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十一條規定設立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運作。
1. 委員會職責
委員會由七名資深專業人員組成,包括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兩名法律專業人員。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獨立調查和技術鑑定,無須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
2. 誰可申請鑑定
就診者或醫療服務提供者均具正當性提出鑑定申請,申請時除了基本資料(如經填妥的申請表、身份證明文件等)之外,還須一併提交相關的病歷副本。
3. 申請鑑定須繳費嗎?倘申請人經濟有困難,委員會有何措施處理?
申請鑑定須繳付澳門幣四千元的費用,然而,倘申請人經濟有困難,可以書面方式向委員會申請豁免鑑定費,並附上適當的證明,委員會將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議。
4. 申請鑑定有時限嗎?
委員會只受理有關《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生效後所發生的可導致醫療事故的事實的鑑定申請。此外,就診者或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在知悉可能發生醫療事故之日起一年內向委員會提出技術鑑定的申請,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5. 鑑定程序啓動後,就診者和醫療服務提供者有何義務?
當鑑定程序啓動後,就診者和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配合委員會的調查工作,倘不遵守委員會為履行職務發出之命令,可構成違令罪。
6. 倘就診者死亡,其家屬是否可以提出鑑定申請?
可以。當就診者死亡或無法作出意思表示時,按順序可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兄弟姐妹或四親等內的其他旁系血親提出鑑定申請。此外,倘就診者家屬對就診者的死亡原因存疑時,亦可按以上順序,在接獲死亡通知後兩日內向委員會申請屍體剖驗,以確定就診者死因。
7. 剖驗屍體需要繳費嗎?其對技術鑑定有何意義?
剖驗屍體無需繳費,其通過病理學檢驗以確定診斷,明確死因,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有重要意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3/2017號行政法規、 第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