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發(四) 王希富

關於本澳民商事調解制度的話題,我們已經用了較多的篇幅進行了探討,尤其是對調解制度所具有的各項價值進行了比較深入的分析,結合環球經驗,在本澳建立和完善調解制度的必要性已經不言而喻,而且對調解制度中,特別是民間調解的獨特優勢及其與司法的關係都做出了簡要的說明。但總歸到底,制度的建立必須要實施才能落到實處,發揮出應有的效果。那麼,關鍵的問題的就來了,怎樣來落實?誰來落實?這才是關係到制度構建後,是束之高閣,就如同現在本澳的仲裁制度一樣,還是能夠真正為社會所接受,為大眾所認知和使用。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對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作出部署。律師調解是由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開展律師調解是完善我國訴訟制度的創新性舉措,有利於及時化解民商事糾紛,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節約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推動形成中國特色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同時,作為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開展律師調解是對律師業務領域的重要拓展,實現了律師專業法律服務與調解這一中國特色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相結合,對於進一步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完善了律師調解與訴訟對接機制。調解協議中具有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給付內容的,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經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律師調解工作室或律師調解中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免收訴訟費;訴訟中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用。

《意見》明確了律師調解的四種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配備必要的工作設施和工作場所。二是在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設立專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站)指派律師調解員提供公益性調解服務。三是在省級、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在律師協會的指導下,組織律師作為調解員,接受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移送,參與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解。四是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組成調解團隊,可以將接受當事人申請調解作為一項律師業務開展,也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移送的調解案件。

在中國傳統社會觀念中,人們往往將律師在糾紛解決中的角色定位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為贏得訴訟而據理力爭,被視為增進對抗而不是促進合作的調解力量。

對此,湘潭大學副校長廖永安教授解讀說,以訴訟為中心的單一價值取向已經不能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市場主體的多元利益訴求。與訴訟競技理念所形成的「利益對抗體」相比,調解理念所積極打造的「利益共同體」更契合市場主體利益最大化的交易需求,調解也因此成為當前世界各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在這種市場需求和社會背景下,律師的法律專業技能有了新的用武之地,其完全可以憑藉職業優勢成為調解制度的新生力量,將當事人的糾紛在進入訴訟之前就予以消滅。律師作為中立調解員,可以同法官一樣居中調解,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

可以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意見》是對調解制度中居中參與人——調解員的擔任給出了一個較好答案,那就是律師可以直接擔任調解員。以大陸實際情況而言,律師調解員作為人民調解員,以其獨特的專業優勢和高質量的法律服務贏得了百姓的信任,成為社會大調解格局中的一員,在許多城市和地區正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社區律師、公益律師、公職律師和商業律師都是我國律師調解員的組成部分,這是我國律師隊伍在現有國情下的新發展。律師作為疏導和解決社會矛盾的「調節器」和「減壓閥」,必將成為我國大調解格局未來發展的主力軍,是我國構建大調解格局的必然趨勢。過往曾出現以下四種模式:

(一)福田模式: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相結合,政府購買法律服務

深圳市福田區按照「以事定費,購買服務」的供給模式,通過招投標向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購買法律服務,由福田區司法局與中標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合同,明確服務人員條件和工作崗位職責,並聯合區委政法委、公安分局對其業務進行監督和評估考核,由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人民調解員。政府每年購買這項服務,支付每名律師的每年費用。律師事務所派遣律師調解員進駐派出所24小時值班,隨時調解派出所接警後分流出來的民事矛盾糾紛。律師調解員主要採取三種運作方式:一是獨立調解,對屬於民間糾紛的警情求助,由律師調解員獨立主持調解;二是參與調解,對矛盾較尖銳,有可能升級的民間糾紛,由調解員邀請民警參與,共同化解;三是合作調解,對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由民警主持,調解員合作,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由於律師調解員熟悉調解程式,嚴格按照程式辦事,從調解的申請、權利義務的告知、調解筆錄製作、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和資料歸檔,都有一套標準的格式和內容,同時每一宗糾紛調解都有一份按法院民事案件檔案標準製作的檔案,並建立和保存電子台賬,做到了調解過程陽光、公開、透明。

這種「以事定費,購買服務」的供給模式,從「養機構、養人、辦事」的方式轉化為「養事不養人」的政府購買服務,有效地實現了行政職能優化,提高公共服務專業水準,實現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和手段的創新,解決了人民調解工作中長期存在的人員不足和服務品質不高的問題。通過購買法律服務,以人民調解專業化為入手,強化人民調解的基礎性、獨立性和中立性,保障了人民調解和治安調解聯動工作能夠長效運作。福田模式通過律師調解員的專業調解工作,全天候為基層群眾提供專業調解服務,破解了人民調解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和經費保障困境,釋放了人民調解的活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有效銜接。福田區還將這一服務形式推廣至涉及矛盾糾紛較多的職能部門,如法院、交警大隊、勞動和信訪部門等,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北京模式:律師人民調解員,專業解決物業、社區矛盾糾紛

2006年,北京市司法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律師在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中發揮主力軍作用。東城區司法局嘗試律師參與社區調解,共有320家律師事務所的一千三百多名律師直接參與法律服務進社區工作,一百二十餘家律師事務所的九百多名律師直接參與為農村提供法律服務。

在北京,隨著商品房社區越來越多,法院受理的物業糾紛等新型矛盾也逐漸增多,以街道大爺大媽解勸為主的傳統調解方式出現一定程度的失靈,居民們越來越信服法律依據和程式,專業律師調解員知法、懂法,會用法律解決具體問題,明白維權的具體途徑,律師調解員正是應時代需要而產生,接手的調解案件,一部分來自信訪部門和法院,一部分來自街道司法所,還有一部分就來源於東城區的房屋交易服務中心大廳的「物業糾紛調解」窗口。解決社區糾紛調解優於訴訟,節省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律師們專業化的操作適應了崇尚法治、程式正義的現代公民理念,自治式的調解又保護了社區成員彼此依賴的情感和利益平衡,節省了司法資源。

