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歌立法」 國歌背後的理智與情感

「一次參加工廠的開業典禮,突然聽到國歌響起,我很氣憤。」憶起2002年那件事,夏明芳有些激動。

「有人將歌詞隨意改編,有人隨意改變國歌的演唱情緒,有人在演唱國歌時嬉笑、打鬧,還有人在婚喪、商業活動中播放國歌。」看到一些使用國歌的亂象,沒辦法阻止,也不知道怎麼去規範,夏明芳的心情一直很沉重。

夏明芳不是法學科班出身,長期在經濟論壇雜誌社從事編輯工作,經過一年的資料收集和整理,2003年,他草擬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建議稿)》,共分12條,對國歌的性質、使用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我完成這份建議稿後,走著路去了省人大辦公廳,親手把稿子交了上去,並且附帶了寫給時任河北省委書記白克明的一封信。」信中描述了他對亂使用國歌的心痛。

「在當年3月的一天,我接到了新華社記者的電話,才知道我的建議被人大代表寫成正式議案提交了全國人大。」夏明芳告訴南方週末記者,「我一直都在期盼它儘快通過全國人大決議,早日立法。」

2017年9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將有一部專門的法律。

經過了14個春秋,61歲的夏明芳終於等到了這一天,他興奮得像個孩子。

84個字,37小節,46秒

「很多人都在問我,為什麼國歌最後一句:前進、前進、前進進,多一個‘進’字呢?我總是回答:這才是國歌的點睛之筆——‘前進進’的節奏感,凸顯了國歌精神的進行時態。」於海說。

和夏明芳一樣,全國政協委員、解放軍軍樂團原團長于海也長期為國歌立法奔走呼籲。2008年3月,於海第一次當選全國政協委員,第一份提案就有關國歌。

于海演奏和指揮國歌近50年,84、37、46已經滲透進他的生命,這些數字分別代表著國歌有84個字、37小節、奏唱只要46秒。

「國歌還要立法。」從小在四川長大的楊迪,在手機上看到新聞推送國歌法獲得通過的消息,發出一聲感歎。

國歌,這首再熟悉不過的歌曲,總會照常在每週一的升旗儀式、開學典禮、運動會上響起,這是中國內地學校生活中常見的一幕。

奏國歌時,起立、肅穆、跟唱、坐下,仿佛程式化了一般,存在於他們的學習生活中。國歌立法似乎多此一舉。

「我記憶裏,幾乎沒有人在現實生活中拿國歌開玩笑。」楊迪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雖然有時會在網路上見到國歌被改編成「炒股歌」等,楊迪更願意把它視為供人取樂的網路段子。

剛開始提交國歌立法的建議時,夏明芳也聽到了些「雜音」:周圍的一些朋友對他的建議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小事,沒有必要大費周章。

夏明芳並不這樣認為,在他眼裏,國歌短短84個字「茲事體大」。

《義勇軍進行曲》誕生於20世紀30年代中期,正值日本侵略中國。1934年春,田漢決定寫一部以抗日救亡為主題的電影劇本《風雲兒女》,並為該劇本填寫了主題歌歌詞。1935年3月,聶耳在上海為主題歌譜曲。伴隨著「一二•九」運動的學潮,救亡運動的巨浪,抗日戰爭的烽火,《義勇軍進行曲》傳遍大江南北。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義勇軍進行曲》常在美英蘇等國的國家電視臺播放。二戰結束之際,在盟軍勝利凱旋的曲目中,《義勇軍進行曲》名列其中。

1949年9月27日,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1978年3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定。在2004年的「兩會」上,憲法修正案正式賦予國歌憲法地位。

2017年9月1日通過的國歌法,共計16條,就國歌的地位、奏唱國歌的場合、奏唱國歌的形式和禮儀、國歌標準曲譜和官方錄音版本、國歌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

其中,國歌法第15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藏在國歌法下的擔憂

如何判定為歪曲或貶損,一時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相比于夏明芳最早的國歌立法建議,剛通過的國歌法並沒有採納他提出的「禁止把國歌作為手機鈴聲」這一條。廣強律師事務所孫裕廣律師認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應當是許可的。但不在不適宜的場合演奏、使用、播放國歌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如何判定為歪曲或貶損,一時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無意識地對國歌的冒犯,是否會被懲處?

「從立法精神來看,這部法律是引導性和規範性的法律,具體的實操過程,比如處罰標準認定,還需要進一步的明確。例如行為莊重是否具有主觀性?不唱國歌是否會被罰?」孫裕廣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表示。

通常來說,如果一部法律在具體實施時,不同司法機關對該法律的理解存在差異,有兩種方式可以操作:第一種,是通過司法實踐,由立法機關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一個司法解釋,對條文中某些主觀性偏強的詞義作出明確的解釋,例如可對哪些行為屬於歪曲或者貶損國歌,哪些行為不屬於,以一種正反兩面舉例的形式,把行為固定下來,方便司法操作;第二種,則是先讓法律「飛」一會兒,通過社會中出現的具體的案例形式,不斷總結,逐漸歸納出一套比較明確的司法規範。

西南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張震在接受南方週末採訪時表示:「憲法雖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但也規定了公民必須履行維護祖國榮譽的義務。國歌法屬於憲法性法律,具有憲法的某些特點,維護國歌的尊嚴就是維護祖國榮譽。」

9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透露,根據香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國歌法屬於應當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將按照法定程式列入基本附件三。

