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首置取得印花稅法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緊急一般性通過《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

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引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法案時表示,政府一直密切注視房地產市場變化。除了樓宇交易須按不動產移轉價值或估定價值以累進稅率1%、2% 及3%徵收財產移轉印花稅之外,為遏抑房地產投機和投資活動,先後推出特別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和限制樓宇按揭成數等措施。取得居住、商業、寫字樓或車位的不動產後,第一年或第二年內移轉者,納稅人須繳納不動產移轉價值或估定價值的20% 或10%的特別印花稅。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在取得居住用途不動產時,須另外繳納不動產移轉價值或估定價值的10%的額外印花稅。這些措施推出後,房地產市場一度穩定下來。但近期市場又復熾熱,根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本澳住宅樓價指數由2016年第一季的203.3上升至2017年第四季的258,升幅約27%,有意見要求政府再度推出調控措施,打擊投機活動。

梁維特表示,本法案所定的取得印花稅適用情況分兩類:

(一)第一類,取得單一不動產時,取得人已擁有其他不動產。這裡包括取得人獨自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不動產而取得單一不動產的情況。在共同擁有不動產的情況下,取得人與他人共同擁有的同一及屬其唯一的不動產時,因有關不動產並非是取得人已擁有的其他不動產,根據法案的規定,不屬取得印花稅的徵稅適用範圍,因而無須繳納取得印花稅;(二)第二類。在取得多個不動產時,取得人未擁有或已擁有任何不動產的情況。這裡包括取得人獨自擁有、與他人共同擁有或未擁有不動產而取得多個不動產的情況。本法案規定,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則按擁有最多不動產或其權利的取得人所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數目,決定適用的取得印花稅稅率。

為防止有人利用夫妻財產制度避稅,減弱政策效果;同時考慮到各地婚姻財產制度上的差異以及操作可行,法案建議,如果夫妻任何一方擁有不動產或其權利,視另一方也擁有該不動產或其權利。此一制度的設立,不影響夫妻所選的婚姻財產制度,亦不會改變其制度,。

為了照顧換樓人士需要,法案建議,屬於只取得一個不動產且原先只擁有不多於一個不動產的取得人,在按百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取得印花稅後,只要自作出取得非首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起一年內,對原先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作出移轉,並就該移轉作成登記,可自有關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稅款。

梁維特表示,鑒於現時親屬共同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情況普遍,法案建議,如繳納稅率為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的共同取得人之間具有婚姻、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且所有取得人原先各自擁有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均不多於一個,只要在上述期間對原先擁有的任何一項不動產作出移轉,並就該移轉作成登記,亦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取得印花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