疊石塘山項目發展商受害 廉署不排除公僕行政失當

【本報訊】廉政公署就《關於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調查報告》召開記者會。廉政專員張永春表示,不排除過程中有涉及公務員行政失當或不作為。他認為勝鴻公司未涉及業權人冒用或劃界不規則的行為,勝鴻公司或是事件的受害人。

不排除公僕行政失當

張永春表示,是次公佈的調查報告涉及行政申訴,調查有關部門是否行政違法。若發現受賄成份,會依法跟進,但不會在報告提及,未到最後階段不會公佈。

對於廉署罕有地針對調查報告舉行記者會,他指,是次報告所涉事件跨度大、所涉部門多,最早的文件為1903年,事件十分複雜。收到不少傳媒查詢,故統一舉行記者會解答。

廉署報告揭工務局發出的疊石塘山街線圖違反行政指引,政府會否追究責任人,張永春表示,發生這事件有各種因素,不排除過程中涉及公務員行政失當或不作為,“如果公務員人人盡忠職守,就無可能發生事件”。至於有無人要負上紀律責任,需由相關的監督實體跟進。

土地位置文件可視無效

就疊石塘山土地的取得,廉署認為,當中有人假扮業權人,“指鹿為馬”細地換大地,但廉署能否推翻回歸前的法院判決?

張永春指,當中涉及司法及行政行為,整個過程有兩次法院行為,第一次確認黃氏為崔林後人取得土地業權;第二次的訴訟文件加入土地面積為五萬六千多平方米的內容。當事人及後以法院文件到物業登記局登記資料,律師再到財政司海島市財稅分處聲明土地位置,不知有心還是無意,將土地位置錯誤聲明為疊石塘山位置,這證明行為沒有法院參與。

他指出,報告沒提及如何處理兩次法院判決,因已過了法律規定的五年期間,廉署在技術層面難以挑戰結果。但財政司發出的文件內容真實性及有效性均受挑戰,可視為無效。

他表示,廉署只是調查分析和提出懷疑,不代表是最終情況,有關人士可提出意見甚至可以司法解決。

土地劃界疑涉欺詐

張永春指出,廉署調查路環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發展商並非調查重點,某程度上,這項目的發展商也是受害者。

疊石塘山項目發展商勝鴻發展公司在報章刊登聲明,提及公司主要股東是中國保利集團的子公司保利置業。張永春指出,疊石塘山項目涉及懷疑冒充業權人、在劃界及發出地籍圖過程中存在的涉嫌欺詐行為,主要發生在上世紀 90年代。勝鴻在 2004年組成時,主要是為購買這幅土地和發展這個項目,現階段沒發現勝鴻涉及不規則行為,某方面勝鴻也是受害者。

張永春稱,廉署只在調查最後階段接觸勝鴻。勝鴻表示對 2004年之前的事毫不知情。過程中,勝鴻透過聲明指現時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本澳商人,沒資料顯示、勝鴻也沒透露有其他主要股東。勝鴻股東的構成對廉署的調查沒什麼影響。

張永春稱,廉署按基本法和廉署組織法的規定獨立調查,依法行使職權。中央政府一直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具體工作完全由廉署負責,沒任何其他人員及機構介入。

暫不透露是否涉刑罪

至於調查疊石塘山發展項目中有否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廉署現階段不透露。

張永春稱,今次的調查報告主要是行政申訴範疇,重點是調查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行為中有否違法違規,若發現存在刑事犯罪跡象,如受賄等,若屬廉署職權,廉署會依法跟進,但不會在調查報告中提及,未到最後階段也不會公布。

廉署報告揭發工務局發出的街線圖,容許疊石塘山項目興建海拔 100米的高樓。張永春表示,廉署認為街線圖違反行政指引,不具法定效力;依據街線圖審核的工程計劃草案應予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