,甚至本來是白的卻被人抹成黑的。由於在輿論學上,有所謂「先入為主,先講先贏」的論述,亦即是搶先提出一個議題之後,加以其他輔助手段,迅速佔領道德高地,那就能發揮「一句頂一萬句」的作用,佔了先機者說了一句之後,被攻擊者說了一萬句澄清之詞,也無法抵銷其負面影響。在以往的歷屆立法會選舉中,就有人玩弄這樣的「奧步」手段,而且也讓其得逞,並屢試不爽,因而相信在今次立法會選舉中,仍然有人會「食過翻尋味」,再次使用此手段。而曾經吃過此苦頭的團體,今次就提前打好「預防針」,主動圖文並茂地發布文宣材料,揭露「抹黑戰」的各種具體手段,既是要連消帶打,抵消敵意對手的「奧步」手段,也是讓選民們分清是非曲直,識穿各種「抹黑戰」手段。

但有些參選團體或不參選人士所揭之「短」,卻是真實的,因而這種「揭人之短」,就帶有正義的成份,而不是「抹黑」。--起碼被揭短的人,本身就是「黑」,只不過是撕下其穿在身上的華麗外衣而已。因此,這種「揭人之短」,倘運用得好,是能達到揚善棄惡的作用,將某些劣質參選人阻擋在立法會的門外,或是雖未能阻擋,也因其「含金量」降低,而令其問政的正當性及公信力也降低。

這種正義的「揭人之短抹黑戰」,這兩日晉入「小高潮」。其一、是昨日在競選論壇節目的「互相質詢」環節中,某參選團體的第一候選人的兩位公子因為涉嫌販毒而被警方拘捕一事,成為其他組別候選人質詢的焦點,甚至被質詢發生了這樣的事情,是否應該退選。據報導,當時是台上火藥味四起,台下觀眾也看得激動。

本來,按照今日的法治理論,一人做事一人當,不搞株連,而其「公子」也已經成年,人大管教責任可能會較為輕些。但問題是,某第一候選人作為公眾人物,人們對他的要求也就會較為嚴格些。何況,此人平時在立法會問政,或是立法會外參加政治活動的態度,都是「眾人皆醉,唯獨自己清醒」,但卻採取雙重標準,竟然管教不了自己的寶貝兒子,而且還是一對雙胞胎,真是「醜事打孭一齊來」。

最令人反感的是,這位平時「英明神武」的議員,當時不但拒絕向社會做出道歉,相反卻是「感謝社會各界連日來對自己家庭的關心及慰問」,並強調自己的家人只是普通澳門市民,期望「社會能給予家人空間來渡過難關」。這顯然就是對自己採取雙重標準。因為所謂「感謝社會各界連日來對自己家庭的關心及慰問」,及期望「社會能給予家人空間來渡過難關」之說,好像自己已經被警方拘捕的兩名兒子,並非是做什麼壞事,而是遭受意外或不幸,因而需要人們的「關心和慰問」,而警方對其實施拘捕,也是給其家庭製造「難關」。

而且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就是在立法會審議修訂《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禁毒法》)的法案的過程中,這位演議員正好就是立法會在審議該法案的過程中,審議該法案的常設委員會的成員。而該法案的立法原意,就是要加重對若干毒品犯罪活動的刑罰,以加強預防犯案及打擊遏止有關販毒犯罪活動的效果和力度。比如,對經常在澳門發生的販毒罪的刑幅的下限,將由三年上調至五年;又如,對吸毒罪刑罰,由舊法的最高三個月徒刑上調為三個月至一年徒刑。此外,亦清晰規定了在確定行為人持有毒品的份量時,不論是供個人吸食,亦或部分供個人吸食,只要超過五天的份量,就一概以較嚴重的罪名處罰。這位議員在審議這個法案的過程中,十分高調。但意想不到,立法會剛通過這個法案,他的兩位寶貝兒子卻因販毒而被捕。真是「六月債,還得快」。而且,社會上曾經傳說,這位議員的公子因涉嫌販毒被逮捕後,其人曾經表達過,要推動立法減低販毒犯罪活動的刑期。

其二、是有人在社交媒體揭露,某由激進青年組成的參選組別,其第四候選人去年曾在臉書上公開鼓吹,參加澳門立法會選舉可以主張「港獨」。其「理由」是,因為《香港基本法》不能在澳門實施,理論上將難以援引任何香港法律來否定澳門的參選資,只要行文小心避過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刑罰即可。而這位候選人,曾任香港學聯代表會主席,在任時曾推動學聯更名為「香港本土學聯」。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經學聯和學民思潮精心策劃,在沒有通知警方下突襲公民廣場,最終爆發非法「佔中」事件。在此期間,此人積極參與,認識不少推動「港獨」的骨幹分子,甚至扮演港澳聯絡人的角色,如曾任學民思潮發言人的張某,是他的好友。此外,他本人也曾揚言,要在港澳搞好「外交」,未知是否由他穿針引線,這兩年澳門某激進青年已成為香港「黃絲帶媒體」的御用澳門受訪對象,大力為他宣傳。

如果說,兒子涉嫌販毒堅持不道歉,還是個人道德問題的話,而宣揚「港獨」就是更為嚴重的政治問題。尤其是在《立法會選舉法》中,已經增添「效忠反獨」條款的情況下,仍然將支持「港獨」的人安排為候選人,這分明是對國家主權和《立法會選舉法》和的挑釁,其本身就不具參選立法會議員的資質。

其三、就連台灣媒體也來湊熱鬧,台灣《旺報》昨日報導,其中某位激進青年候選人,過去幾年屢屢採激進手段衝撞體制,甚至由此身負刑案。近日,一位自稱曾與其人同期在台求學的年青人,在投訴函上曝出其人在台大就學時的風流事蹟,讓人咋舌。投訴函披露,二零零九年,其人曾與來自香港的法律系學生劉某交往,無奈其人的多情,讓劉某「是可忍 孰不可忍」,不僅讓這段不到三個月的戀情草草結束,在劉某好友轉述下,成為當時在台澳生茶餘飯後的話題。投訴函又指出,其人的多情不僅如此,二零一一年,其人再與外文學系僑生呂某交往,同樣也是因多情、不願負責的交往態度,戀情不到四個月結束,種種披露令人側目。

這些揭發材料,均不能以「抹黑」來形容,其實是揭「黑」,因為這本來就是黑,不用「抹」它本來已經黑過墨斗,只不過是「揭」開其的遮羞布,讓人們真正看清楚他的黑而已。

(發自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