(三)佛山模式: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結合,公職律師承擔人民調解員工作

佛山市司法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加強和推進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積極引導律師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由市司法局聘請市法援處、市公職律師所律師以及本年度市直律師所實習律師共40人,擔任佛山市司法局首批人民調解員,全面參與訴調對接工作。這些律師調解員將派駐到佛山市中級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調解工作室(法律援助接待室)工作規則》和《人民調解員工作守則》開展訴調對接工作。

律師調解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受理並調解法院移送的已征得當事人同意的各類民商事糾紛,受理法律援助申請,解答法律諮詢,收集回饋重大疑難民間糾紛信,宣傳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知識等。調解員在工作上接受法院、人民調解辦公室和市法律援助處的業務指導;調解糾紛實行首接負責制,即最先受理糾紛調解的調解員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糾紛的調解工作,實行一案到底;調解糾紛的時限一般為15日,最長不超過30日。調解員對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一般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並告知雙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根據協議內容出具民事調解書;如果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調解員將主動與法院聯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有關材料。調解員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如遇到有可能激化的糾紛時,將及時向法院和人民調解辦公室報告,對於調解難度大的糾紛可以與法院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共同擬定調解方案,合力調處。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佛山模式是採取利用公職律師從事人民調解員,進行專項法律服務,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到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務之中,擺脫了人民調解的民間性,更加專業化、制度化,而且完全由政府買單,體現了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新理念,律師作為公務員身份參與人民調解,突出了人民調解的官方性。

(四)哈爾濱模式:律師進入社區,由社區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員

為充分發揮律師行業的專業優勢和獨特作用,積極引導律師履行社會責任,深入基層訪民情,化解矛盾保穩定,服務基層,服務民生,哈爾濱市司法局決定在全市律師行業中開展「百所聯千村(社區)進萬戶」活動,並成立了「百所聯千村(社區)進萬戶」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全市100家業務精通、誠實守信、行為規範的律師事務所與1000個村屯(社區)進行對接,由專業律師為社區和村屯進行義務法律服務,主要提供法律知識講座、義務法律諮詢,以人民調解員的身份解決民間糾紛。律師們要做到「七個一」,即每週通一個服務電話,每月深入一次村屯(社區),年內舉辦一場法律知識講座,培養一名家庭法律明白人、提交一份民生報告書、發放一批法律服務聯繫卡和法律應用知識手冊、排查化解一批矛盾糾紛。目標是實現百家律師事務所舉辦百場法律知識講座,千名律師提交千份民生報告,發放萬張法律服務聯繫卡、萬冊《農村(社區)法律知識實用手冊》,排查化解萬件矛盾糾紛,培養萬名家庭法律明白人。

通過面對面地為村屯(社區)居民提供法律服務、法制宣傳,不斷延伸法律服務觸角,拓展法律服務領域,使得律師成為政策法規宣傳員、百姓訴求聯絡員、保障民生服務員,社情民意資訊員,矛盾糾紛調解員。哈爾濱市司法局對律師進入社區的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對那些對接及時、服務到位、收效顯著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律師事務所予以通報批評,並將驗收檢查結果計入年度目標考核成績。

哈爾濱模式帶動出一批社區律師活躍在人民調解隊伍中,在社區進行法律服務,進行專業化的法律工作,在處理糾紛、解決法律問題方面的優勢十分明顯,同時,社區律師還承擔著最重要的普法宣傳工作,建立依法治理宣傳陣地等。通過社區法律服務,增強了律師的社會責任感和榮譽感,老百姓得到了優質、便民的法律服務,深受社區居民歡迎,被群眾親切地稱為「社區居民的權利保護者」。

律師作為調解員,其專業性和對法律尺度的把握性不言而喻。但如果將民商事調解分解來看,在民事領域,律師調解員具有的優勢其實遠遠大於商事領域的。以大陸而言,人民調解是依據《人民調解法》而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所賦予的調解職能。該人民調解組織所聘任的調解員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的範圍主要限於法律規定的民間糾紛。而商事調解主要針對的是投資、工程、貿易以及公司、票據、保險、破產等特別的商事領域,具有較強的特殊性和技術性。商事糾紛相較普通的民間糾紛更加專業複雜、牽涉的利益更多,因此商事調解員一般均應為從事多年司法、商事、海事金融等工作的專業人員,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調解經驗和社會資源,才可以保證調解的品質和公正性。在商事調解中具備豐富經驗和專業知識的調解員,能夠在明晰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解,將當事人之間的可爭議利益進行恰當地分配,滿足當事人的現實需求,也更利於和解協議的履行。

因此,在調解員的配給上,澳門未來調解制度建立後,也應該「兩條腿」走路,一是吸納律師成為調解員,二是充分利用澳門社團眾多,行業組織發達的特點,盡可能的吸納行業內專業人士參與調解,如此才能更好的發揮出調解的作用。

另外,因應澳門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以及在當前區域合作的背景下。澳門的調解制度也應更具有前瞻性,並不應該僅僅局限於對本地事務的調解,正如澳區全國政協委員黃顯輝所言,「調解」或「仲裁」作為重要的國際化糾紛解決機制而不受地域自身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傳統的影響,亦可率先作為粵港澳三地司法互認的試點工作,利用試點的經驗拓展至三地民商事司法判決的互認與執行。因此,澳門在調解制度的構建過程中應該及早對涉外民商事案件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