國歌法在港實施,實有「先例」可循,此前國旗法和國徽法均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港實施。2016年10月19日,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在立法會會議廳內,把建制派議員桌上的國旗倒轉。他被指涉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此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絕對有必要。」中澳法學交流會基金會主席、律師馬恩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但在本地立法階段,需清晰定義和細緻討論何謂‘歪曲’、‘貶損’國歌。」

記者瞭解到,國歌法並非中國獨有。馬來西亞、俄羅斯等國都有單獨的國歌法,對播放國歌的場合、奏唱國歌時的相關禮節都有明確的規定。在新加坡,如果有意不按官方安排奏唱國歌,或奏唱國歌時無合理原因不起立致敬的,將被起訴有罪,並最高處以1000美元罰金。美國有關法律規定:在演唱國歌時,如果有國旗展現,穿制服的軍人行軍禮,其他所有人都應該向國旗立正,右手放在心口,行「效忠禮」。

今年4月17日,美國華盛頓,白宮舉行第139屆復活節彩蛋活動。在活動中的奏國歌環節,特朗普忘記把右手撫在左胸上,招致了輿論的批評。

國歌不僅僅是一首歌

歌曲,因為時空更替,與不同的記憶接軌而產生不同于初衷的意義。

在香港市民方申的記憶裏,他小學時就開始接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那時候,離香港正式回歸還有10年的時間。「當時我並不是太懂國歌其中的涵義,」方申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儘管如此,我們‘80後’這一代人,國歌的傳唱度還是挺高的。」

2005年的某一天,方申突然在電視上看到了香港TVB電視臺正在播放國歌,夾雜著一張又一張香港城市和市民的圖片。他印象很深,時至今日,也常常記起。

這種自上而下的普及、推行,確實也造就了一種「流行」。

這種「流行」,也刻在了剛剛工作一年的香港市民陸豪的腦海裏。「我大學四年都在暨大讀書,這四年在公眾場合聽到奏唱國歌的次數,超過了我在香港十幾年讀書的總和。」陸豪笑稱道。

據記者瞭解,國歌已出現在香港的小學音樂課教育中,音樂老師往往會給學生講述一些關於國歌的故事。除此之外,國歌很少出現在他們的生活中。

歌曲,因為時空更替,與不同的記憶接軌而產生不同于初衷的意義。

「95後」的香港大學生楊紫晨就是如此。從小到大,她唱國歌的次數屈指可數。在她的描述中,國歌被定義為「紅色」歌曲,隱藏著政治寓意。小學音樂課教唱過,中學「國慶」時學校放國歌,這兩個場景,構成了楊紫晨關於國歌的絕大部分記憶。

在方申看來,許多在九十年代成長起來的香港人,關於內地和香港一些誤解,他們有著自己的認識,這種認識會折射到對國歌的認識上。

國歌,就是政治結構的一部分,作為一種政治載體,在兩岸複雜的社會思潮中,它承擔著時代賦予的特定意義——時而衝突,時而和諧。

七十年代的香港,所處的氛圍曾經被稱為「火紅的年代」。那時香港人民在英帝國統治的陰影中,憧憬著紅色的祖國能夠帶來公平正義和民族自尊。這樣的激情一直傳遞到八十年代,方申對國歌的體悟,無疑是那個時代的反映。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磨合,實實在在地反映在九十年代出生的香港人身上。

國歌不僅僅是一首歌,它代表著每個人的認知。

在今年五月份,一則小學生進校時駐足聽國歌,向國旗行禮的視頻,引起網友廣泛關注。視頻中,同學們陸續走進學校,這時操場上響起了國歌,升起了國旗,所有行人全部停下了腳步,向緩緩升起的國旗行注目禮,直到升旗儀式結束,才又朝教學樓走去。

楊迪也看到了這條新聞,他把這種行為歸結為一種習慣。「它的確已內化為我們的一種行為模式,」在內地,每週一的早晨,許多學校都會照例升旗,奏國歌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環節。

在澳門,由於特別行政區政府並沒有將國歌列入必教範圍,因此,不同類型學校,國歌的教育會不同。一位不願意具名的澳門政府人員向南方週末記者透露,他小孩剛從濠江英才幼稚園畢業上一年級,這所幼稚園每天都會播放國歌。雖然孩子比較小,也不太懂國歌背後所代表的含義,但時而會哼唱起來。

最新頒佈的國歌法第11條規定,國歌將納入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每當奧運會上,中國選手獲得冠軍,國歌響起,那時的國歌就有了它本初的意義。」中學才從內地到香港就讀的劉芸說,「它包含一種民族的,一種區隔於他人的身份。」

劉芸始終強調,國歌的意義,只有在遠離祖國、漂泊海外之時,帶給她的觸動才是深刻的。

楊紫晨也有著同樣的情緒。她依然記得2008年奧運會上,縈繞在腦海中的國歌旋律和深藏於內心的激動。「在那種情況下,哼唱國歌,也許不是一種形式,而是來自於內心的認同。」楊紫晨如是說。

對於方申而言,隨著年齡的增長,關於國歌的認識逐漸變得清晰:國歌作為一種凝聚和動員公眾力量的方式,它已演化為一種文化機制,客觀地存在著,並且長期地發揮著它的作用。

如今,國歌法將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可夏明芳的心裏,還有一件未了的心願。

2015年,在焦急等待國歌立法的日子裏,他再次拿起筆,撰寫了《關於我國設立「國歌、國旗日」的建議》,托朋友向河北省人大提交。

「我會一直等待下去,儘管關於設立國歌、國旗日的建議,遲遲沒有答復。」夏明芳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那時自己的想法。

(杜茂林、楊迪雅、李曾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