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體上的言論自由:界限在哪里

言論自由是美國公民所享有的個人權利和自由之一,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 儘管美國人享有言論自由權,但不是所有的言論都受到保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赫爾姆斯曾經說過:「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不會允許一個人在劇院謊稱並大喊‘失火了’」,這形象地說明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在美國,哪些言論應該受到限制是由聯邦最高法院來界定的。根據最高法院的裁決,國會也可以依據內容對某些種類的言論進行立法管制。在過去的數十年中,美國最高法院在對許多相關案件的審理中,出於保護人身安全和名譽、維護公共秩序和政府的需要,把煽動、挑釁、猥褻、誹謗公共人物、欺詐性的募捐號召、在法庭上作偽證,虛假和誤導性商業廣告等言論都列為不受憲法保障的言論。

隨著社交媒體的興起與普及,在社交媒體上發帖「威脅」他人是否屬於言論自由而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是美國聯邦法院面臨的一個新問題。2014年12月1日,美國最高法院開始審理的「埃洛尼斯訴美國」案 (Elonis v. U.S)就是一起涉及網路威脅的案件。由於這是聯邦最高法院首次審理社交媒體言論自由的案件,具有重大的意義,因而吸引了美國社會廣泛的關注。

案件的來龍去脈

案件原告是一位叫安東尼•埃洛尼斯的美國公民。在他27歲那年,與他結婚七年的妻子帶著兩個孩子出走。鬱悶之下,他在臉書發了一張他在萬聖節拍的照片:照片上的他穿著戲裝、手拿一把刀對著一個同事的喉嚨,旁邊寫著「我希望」。這張照片被他的老闆看到後,認為該照片對同事構成了威脅,因而將他開除了。在遭受婚姻挫折和失業的雙重打擊下,他用「湯尼•道奇」的網名、模仿一位明星說唱具有散文風格、充滿暴力的歌詞,在臉書上發了許多帖。其中關於他妻子的一個帖子寫道:「愛你只有一種方式,但殺你有千千萬萬個方法。在你的身軀成為一團肉泥、浸泡在血中、死於刀剮之前,我不會罷手。」鑒於此,當地一家法院簽發了對他妻子的人身保護令,禁止他與妻子接觸。但埃洛尼斯毫不理會,繼續在臉書上發佈對妻子帶有威脅語句的帖子。他還發佈帖子,表示考慮通過製造一起小學校園槍擊案而一舉成名。這些帖子引起了聯邦調查局的注意,一個女探員造訪了他。在女探員走後,埃洛尼斯又發了一個帖子,幻想撕破女探員的喉嚨,把她變成一個「鬼」。

埃洛尼斯因在臉書上發佈威脅要殺死妻子、傷害執法官員、槍擊校園等言論而被捕。在庭審時,埃洛尼斯辯稱,他發佈這些帖子只是在開玩笑和洩憤,他的言論應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他的妻子出庭作證說,這些帖子使她感到生命受到威脅。法院駁回了他的申辯, 以違犯《美國法典》18卷875條C款「發佈威脅他人言論」罪,判處他44個月的監禁。埃洛尼斯不服,上訴到聯邦巡迴法院。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支持下級法院的裁決,埃洛尼斯仍然不服,向聯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訴。

社交和網路威脅的新平臺

美國最高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數以千計,但能夠得到審判的只有幾十件。之所以選擇該案進行審理,除了該案涉及作為「美國式民主自由」象徵的言論自由權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隨著社交媒體的興起,美國網路暴力威脅案件日益增多,而下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涉及人身暴力的網路威脅如何認定、是否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等問題存在爭議。

社交媒體,也稱為社會化媒體,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和工具、允許個人加入和創建使用者網路,並個人撰寫、分享、評論資訊和討論問題的線上交流平臺。近年來,美國社交網路和線上團體無論在數量、複雜性、流行性還是認可度上都急劇擴張。相關研究顯示,到2014年1月,使用互聯網的成人中有74%的人使用某一社交網路,42%的人使用好幾個社交網站。社交網路在青少年中特別流行,在18~29歲的互聯網用戶中,有90%成為社交網站上最活躍的一族,甚至老年人群體對社交網路的使用也不斷上升。這表明,在當今美國人生活中,社交網路正日益成為人們進行社交的平臺。

社交媒體的興起在增進人際交往的同時,也成為散佈威脅言論的一個有力工具。互聯網為發佈言論威脅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發出威脅言論的門檻,而其他先進技術則使發帖者能夠跨越時間、距離和地點,在瞬間找到目標,並追蹤目標的移動。

在形形色色的網路人身暴力威脅中,家庭暴力受害者經歷的社交媒體的威脅日趨增多。根據美國一家網站對759家家暴受害者服務機構的調查,90%的威脅案件是通過互聯網發送的,其中,短信、社交媒體、電郵分列前三位。在受到威脅的人群中,18~24歲的婦女是最常見的威脅目標。在無所不在的網路人身暴力威脅下,有的人不得不隱姓埋名、頻繁更換工作。據報導,亞利桑那州一名婦女在一年半時間內搬了九次家,更換了四個工作;伊利諾州的一名婦女驚恐地在臉書上看到自己與孩子在自家房前的照片,旁邊寫道:「你認為你能逃得掉?」

司法的新挑戰

儘管美國最高法院承諾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對國會有關言論內容的法律實施最嚴格的憲法審查,但在一些案件的裁決中,還是允許國會可以依據內容對一些種類的言論進行限制。其中,對人身暴力的「真實的威脅」(true threats)就是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之一。根據《美國法典》18卷875條C款規定:「任何人在對外或州際商務活動中傳播包含威脅綁架任何人或威脅傷害他人的內容,將被罰款或處以五年以下的監禁,或並處罰款和監禁。」其目的是「保護個人免於暴力恐懼、由恐懼引起的混亂以及暴力威脅發生的可能性」。問題在於,哪些言論屬於「真實的威脅」,如何判定一個言論構成「真實的威脅」?

