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缺少了「一點」,就儼然是「民王」

澳門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按照預定議程,先後細則性表決通過了《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及《設立市政署》等三個法案。

《設立市政署》法案是因應《澳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節「市政機構」的第九十五、九十六兩個條文的規定,而制定的。不但是全面準確地落實執行《澳門基本法》的精神和規定,而且也使得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更具正當性、合規性及權威性。這是繼《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後,又一次彌補落實執行基本法過程中有所不足的的立法行為。充分體現了將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維護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精神。

而且,在澳門內部,也是一個「否定之否定」、「螺旋式上升」,不斷自我改進的過程。當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請設立《民政總署》的法案時,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社會人士,都認為「民政總署」是一個政府公權力部門的設計,不符合基本法第七十五條關於「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但當時的特區政府行政法務範疇主管官員,卻詭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中「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可」字,可被解讀為「可設可不設」,引起了一場大辯論。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有權限者仍然堅持將錯就錯,設立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並使得回歸後的連續三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都未能回應基本法附件三《澳門特區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中,必須要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的規定。最後是行政長官崔世安決定回歸正軌,按照基本法「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定位,建議撤銷民政總署,設立並非是公權力機關,而是受特區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的「市政署」。

而當澳門地區的反對派提出各種顯然是抵觸基本法關於「非政權性」定位的訴求時,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張榮順,來澳說法,說明市政機構的性質等問題。其中一個道理,就是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托而工作,因而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而不是由選舉產生,否則就是可能會反過來監督政府是向政府施加壓力的代議機構。這個解釋,符合基本法關於「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的定位。但昨日某反對派團體仍然跑到立法會,由蘇嘉豪議員領銜,促請全體議員投反對票否決整份法案,頗有要以其本身就是訴求錯誤的「一棵樹」,來否定「整個樹林」之意況,其所標榜的「民主」,竟然是被扭曲到如此的程度。這也難怪,既然是反對派,如果不這樣做,那才是「大新聞」了。

蘇嘉豪反對立法會的議程,還有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集會及示威法》法案。在審議的過程中,蘇嘉豪臨時提出押後表決法案,要求將法案返還第一常設委員會重新審議,而有關申請被全體會議以壓倒性的反對票數予以否決。

多名議員批評蘇嘉豪不尊重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的工作。其中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秘書黃顯輝指出,蘇嘉豪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即任何文件若未於最少五天前在《立法會會刊》公布或分發給議員,均不得在全體會議討論或表決。立法會主席賀一誠也指出,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全體會議可應蘇嘉豪要求,表決是否容許他提出推遲表決法案、將文本返還第一常設委員會重新審議的申請,但在蘇嘉豪的申請文件中,並沒提及到任何要求法案修改的內容,今次容許表決只是尊重蘇嘉豪,他希望蘇嘉豪要全面了解議事規則,不要斷章取義。他又強調,議員間互相尊重十分重要,蘇嘉豪應尊重小組委員會的工作成果,又批評蘇嘉豪若對法案有意見,應全程參與小組會的討論。何潤生則表示,作為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認為委員會已盡能力和盡職責討論有關法案,他稱在小組會討論的過程中,蘇嘉豪未有向他們表達過意見,認為他不尊重小組委員會。而蘇嘉豪卻「借咗耳聾陳嘅耳」,一於充耳不聽,跑出議場之外,又像他的姓氏的諧音那樣,向等候在那裡的同道中人做「騷」。

這就暴露了蘇嘉豪的淺薄和自我。他辜負投票給他的八千多選民的託付,整日價顧著出面做「騷」,沒有認真坐下來研習熟悉立法會的各項規例尤其是履行議員職責最重要的議事規則,更沒有認真參與小組委員會審議法案的工作,但卻屑視小組委員會其他成員的辛勤勞動,並意圖以一己之力推翻絕大多數同事的勞動成果。更荒唐可笑的是,既然提出將法案返還小組委員會重新審議的動議,卻又沒有提出任何要求修改法案的內容,這不是「攞來搞」嗎?完全不按規則辦事,暴露了所謂「民主派」,果然是「無政府主義者」,不把社會法制和規範當作是一回事,只要自己表現,要以自己一個人騎在小組委員會以至整個立法會的頭上,

一點真正的民主素養都沒有。

實際上,民主體制及形態的最集中表現,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被否決的議案可以保留自己的觀點,但不能推翻,而必須依法執行。而蘇嘉豪們卻一直認為只有自己的主張才是對的,別人的觀點都是錯的,哪怕是認同自己主張的人處於少數。這種民主缺少了「一點」的行為,就儼然是「民王」。

蘇嘉豪昨日提出動議要求將法案返還小組委員會重新審議,卻沒有提出任何要求修改法案的內容。這是因為,連他自己也感到,他的所謂「修改意見」就根本見不得人,不值一駁。實際上,此前他曾經提出的反對意見之一,是將接收集會示威的書面通知的職能,改由治安警察局局長執行。還虧得他是台灣大學政治系和政治研究所的高材生,才昧著良心說出這種完全沒有政治學識的話來。實際上,按照國際慣例,對集會遊行活動的管理事務,是屬於公共安全或社會治安的事務,因而對其進行管理的主管機關應當是警察機關;而不是什麼「民政事務」,由民政機關進行管理。包括反對派們最為推崇的「民主大國」美國,也包括蘇嘉豪修讀政治學的台灣大學所在台灣地區,都是如此。——台灣地區的《集會遊行法》第三條「主管機關」就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雖然「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經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名稱變更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建議將集會遊行將由原本「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等,但對管理集會遊行活動的主管機關,仍然保持為警察機關,沒有修改。

因此,蘇嘉豪作為台灣大學政治系第畢業生和政治研究所的碩士研究生,並曾參加過民進黨外圍組織發動的「野草莓學運」及各種社運活動,不但應該是擁有對機會遊行的專業理論知識,並熟悉《集會遊行法》第三條「主管機關」是警察機關的規定,而且更是擁有實際參與集會遊行活動的實踐經驗,應當知道集會遊行活動的主管機關是警察機關。但他卻睜眼說瞎話,胡謅什麼「集會遊行是屬民政事務」,因而應當由民政機關管理,就顯得其不是實事求是,而是像「生草藥」那樣,「亂咁噏」。既無政治誠信,更缺政治學識。這就是自詡為「民主」,實質是要做「民主少了一點」的「民王」的典型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