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中案改判無罪意味著什麼

像張文中自己說的那樣:「這是一個開始,是接下來一系列冤錯案得以平反糾正的開始。」

「我還是那個勤勉且充滿狼性的我。這麼多年冤獄並無怨天尤人,始終相信正義必勝,即便在獄中也沒有放棄成長,看了幾百本書,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在獄中遇到一些年輕人也盡可能地給予了幫助。」

今年2月的亞布力論壇上,出獄後的張文中發言隱忍得體。他感慨:遲到的正義依然無比珍貴。現場包括柳傳志、馬雲、俞敏洪在內的多名企業家起立致敬。

2018年5月的最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對物美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

雖然正義遲到了,但終究還是來了。

入 獄

張文中是中科院系統科學研究所的博士,美國斯坦福大學的博士後。

1994年,他放棄學者的身份,在北京開設了第一家物美超市。一家規範的現代超市的誕生,除了令消費者欣喜之外,也快速地進入了擴張通道。披露於2003年的物美招股書顯示,其2001年到2002年的營業收入增長了59.1%,淨利潤增長了75.6%。

2003年,物美成為了第一家進入香港資本市場的民營零售企業。上市之後,物美便以一種摧城拔寨的姿態出現在大眾視野,先後收購了美廉美超市、控股寧夏新華百貨、浙江供銷超市等,曾一度成為我國最大、發展最早的現代流通企業之一,京津冀地區最大的商業零售企業。

就在外界將物美比作「明日沃爾瑪」時,突如其來的牢獄之災,讓張文中缺席了物美七年之久,物美也錯失了零售業變革的大好機遇。

2006年11月12日,張文中接到中紀委通知,要求其協助調查。在這一天,張文中正式離職。一個月後,因涉嫌行賄、挪用公款,張文中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2009年,張文中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等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沒50萬元。

張文中被調查後,物美停牌長達10個月之久。這期間,物美的資本市場融資能力基本喪失。物美與花旗集團已敲定的8600萬美元的股份配售協定,在張文中辭任董事長後,即宣佈告吹,並購江蘇時代超市的計畫也告落空。

服刑期間兩次減刑,2013年2月,張文中終得刑滿釋放。

不平則鳴。出獄後,張文中開始了平反之路。2015年12月,河北省高院駁回了他的申訴;第二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該案於今年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直到5月31日,最高法宣佈了改判結果。

張文中一案,就像張文中自己在亞布力論壇中說的那樣:「這是一個開始,是接下來一系列冤錯案得以平反糾正的開始。

錯案何來?

張文中案再審改判之後,人們最大的疑惑在於,這起錯案是怎樣形成的?

在那封 《給40年的信》裏,張文中說:「如果沒有對司法公正的干預和影響,公、檢、法任何一個機構都不會做出對我的原審判決,不會形成這樣一個非法律人士都可以看出錯誤的重大冤案。」

司法是否受到了干預,只有官方的調查具備說服力。如果想搞清楚這起冤案形成的原因,再審判決書是最重要的突破口,它至少能夠提供法理上的啟發。再審判決書中,張文中的三條罪名被全部糾正,其中詐騙罪和單位行賄罪是因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挪用資金罪則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仔細比對再審與原審兩份判決書,最明顯的不同是對企業「非常規行為」的認定。原審判決傾向於把這些打破常規的做法視為犯罪的證據;而再審判決則將其認定為「違規行為」,不能當作犯罪處理。

梳理發現,在張文中三條罪名的事實認定部分,都存在一些違反規定的操作。比如在詐騙罪部分,物美集團以國企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補貼資金,程式上並不規範,後期還存在簽訂虛假合同、將貸款用於日常經營等違規行為;在單位行賄罪部分,物美集團給予趙某30萬元好處費,這違反了國家規定,在經濟活動中賬外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手續費;在挪用資金罪部分,泰康公司將4000萬元借給與物美關聯的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同樣違規。

這裏的核心問題是,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能夠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答案是否定的。

就以本案中的單位行賄罪為例。2002年,張文中通過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向國旅總社負責人明確表達了收購股份的意向。張文中請趙某提供幫助,並表示事成之後不會虧待趙。經過多次談判,物美集團與國旅總社就收購股份達成一致,在張文中的安排下,趙某得到了30萬元。

張文中的行為該怎樣認定?原審認為,張文中的行為構成了單位行賄罪。但再審判決澄清的事實是:物美集團在收購過程中,不存在排斥其他買家、取得競爭優勢的情況;雙方的交易沒有違背公平原則,物美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國旅總社的利益也沒有損害;趙某在股權交易過程中僅起到溝通聯絡作用,沒有幫助物美集團不正當獲益。