聯邦最高法院曾多次審理涉及威脅和言論自由的案件,但一直沒有解決哪種言論構成「真實的威脅」的問題。

1942年的「查普林斯基訴新罕布夏」案,是最高法院最早審理的涉及威脅和言論自由的案件。在該案中,最高法院首次明確一些類型的言論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大法官墨菲在代表法院寫的裁決書中寫道,第一修正案「允許在個別有限的領域內對言論的內容進行限制」。在此案之後,最高法院在「瓦茨訴美國」案中,只是對「真實的威脅」和政治誇張之間進行了區分,但沒有界定何種言論構成「真實的威脅」。直到2003年,最高法院才在「佛吉尼亞訴布萊克」案中,把「真實的威脅」定義為「發言者意圖傳達對某人或一群人將實施非法暴力的意向的一種認真表達」。法院認為,是否有執行威脅的意向不是認定「發佈威脅他人言論罪」的要件,因為威脅言論本身就具有傷害性,足以對特定的受眾產生傷害。因此,對「真實的威脅」的禁止可以「保護個人免於暴力的恐懼和恐懼帶來的混亂」。但在下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真實的威脅」的判定,是依據言論者的主觀故意,還是言論對象的主觀感受,仍存在分歧。在互聯網時代,由於社交媒體的特點,進一步加大了判定發表威脅言論者是否是出於主觀故意的困難。

社交網路言論的特點

隨著社交媒體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它在許多方面改變了人際交流的準則。社交網站上的言論具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持續性,即保留線上表達和內容的時間長;二是可見性,即社交媒體交流的可進入性,有很多能成為目擊者的潛在的觀眾;三是傳播性,即社交媒體的言論內容很容易被分享,給特定受眾的社交媒體資訊很容易擴散到其他人;四是可搜索性,即尋找社交媒體言論內容的便利性。

社交媒體言論的上述特性使其可能產生以下的結果。首先,由於使用線上社交網路可導致一個分享的言論沒有界定的複製、轉發和傳播,與傳統的交流方式相比,在社交媒體上發帖的人對其聽眾的範圍難以控制。其次,在互聯網上,由於進入門檻低,每個人都可以成為資訊和意見的傳播者;同時,在網路空間,人們「自我洩露或要比他們在面對面時更加頻繁或嚴重」,人們面對面交流不會說的言論,很可能在網路空間出現,這就「從根本上削弱了公開的和私下的言論的界限」,使線上言論具有改變隱私界限的作用。最後,在社交媒體上遭誤解是常見的事。互聯網的特點之一是傳播資訊迅速和受眾廣泛,但是這種光速的資訊傳播能力,由於層層轉發以及更大範圍和更多樣化的聽眾,有可能產生被誤解的風險。一個針對特定的、初始受眾言論的文本可能是善意的或可理解的,在轉發給不同的受眾時,由於不瞭解該資訊最早的具體場景,有可能被誤解。

「言論自由」如何界定

基於社交媒體的上述特點,在「埃洛尼斯訴美國」案中,聯邦法院面臨的難題是:埃洛尼斯在臉書上發表的言論是否是「真實的威脅」?或如何判定發帖者是認真嚴肅的還是在開玩笑?

埃洛尼斯及其辯護律師認為,他的帖子僅是一種粗魯的、衝動的表達方式,不是真實意思的表達,不應被視為威脅。「互聯網路使用者可能發洩感情,記錄一時的憤怒和絕望,但並不真想實施暴力」。此外,由於在臉書、推特和其他社交媒體上的帖子可能是倉促草率和衝動的,一個群發的帖子可能被更大範圍的讀者看到,脫離當時的具體場景,言論可能會被誤解。就《美國法典》18卷875條C款「發佈威脅他人言論」罪而言,該法要求證明言論者是否具有威脅的主觀故意。沒有主觀故意的要求,把草率的言論作為犯罪,這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如果公訴人不能出示證明被告帖子中的威脅言論是認真的證據,埃洛尼斯就不應被判有罪。

聯邦檢察官則認為,主觀威脅故意不是構成「發佈威脅他人言論」罪的要件,《美國法典》18卷875條C款沒有要求證明言論者的主觀故意。對於「真實的威脅」的判定取決於受眾,即只要一個正常人感到受到威脅,就可以成立。就本案而言,埃洛尼斯是否是有意為之並不重要,他在臉書上所發言論,只要一個正常人讀起來感受到一種威脅就足夠了,「因為‘真實的威脅’帶來的傷害,即恐懼和混亂,不管言論者未言明的意圖如何都會發生」,「第一修正案並沒有規定,一個人可以基於一個不理智的主觀動機而傷害他人」。由於在社交媒體上沒有辦法來搜集證據證明發帖者是認真嚴肅的還是在開玩笑、是威脅還是誇張的「線索或跡象」,根據言論者的主觀意圖而判斷一個言論是否是「真實的威脅」有可能使犯有「言論威脅他人罪」的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目前這個案件還在審理之中,最高法院如何做出裁決還不得而知。但毫無疑問,作為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社交媒體上言論自由問題的第一個案件,該案有助於我們加深對美國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認識,即在互聯網時代,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權作為公民的一種權利,像其他公民自由一樣,必須以不侵犯他人的權利作為前提。此外,這個案件再次說明,雖然憲法第一修正案自1791年以來就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但「言論自由」的含義到底是什麼,仍需要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界定。美國法院審理言論與威脅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理和司法實踐,對中國處理類似的社交網路人身威脅案件、健全法律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張業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