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列入澳基本法附件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以下稱《國歌法》)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實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透過第66/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上述《決定》及其所增加的全國性法律──《國歌法》。

奏唱國歌的場合

國歌是國家象徵,應當受到尊重。根據《國歌法》,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國家公祭儀式;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以及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奏唱國歌的禮儀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國歌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在澳門,根據第5/1999號法律規定,演奏國歌時,如果故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會構成侮辱國家象徵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及5/1999號法律第9條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