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行賄罪。最高法認定物美集團的行為尚不屬於情節嚴重,依法不構成單位行賄罪。

這樣違規但不構成犯罪的情況,在這起案件中多次發生。張文中案之所以能夠改判無罪,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最高法對這個問題做出了澄清。

「標杆」的作用

毋庸置疑,張文中案再審改判的意義已經遠遠超出了案件本身。作為一起重大涉產權經濟案件,張文中案的平反一定會起到「標杆」的作用。

「標杆」有兩個內涵。一是同類型冤假錯案平反的標杆,二是企業家產權保護的標杆。

先來說同類型冤假錯案的平反。在今天看來,過去民營企業的許多行為確實不符合規定;但放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看,民營企業又有自己的苦衷。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的負責人在講解張文中案時說:「一些地方一段時期內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給民營企業的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一些民營企業家為了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了一些不規範的行為。」

依然以張文中案為例。原審判決之所以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一個重要的依據是物美集團以國企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了國債貼息補貼。原審法院認為,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貼息資金的支持範圍,所以物美的行為相當於隱瞞了自己的民企身份,是在騙取資金。

實際上,有關部門在1999年下發的政策性文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民營企業禁止申報。原審法院作出那樣的判斷,是因為從結果上看,這些項目最終都投向了國有企業。再審判決就認定,物美集團有申報國債貼息補貼的資格,在它2002年進行申報時,民營企業不平等的地位尚未徹底改變,物美集團以國企下屬企業的名義申報,與這一特定歷史背景不無關係。雖然在申報和使用資金方面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但張文中沒有騙取國家資金的故意和行為,因此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張文中案的改判釋放了一個信號:與張文中有類似經歷的民營企業家們有了洗刷罪名的機會。比如與張文中案同時宣佈再審的顧雛軍案。據報導,顧雛軍案的庭前會議已經結束,很快也將開庭審理。而在張文中、顧雛軍之外,還有許多因為涉產權經濟案件而鋃鐺入獄的民營企業家。張文中案提供了一個範例,其他案件重啟再審程式時至少要參考以下兩條經驗:第一,對於民營企業的這些違規做法,司法機關應該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第二,法院判決要考慮案件的時代背景。

來看一個較為常見的例子。過去,許多企業都爭著「戴紅帽子」。所謂「戴紅帽子」,是指民營企業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發展,比如說明明是私人企業,卻註冊為「集體企業」。「紅帽子」戴上以後,企業雖然會受到主管部門的許多束縛,但也可以得到貸款、項目劃撥方面的好處。

這種方式存在巨大的隱患。民營企業家從自己的企業取錢本十分正常,但如果企業註冊為集體企業,企業家再從賬上拿錢就變成了侵吞集體資產的行為。類似的情況導致了許多涉產權經濟案件,如果單純從法理上分析,企業家的行為的確是違法違規的,但是放在那個時代背景下,「戴紅帽子」是民營企業的普遍行為,法院不應該用當前的標準來審判過去的行為。

張文中案的另一個意義是國家對民營企業家個人產權的保護。

在最高法宣佈張文中案即將再審的同一天,其官網刊登了題為「堅決落實中央產權保護制度,嚴格依法審理產權糾紛案件」的報導;五天后最高法又發出通知,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可見,這起案件的再審不只是個司法問題,更具有鮮明的導向—它對提升中國企業家的信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得知張文中案的再審結果後,聯想董事長柳傳志說,張文中得到平反,他不僅為張文中高興,還為自己高興。

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主體,民營企業充滿活力,國家經濟才能健康發展。在民營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企業家常常需要突破規則的限制,進行大膽的嘗試。如果有企業家因為靈活變通、勇敢嘗試被判刑,他們創新的積極性就會遭受重創。另一方面, 「有恆產者有恒心」,只有企業家的產權得到法律充分的保護,他們才敢於放手經營企業。可以說,張文中案的再審,讓中國的民營企業家們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最高法的負責人說,張文中案件的改判,讓廣大企業家看到了党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與實際行動,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將增強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財富安全感,使廣大企業家能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再審前後,張文中沒有停止商業的探索,他開始為物美的下半場謀局布子。如今,張文中作為生鮮O2O電商,投身到用技術促進中國零售的革命當中,並計畫將物美再次帶入「張文中時代」。

(鄭喜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