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升不但是經濟詐騙而且更是政治詐騙

「多行不義必自斃」!日前台灣檢調機關兵分七路,搜索「台灣民政府」的中央會館與七名高層幹部的住處,在「台灣民政府」秘書長林志升住宅衣櫃搜出一億三千萬元現金和項鍊珠寶,查出林妻帳戶有六百萬元台幣和美金五十二萬元,另有四間房子和一筆土地。檢方初步偵查,「台灣民政府」林志昇、林梓安夫妻檔涉嫌以賣身分證、車牌和旅行證等政治名義吸金,共涉嫌吸金逾三億元,

檢方以林志升和妻子有串證,且有逃亡和反覆詐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這個「台灣民政府」,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由林志昇成立,主張台灣應該與日本統一。認為台灣暫時由「美國軍政府」軍事占領、但「主權」仍屬於大日本帝國。該組織表示,依據《馬關條約》與《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天皇保有台灣所有權,美國握有台灣佔領權,美國總統有責任循萬國公法,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等立場;並主張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否認「中華民國」的合法性。

「台灣民政府」雖然並未依法登記為政黨、社團等組織,也未受到任何國家或政府所承認,但其官方網站卻刊有《台灣公民權利法》、《組織建構圖》、《州郡管轄區域圖》等文件,而且於臺灣各地設有辦事處,開辦宣傳講座,散發傳單,開放民眾申請「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及「台灣民政府車牌」,招募軍隊「黑熊部隊」,辦理「郡守」及司法人員考試,每年組「日本天皇陛下祝壽團」參拜日本靖國神社。「台灣民政府」有固定的人員與宣傳車在全台各地活動,並向台灣民眾推銷其「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和「台灣民政府車牌」。「台灣民政府」宣稱,只要辦了「台灣民政府身份證」,不用美國簽證就能直接去美國;但美國在台協會官員否認此事。該組織發放的「護照」也沒有美國公民的任何免簽證權利,以此「護照」入境他國也遭拒絕入境並遭到遣返。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美國臺灣政府」在臺灣省政府進行「占領行動」,占領臺灣省政府一樓大廳與三樓主席室,以「臺灣政府」四字布條遮蓋臺灣省政府大門上方「臺灣省政府」五字,將臺灣省政府廣場旗桿的「中華民國國旗」降下並升起美國國旗與美國軍政府佔領台澎地區的「佔領旗」,以塑膠布包覆臺灣省政府廣場的孫中山銅像,遭到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強制驅離。然而「美國臺灣政府」並未就此放棄,接續數天仍然聚集於臺灣省政府附近。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馬政府的「內政部長」陳威仁在列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詢時指出,「內政部」尊重「台灣民政府」的言論自由與集會結社自由,只要「台灣民政府」不傷害公眾利益,「內政部」不會干涉;但民眾花錢向「台灣民政府」申請的身分證與車牌都無效,「台灣民政府身分證」只屬於團體內部證明文件而已,內政部」會提醒民眾不要受騙;如果有人因參加「台灣民政府」而被騙,「內政部」接獲檢舉就會處理。但無論是馬政府還是蔡政府的「內政部」,都一直沒有取締這個未有進行登記的非法組織。而一些統派團體則曾經多次在「台灣民政府」的總部或各地分部門前示威抗議。今次,台灣檢調機關是以「台灣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涉嫌詐騙為由,立案偵查,而非以「非法組織」的名義將之取締。當然,這是「內政部」的權限,檢調機關只能是循經濟犯罪的方向,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卻比只是行政罰的取締組織,要嚴重得多。

其實,林志升不但是經濟詐騙,而且在政治上更是同樣詐騙。二零零六年十月,時任「台灣平民民主黨」主席、「李登輝之友會秘書長的林志升,委託美國律師坎普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謂在一九四五年日本戰敗,宣布放棄台灣主權並暫時把台灣交給當時美軍的同盟國,也就是蔣介石的軍隊來管理,因此認為台灣「應該是美國的第六個屬地」。而在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與澎湖列島的主權,「並沒有將主權歸還給中國」;而按《舊金山和約》陳述,美國是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而且美國軍事政府「從未結束對台灣地區的管轄」,美國依法應被視為台灣的「主權政府。但是,美國政府卻至今擱置台灣地區的「主權爭議」,導致「台灣人的人權遭受侵害」。為此,他要求美國法院根據《舊金山和約》及美國憲法,檢視「台灣人民應有的權利」,包括申請美國護照,並飭令美國政府應盡快扶植「台灣平民政府建國」。

但林志升的案子被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定「台灣人無國籍」。林志升則向聯邦高等法院上訴,高等法院開庭審理後判定:「台灣人無國籍、無被承認之政府、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林志升仍然不服,由律師親自遞狀上訴美國聯邦上訴最高法院,並指控在民進黨推動「入聯公投」時,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楊甦棣曾表明美國反對台灣「入聯公投態度。為此,林志升要求上訴最高法院傳喚陳水扁,說明美國反對台灣「入聯公投」、「運作台灣主權」事實。但林志升又曾對外宣稱,陳水扁家人答复,陳水扁看過「同意書」後不敢簽,「怕全家遭政治追殺」。

而陳水扁卸任後,遭檢調機關偵查其所涉嫌貪賄的犯行,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水扁貪污受賄及洗錢等案罪名成立並領刑無期徒刑。陳水扁孤注一擲「大曬冷」,竟從林志升「告美國的狀」中獲得靈感,想出了透過美國律師上訴美國華盛頓聯邦軍事法庭,控告美國國防部長蓋茨和美國總統奧巴馬,並以要「出庭作證」為由,向美國軍事法庭要求奧巴馬和蓋茨頒布特別命令,立即釋放他並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一招,以藉機逃離牢籠,逃亡海外,逃脫法律的懲處。

陳水扁以「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總統」的名義,透過林志升委托美國律師坎普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訴狀」。他在訴狀中引用《舊金山和約》,主張在第二次大戰期間,所有攻打台澎金馬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獨立所為,因此美國顯然是「台灣的征服者」,擁有「佔領權」。為此,美國「應負起佔領台灣的義務」,啟動在台灣仍有效的美國軍事法庭,對他所涉案件重新審判。如果美國政府認為他貪污,應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他。陳水扁還向美國軍事法庭要求奧巴馬頒布特別命令,立即釋放他,保障他的人身安全。扁辦強調,此案與扁家弊案無關,如果可以的話,陳水扁願到美國作證。陳水扁狀訴美政府全文二十四頁,另附帶其親筆簽名的五頁聲明,及他在「林志升等控美案」的陳述證詞,並簽了名。但却被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爲沒有管轄權爲由而拒絕受理

更早前,林志昇曾於九十年代初到大陸投資,後來因涉嫌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意圖詐騙及吞佔,被大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宣布拘留,並由執行庭以閉門方式拍賣其成都嘉好實驗學校的資產,由成都市教育局得標。林志升獲釋放返台後,出版《赴大陸投資前必讀的聖經--從中國大陸出逃》一書,以不盡不實之詞訴說其妙在大陸所涉的案件。書中還指稱,二零零零年「總統」選舉時,中國國民黨曾派蔡姓代表與北京接觸,要求發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演習以幫助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連戰當選。連戰因此提告,要求林志昇賠償新臺幣一億元並登報道歉。

由此可見,林志升是一個集政治、經濟一身的詐騙狂。但「上得山多終遇虎」,今次終於被檢調機構抓住其表面上是經濟詐騙,實質上是政治詐騙的證據,將之拘捕,並申請收押禁見並獲法院批准。這就應驗了一句老話:「多行不義必自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