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天鴿風災後以私人理由退休的前氣象局長馮瑞權,涉嫌延誤懸掛8號風球正受廉署調查。傳新協會副理事長甄慶悅批評政府誤導公眾,因在職失職問責的處罰,與退休後的處罰差天共地。
在職懲罰與退休後懲罰相去甚遠
甄慶悅指,政府新聞稿未全面說明法律具體條文,有誤導公眾之嫌。他指出,廉署若證明馮瑞權在職期間有重大過失,可撤職查辦,取消其長俸。退休後雖仍有法可依,但處罰程度相差甚遠,按306條第3款規定,最多只能停發4年長俸,兩者有本質上的差別。
問責從未實行
他稱,社會最大訴求不在於馮瑞權能否“咬糧”,而是責任問題。馮以私人理由申請退休,政府批准,“馮瑞權直頭係逃避責任,通過政府種種行徑可以見到,政府有心放生馮瑞權,令政府威信掃地,廉署都係輸家”。
他續稱,“高官問責從未實行過,今次踐踏多兩腳,樹立了壞榜樣”。他指出,行政長官批示成立的“8.23風災專案調查委員會”若發現有在職官員失職,將撤職處分,失職者將失去長俸。他批評政府對馮的做法將對其他人不公平。
每月八萬元長俸
特區公報刊登,氣象局前局長馮瑞權退休後,每月可領取超過8萬元長俸,引起公眾批評,指無法體現官員問責。政府昨日下午發出新聞稿,指公務員退休仍需負倘有的紀律及刑事責任。
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稱,關於氣象局前局長馮瑞權退休一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的規定,如公務員及服務人員符合法定要件,可聲明自願退休。
《通則》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職務終止及職務狀況的改變,不妨礙對其執行原職務時作出之違紀行為科處處分。《通則》第三百零六條明確規定退休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如被科處停職、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的相應後果。
不妨礙追究倘有責任
雖然上述人員已聲明自願退休,但不妨礙行政長官批示成立“8.23風災專案調查委員會”對在8.23風災期間是否有公共部門和人員有過錯和責任展開的專案調查,以及廉政公署對氣象局有關颱風預報程序及內部管理展開的專案調查,亦不妨礙日後追究其倘有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