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公佈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2018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並自法律公佈後滿九十日生效。現簡介主要規定。

標的及目標。該法律訂定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目標是促進構建一個老有所養、老有所屬和老有所為的共融社會。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長者是指年齡為六十五歲或以上的人,但不影響其他法例就長者年齡所作的特別規定。

長者的權益。一般規則:一、長者享有的權益由本法律及其他法例訂定。二、如涉及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及其他由公共財政資源全部或部分承擔的權利,上款所指的法例可就權利人的身份要件作特別規定。三、對侵犯長者權益的人,可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四、如長者權益受侵犯或受侵犯的威脅時,其可要求主管實體按其職權範圍提供協助。五、主管實體按上款規定所提供的協助尤其包括提供資訊、服務、將個案轉介至其他主管實體。

扶養和照顧。一、對長者的扶養是指為滿足長者生活需要的一切必要供給,尤指在衣、食、住、行、健康及娛樂上的一切必要供給。

健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按長者具體需要及公共資源條件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採取措施,透過衛生範疇主管實體或其他符合條件的醫護實體提供便利和合適的衛生護理服務,以協助長者提升體質與心理健康水平。有關措施尤其包括:在公共衛生機構中提供衛生護理服務;設立長者專科服務;提供居家衛生護理服務;鼓勵長者重視個人保健;發展心理輔導及治療服務;提供舒緩及善終服務;公營與私營衛生機構合作,以促進功能協調和資源利用。

基本生活保障。為確保對長者關懷、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完善社會保障、經濟援助及其他社會福利的制度,以及促進制定有助長者養老的金融政策。

社會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或藉其他實體,採取措施並創造條件,以鼓勵和支持長者參與社會,使其能運用知識、經驗及技能繼續貢獻社會,以實現自我充實並豐富晚年生活。

長者照顧體系。一、長者照顧體系旨在協助長者在其可能的範圍內維持和增強獨立生活的能力。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促進構建長者照顧體系,該體系由家庭照顧及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服務組成。三、長者照顧體系以家庭照顧為基礎,並以居家式、社區式服務作為對家庭照顧的支持和補充;而機構式服務則作為居家式、社區式服務的補充。四、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機構式服務應具協調性,且應符合為有關服務而設的服務準則。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建立有關長者入住院舍和使用其他長期照顧服務的統一評估、轉介及輪候機制,以確保公共資源合理及適時分配。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開展和推行個案管理服務,以善用資源並有系統地回應有需要長者的多元需求。

(法務局供稿)