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評論員: 為反腐敗鬥爭夯實法治保障

【新華社北京3月26日電】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26日全文公佈。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監察道路的創制之舉,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我監督是世界性難題,是國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們黨全面領導、長期執政,面臨的最大挑戰是權力能不能得到有效監督、領導幹部能不能抵禦各種腐蝕。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新要求相比,我國原有的監察體制機制存在監察範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體現專責和集中統一不夠等種種不適應問題。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有利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實現離不開改革推動。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工作積極推進。從有序開展試點、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到試點工作依法在全國推開,再到制定監察法,法律出臺的過程,充分體現了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的要求。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實踐是立法的基礎。通過制定監察法,把5年來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利於鞏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我國80%的公務員和超過95%的領導幹部是共產黨員,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成立監察委員會,並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這次監察體制改革確立的監察制度,也是對中國歷史上監察制度的一種借鑒,是對當今權力制約形式的一個新探索。監察法將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有利於提高黨和國家的監督效能,為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走出一條中國特色監察道路。

「政令必行,憲禁必從」。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弘揚法治精神,在依法履職、紀法貫通、法法啣接和完善配套法規制度上下功夫。一方面,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調查權限,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干涉,同時有關單位和個人還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另一方面,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監察委員會也要加強與有關機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接受制約和監督。打鐵必須自身硬。只有使監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並受到嚴格監督,才能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增強推動憲法和監察法實施、強化國家監察的自覺性,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必將為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