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虛構社會預警罪者卻曾主張實施緊急狀態

為因應去年「天鴿」風災期間應對危機和災害存在不足,特區政府擬制定新的《民防綱要法》,並進行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諮詢文本從八個方面入手,革新沿用超過二十五年的現行民防制度,建議包括提升行動指揮級別,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民防聯合行動指揮官;把突發公共事故分為四類五級;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制裁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後的造謠或散佈謠言行為,違者面臨最高三年徒刑;以及賦予行政長官專屬權限,於突發公共事件狀態下,關閉出入境口岸及中止受影響區域的公眾娛樂及博彩活動等。

似乎是連特區政府也預感到,其中的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可能會引起輿論反彈,尤其是反對派的強硬抵制,因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此罪是制裁進入緊急狀態後造謠或散佈謠言行為,會以市民能夠判斷的標準執法,若市民在發放訊息中加上「未經證實」字眼,或可免責,但不鼓勵如此做法,並須按具體個案分析。他指出,在緊急狀態或大災難面前,必須預防虛假預警引致社會恐慌、破壞社會秩序。他舉例指出,去年「天鴿」風災期間,一對長者兄妹涉在微信散播不實訊息,被警方以「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拘捕法辦。他們所發放的訊息未加以考證,並加入虛假評論及強調親身經驗,如有家人做消防員等,即使經過消防、警方對謠言的澄清,但他們仍照舊轉發下去。這就明顯是故意,想引起社會恐慌,因此觸犯了法律。

本來,黃少澤的「預防性解釋」,已可消除某些人的疑慮,但仍然有人拿此來大造文章。由此,警察總局局長馬耀權昨日進一步指出,觸犯「虛假社會預警罪」的前提是本澳已進入緊急預防狀態,社會處於緊張狀態,有人刻意發放不正確信息,令大眾相信。他表示,當局不是收窄言論自由,而是保障大眾市民利益。

實際上,從中外各地的經驗教訓看,在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大型群體事件時,某些無中生有的謠言,起到「火上加油」的惡劣作用,導致災難更為嚴重,無法收拾。相關的例子比比皆是,不勝枚舉。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浙江余杭發生群眾聚集事件,千鈞一發之際,一則「警察打死人」的消息不脛而走,聚集群眾的情緒瞬間被激化,部分群眾開始打砸車輛,圍攻毆打勸解官員與民警,致使官員、民警不同程度受傷。事後查明,這是一起典型的網絡謠言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網絡謠言本來就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在突發危機事件中出現的謠言,其滲透力就更深,危害性就更大。因此,在《民防綱要法》中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並參照《刑法典》相關規定,建議訂定最高處三年徒刑的刑罰,以其阻遏作用,保障市民的安全及避免發生更惡劣的社會災難和群體事件,是很有必要的。

當然,有市民提出的一些合理意見及建議,在擬制《民防綱要法》修訂法案時,也應該予以吸收進去。比如,規定在自然災害及群體事件發生時,政府相關機構必須及時、準確地發放消息,以預防及遏止謠言等。實際上,在自然災害或群體事件發生過程中,之所以會有謠言產生及傳播,固然是不排除有人有意或無意地製造及散佈謠言,意圖達到個人不可見人之目的,或乾脆就是「貪好玩」之外,當局的不作為以至亂作為,也為謠言的產生及傳播提供了適當的土壤。這些不作為或亂作為的表現,包括權責部門信息不透明和社會誠信機制的缺失,成為謠言產生擴散的直接原因;政府信息管理工作的滯後,助長了謠言的傳播擴散。而謠言的模糊性和蠱惑性,則加劇了公共危機管理中群體失衡心理;謠言傳播的即時性、互動性和無邊際性,更是加快了公共危機傳播的速度;政府「把關人」作用的弱化,加大了政府對謠言傳播監控的難度;政府議程設置能力的弱化,也加大了謠言傳播的強度。因此,在《民防綱要法》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的同時,更應加強網絡輿情監測,建立危機預警機制;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加強網絡管理;增強政府議程設置能力,整合媒體資源;重視意見領袖的作用,提高新媒體輿論引導力;增強媒介從業人員職業使命感,提高「把關意識」,自覺擔當起「社會守望者」的職責和使命,堅決摒棄有償新聞和虛假新聞。

有意思的是,現在反對在《民防綱要法》引入「虛構社會預警罪」的人士中,有人在去年「天鴿」襲澳時,認為在駐澳部隊出動協助救災之下,澳門政府不應顧全面子,而應直接宣布澳門特區進入「緊急狀態」,好讓各方一同救災,讓市民生活和市區環境盡快回復正常,而不應採取「擠牙膏」式應對策略。

反對在《民防綱要法》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與在「天鴿」風災襲澳後建議特區政府宣布澳門特區進入「緊急狀態」,形成了強烈的對比,讓人頓生「自相矛盾」的感覺。其實,所謂由特區政府宣布澳門進入「緊急狀態」,這本身就是犯了常識性的錯誤,因為無論是國家憲法還是《澳門基本法》,都沒有予澳門特區政府具有宣布澳門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

實際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有權決定「緊急狀態」的機關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其權限劃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此外,為了及時作出應急反應,對於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國務院依法還應該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請求權。

因此,澳門特區作為一個省級的行政建制,宣布澳門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限,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則有權宣布澳門特區內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但由於澳門面積細小,難以區分「部分地區」,因而實質上宣布澳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手中。澳門特區沒有這個權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决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决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按照該條款規定,在澳門特區進入「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有權决定將某些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這些「全國性法律」,包括「一國」條件下各種比「兩制」條件下「嚴厲」的法律,如《國家安全法》、《緊急狀態法》、《反間諜法》、《刑法》、《治安管理法》、《網絡安全法》……等。

另外,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也規定,締約國在「緊急狀態」下,可以對人權進行「克減」。但生命權,免於酷刑、免受奴役的權利;免受刑事溯及追訴的權利;免於因無力履行約定義務而被監禁的權利;被承認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的權利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利等除外。「克減」措施也不得包含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在此情況下,某些人耿耿於懷的「虛假社會預警罪」,「小兒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