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社屋法案解約條款 律師指易觸犯有修改空間

【本報訊】修訂社屋法法案列明可被解約的違例情況,有律師認為,法案部分條文含意太廣,承租人容易觸犯。

修訂社屋法法案正在立法會小組會細則性討論,政府表明以法律詳細列明可被解約的違例情況。律師梁永本認為,法案部分條文含意太廣,承租人容易觸犯,例如承租人或家庭任一成員連續 30天不在單位居住可被解約,但有可能是承租人患病住院或到外地探親,法案應加入例外許可情況;對於法案又建議社屋租戶家庭成員擁有不動產亦可被解約,梁永本指出家庭成員若購買小戶型房屋,未必能容納整個家團,建議把有成員變動的家團遷到合適戶型的社屋,而不是一刀切解約。

政府曾表示過往在解除社屋租賃合同的官司中多數敗訴,期望藉著修法解決,梁永本認為,政府在官司中敗訴,可能由於舉證不清,未必與法律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