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集會修法一般性通過 預告對象由民署改為警局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集會示威法,表決是 27票贊成,3票反對。法案建議把集會遊行的預告對象由民署改為治安警察局。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昨日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時引介《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陳海帆表示,現行法律訂定由民政總署履行有關“接收及處理集會或示威的預告"的職責。這職責的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及安寧,按照實務狀況,民政總署須將有關預告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局長,原因是治安警察局的職責是保障集會及示威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寧,負責維持集會及示威期間的秩序。另一方面,治安警察局有權在必要時依法限制集會及示威。為更好保障集會及示威期間秩序及公眾安全,提高執行效率,宜將有關職責轉往治安警察局,將涉及民政總署的職責轉往治安警察局。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30日起生效。

陳海帆透露,研究成立市政機構時,同時分析了民署職能的轉移,未來槍枝彈藥的管理,也交由保安範疇處理。她強調,政府的建議只是單純的職權轉移,沒有對公民權利作任何實質修改,也不會因接受預告的部門轉換而出現不同的結果。她認為,修法被指鎮壓或從嚴處理是過度解讀。

陳海帆表示,未來成立的市政署仍會管理公共地方,治安警會與市政署溝通,市民不需要來回 2個部門,如果發起示威者有異議,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議員吳國昌認為修法前應公開諮詢,修法應以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更方便的角度改進法律。他認為遊行示威前改為告知治安警,給人感覺是政府想從嚴處理和加強管束。

議員宋碧琪認同政府修法為理順架構,未來集中一個部門管理更便利,政府應該要令社會明白修法並非打壓。

議員李靜儀認為,今次修法主要是改動遊行集會的預告行政部門,只是行政上的調動,不是限制市民集會示威權利。

立法議員蘇嘉豪昨日發出聲明,反對特區政府在無徵詢、無披露,缺乏法理依據提出修法,讓治安警獨攬大權。他表示,多年來警察當局經常濫用限制集會及示威權力,甚至因而產生不必要的警民矛盾、對峙和衝突。

蘇嘉豪重申,警察當局依法無權管轄公共地方,對於街道和公共地方僅有巡邏的職責,對於集會及示威亦僅有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寧的職責。他反對將《集會法》在法律上實際屬於處理民政或市政事務的部門的職權轉移至治安警察局,這將使居民日後行使基本權利時潛藏被箝制、被打壓的更大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