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後,「大老虎」們減刑有多難?

最近,貪官減刑又雙聶叕上頭條了,這次,是因為兩個「大老虎」。3月底,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被公示擬減刑6個月;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則巳由有期徒刑20年減為19年零5個月的消息被通報,引發公眾關注。

這兩人來頭可不小,倪發科是安徽「首虎」,其愛玉成癡、為玉癲狂的故事早巳上了中央紀委警示錄。而中石油原副總經理王永春,則是十八大後第一個被査的石油系統高官,其落馬拉開了石油系統反腐大幕。

十八大以來,貪官特別是「大老虎」要想減刑,是越來越難了,甚至許多貪官被判不予減刑,或減少減刑期限。那麼,貪宮想減刑,都要過哪些關呢,今天咱們就來說道說道。

職務犯要從嚴,他們為減刑拼了﹗

按法律規定,有期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法院裁定;被判無期,死刑緩期二牢執行罪犯的減刑,由監獄建議,還要經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再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院裁定

此次公開的王永春被減刑7個月,便是由其所服刑的燕城監獄建議、經北京市二中院裁定同意的。

那麼貪官們具備哪些條件可以減刑呢,那可真是很嚴格了——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刑。

啥叫確有悔改表現?得同時滿足這四條: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等。

2015年10月,秦城監獄在劉志軍由死緩減為無期的建議書中稱,劉深刻剖析了其犯罪根源,撰寫的監示文章《我對犯罪行為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並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獲2014年度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不久前,曾任薄熙來秘書的車輝獲減刑5個月,裁定書披露,車輝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獄內勤雜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幹,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國家藥監局原司長曹文莊,亦曾於2013年10月到2015年7月獲表揚7次,單項表揚1次,並於2015年7月繳納犯罪所得115萬餘元,後被減刑1年。

啥又叫有重大立功表現呢?須滿足「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等七種情形之一

2017年8月被公告減刑的「十八大後獲刑首虎」——內蒙古原高官王素毅便有「重大立功表現」。北京高院經審裡査明,其因檢舉重大犯罪活動査證屬實,2016年3月獲重大立功獎勵一次。

當年足球腐敗案主角之一——中國足協原副主席南勇能獲減刑一年,也與其在獄中獲得了4項發明專利有關——他分別發明了足球射門練習裝遛、一種可擕式球門、移動終端支搾架、台式電腦顯示器組合體:

是不是滿足了這些條件就能減刑?非也。對減刑還有不少限制,如職務犯罪不積極退贓、協助追贓、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也就不能減刑。

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減多少、什麼時候減,也都有嚴格限制被判10年以上的,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幅度從嚴,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半以上。被判無期的減刑限制更嚴。

以本刊曾報導過的廣西原高官李達球為例,其減刑便有兩大看點。一是2017年11月,其服刑的秦城監獄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減刑9個月的建議時,其15年的刑期已過去4年。(刑期從2013年9月李被「雙開」,立案偵査並採取強制措施時算起)。二是法院裁定,鑒於李達球為職務犯,對其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僅批准其減刑7個月。

狀況百出,這些申請因何被駁回?

十八大後減刑條件更加「苛刻」,減刑申請被駁冋的也多了起來。瞭解這些情況,更能理解減刑從嚴的要義,

時間太短,不行!「第一次由無期減為18年,第二次獲減刑1年8個月,第三次獲減刑1年4個月……」深圳市寶安區原區委書記虞德海曾多次減刑,不過十八大後,2014年1月監獄再提出減刑申請就不行了。法院依據新規指出,職務犯兩次減刑應間隔2年。而虞德海最近一次減刑是在2012年10月。

「7年受賄1575次,創下紀錄」的河南封丘縣委原書記李蔭奎,也沒被批准減刑。

據報導,其改造頗為努力,2015年上半年期末考試其思想課得了90分,還擔任了監獄報紙《焦新報》的頭版編輯兼校對。不過,因為李蔭蠻仍有部分贓款贓物沒退,不能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因此未被減刑。

在未被批准減刑的案例中,當事人未履行贓款退賠的占了多數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駱國清落馬後破判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2017年9月,監獄向三明市中院建議給駱減刑不過法院認為,服刑中的駱國清獄中月消費394.29元,卻不積極履行那200萬元財產刑的刑罰,駁回了其減刑申請

安徽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松堅在服刑期間,儘管寫過悔過書稱是「黨和人民的罪人」,卻始終對判決不服。他故意叫囂,認為生效判決認定其受賄435.38萬元,有98%是虛構的,另外2%的受賄數額是禮金性質,並非受賄款,但事實上,案發後,張松堅實際退出贓款就達163.61萬元。安徽省高院認為,「認罪悔罪」是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首要條件,因此裁定不對其減刑。

有時候,不予減刑還有多重原因:今年初,媒體曝出被判無期的河南省公安廳原廳長董永安減刑申請被駁回,既因其入獄已快五年,仍有贓款人民幣73.031萬元及歐元、港幣、美元等未退繳;也因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受賄,犯罪時間跨度達十餘年,在參與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影響惡劣。

根據去年底雲南省高院通報,怒江州原副州長和新民的減刑申請報上去後,並未獲批的原因也至少有兩個。除了不積極退贓外,也與和新民在監獄服刑改造期間,不服從監獄管理,被監獄列為嚴管級罪犯有關。

「有權人不再減刑快」

「判了二十幾年,結果十幾年,甚至幾年就出來了」多年來,減刑領域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屢受詬病。如何讓這個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減少其對社會危害的手段,充分體現司法公止,杜絕司法腐敗?

黨的十八大後,中央加強了監管和規範。一方面,嚴査搞減刑舞弊的行為。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中,至少有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等24人因受賭徇私舞弊等被立案。多地還査了監獄和看守所官員幫人偽造材料、虛假立功求減刑等案件。

另一方面,從制度層面對減刑予以規範。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312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從嚴規定了前述職務犯減刑的實體條件。對原廳局級、縣處級以上職務犯減刑的,應分別向中央、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査。

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增加死緩減為無期後可對其終身監禁,讓巨貪把牢底坐穿:三次獲減刑,後被保外就醫的時任徐州市長陳耀南,山東泰安市委原書記胡建學被重新收監……根據《意見》,最高檢開展針對減刑等的專項檢察,多地積極跟進,各省監獄也開展了逐項復核。

「過去,只要罪犯參加學習,取得成績,就視為具備確有悔改表現的必要條件。今後,必須審査其學習成績。職務犯還必須主動退贓,或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消除犯罪影響。」河南省高院減刑假釋庭庭長張雲龍說。

2015年2月,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資訊網開通,法院受理減刑案後,須於5日內將執行機關的建議書在網上公示,這也成為公眾瞭解情況、進行監督的來源

到今年底,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部承辦的全國減刑假釋資訊化辦案平臺將全面建成今後,減刑假釋案件將全在該平臺辦理,實現減刑案件審理「全程留痕」,庭審網上直播。

「社會反響強烈的『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減刑快等現象,巳得到有效遏制。」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夏道虎說。

(艾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